河北: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   来源: 石家庄民政  2018-05-24

石政办函〔2018〕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59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8〕21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基本方略,深化金融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充分发挥商业养老保险在健全养老保障体系、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的生力军作用。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保障需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出发点,扩大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供给,完善养老风险保障机制、提升养老资金运用效率、优化养老金融服务体系。到2020年,基本建立运营安全稳健、产品形态多样、服务领域较广、专业能力较强、持续适度盈利、经营诚信规范的商业养老保险体系,能够较好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养老保障需求。
 
  二、丰富商业养老保险服务供给
 
  (一)支持开发多样化商业养老保险产品。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根据多元化养老服务需求,针对我市人口状况、职业特点等开发推广多样化、多层次、多功能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针对独生子女家庭、无子女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群体设计个性化保险产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选择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保险行业协会、各有关保险公司)
  (二)加快企业(职业)年金业务发展。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保障性强、安全性高、满足长期或终身领取的商业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发展与企业(职业)年金领取相衔接的商业保险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参与我市企业(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在基金受托、账户管理、投资管理等方面提供优质高效服务。要简化程序,优化流程,缩短时间,积极为商业保险机构报送的企业(职业)年金计划提供备案服务。(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河北保监局、市保险行业协会)
  (三)争取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加强沟通对接,争取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政策在我市尽早落地实施。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和推广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以税收递延方式调动广大群众自愿参保的积极性。加强人社、卫计、税务、保险机构等各部门沟通衔接,推动信息系统建设和信息共享,优化涉税申报流程,优化投保理赔业务流程,持续加强公众宣传,逐步提升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责任单位:市金融办、河北保监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地税局、市保险行业协会)
  (四)推进商业养老保险机构建设。鼓励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发起设立参与设立人身保险法人机构、专业性养老保险机构,支持其进行特色化、差异化发展,进一步扩大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和服务供给。以我市建设京津冀区域性金融中心为契机,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办公环境,完善扶持政策,积极引进具有特色的商业养老保险机构到我市设立分支机构。(责任单位:市金融办、河北保监局)
 
  三、促进商业养老保险与养老服务产业融合发展
 
  (五)加强养老机构与保险机构合作。探索商业保险机构与各类养老机构合作模式,为养老机构提供风险保障服务。围绕老年人保险保障需求,以发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等为重点,健全我市商业养老保险保障体系。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发展适应养老机构经营管理风险要求的综合责任保险,发展针对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活动中心、托老所、互助型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等老年人短期托养和文体休闲活动机构的责任保险。(责任单位:市保险行业协会、市民政局、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河北保监局、各有关保险公司)
  (六)支持保险机构参与社区和机构养老服务建设。支持保险业多角度、全方位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鼓励兴办城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服务中心和农村幸福互助院,以及居家养老服务网络项目,为相关机构研发生产老年用品提供支持,增加养老服务供给。支持保险机构以投资新建、参股、并购、租赁等方式,投资兴办养老社区以及养老养生、健康体检、医疗护理、休闲康养等设施和机构。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依法依规在投资开办的养老机构内设置医院、门诊、康复中心等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纳入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行政审批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金融办、河北保监局)
  (七)推动商业养老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建立保险资金与我市重点领域、重大项目对接机制,完善保险资金投资项目库,支持商业养老保险资金通过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形式,参与我市重大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新型城镇化建设、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等重大项目和民生工程,服务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生活性服务新业态等发展。(责任单位:市金融办、河北保监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国资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保险行业协会)
  (八)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建立健全以保障水平和参保群众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评价制度,加大对服务质量评价、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披露力度。有关部门、单位和商业保险机构通过签署协议的方式,切实加强参保人员个人信息安全保障,防止信息外泄和滥用。大力推进保单通俗化、标准化和承保理赔便捷化、规范化,运用电子保单、远程理赔等服务方式,提升保险机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责任单位:河北保监局、市保险行业协会)
 
  四、保障措施
 
  (九)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商业养老保险发展工作,统筹规划,协同配合,加强沟通对接,完善配套措施,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商业养老保险发展,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落实。(责任单位:市金融办、河北保监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国土局等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完善支持政策。落实国家支持现代保险服务业和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保险公司开办1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继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落实养老机构扶持补贴政策,建立完善城乡低保老人、城乡特困供养老人、优抚老人及独生子女家庭、无子女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人意外伤害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的保费补贴政策。落实好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保障政策。为商业养老保险资金投资重大项目、支持民生工程建设提供绿色通道。(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规划局、市卫计委、市国土局)
  (十一)营造良好环境。加强政府部门与驻石保险机构对接沟通,支持保险机构与市、县(市、区)政府建立战略合作关系。保险监管部门要不断健全专业监管体系,督促商业保险机构严格执行商业养老保险监管政策,加强投资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建设,防范投资运用风险,提升保险保障水平。商业保险机构要主动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进一步完善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市场准入、退出、招投标、理赔服务等制度,及时发现、纠正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违规行为,营造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良好市场环境。(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保险行业协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二)加强政策宣传。大力普及商业养老保险知识,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引导作用,利用广播、电视、平面媒体及互联网等宣传载体加强宣传。创新宣传形式,充分利用我市金融节、金融博览会等,组织保险公司、企事业单位参与,开展以商业养老保险为主题的展会推介宣传活动。扩大宣传范围,鼓励保险机构开展“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公园”宣传活动,加强社会各层级宣传教育工作,增强人民群众商业养老保险意识。(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保险行业协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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