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民文〔2018〕7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高新区、郑东新区、经开区、航空港区民政部门、财政部门: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等十部门《关于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豫民〔2015〕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鼓励推动全市养老事业健康快速发展,结合全市实际,修改完善了《郑州市资助民办养老机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郑州市民政局、 郑州市财政局
2018年1月11日
附件:
《郑州市资助民办养老机构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