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通知
作者: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2018-06-25

 
黑政办规〔2018〕36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开展脱贫攻坚以来,各地积极贯彻省委、省政府脱贫攻坚的工作部署,按照《黑龙江省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实施方案》(黑政办发〔2016〕117号)要求,积极推进两项制度衔接工作,取得较好效果。为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认识不清晰、理解有偏差、落实不到位等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正确认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农村低保对象重合问题 
 
  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充分考虑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在资格条件、认定标准、收入计算等方面存在的差异,按照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各自识别认定的标准、程序等,分别把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救助或帮扶范围,实现双向衔接。不能片面要求提高或降低两类对象重合比例,要改变简单以有无劳动能力区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农村低保对象的做法,坚决杜绝为平衡矛盾“二选一”、对象识别“互斥”等问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动态调整时,要把建档立卡以外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作为重点;农村低保对象动态调整时,要把因病、因残及其他因临时困难返贫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作为重点,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确保实现“应扶尽扶、应保尽保”。 
 
  二、加强政策衔接
 
  对于不在建档立卡范围内的农村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各地要统筹使用相关扶贫开发政策,实现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安全住房“三保障”,共享国家脱贫攻坚战略带来的实惠。要精准认定脱贫对象,凡未解决“三保障”问题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农村低保家庭,均不能宣布脱贫。脱贫攻坚期内“脱贫不脱政策”,宣布脱贫后,医疗、教育、住房等扶持政策要保持不变;对于收入水平已超过扶贫标准但仍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宣布脱贫后继续享受低保政策,做到“脱贫不脱保”;对于通过帮扶收入水平已超过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但仍属于低收入困难群体的,继续给予过渡性低保保障,直至稳定脱贫。过渡性保障期一般为一年。
 
  三、合理确定保障标准
 
  各地要依据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要求,综合考虑维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财政保障能力、当地物价水平以及居民收入增长状况等因素,科学制定农村低保标准,不得低于省定指导标准。农村低保金既可以按人均家庭收入据实差额发放,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分档发放。实行分档发放的,不得少于5个档次。
 
  四、协同做好脱贫攻坚相关考核评估
 
  各地民政、扶贫等部门要加强在脱贫攻坚考核评估等工作中的协同配合。在考核评估建档立卡的“漏评”对象时,“档”外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除存在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安全住房“三保障”问题外,不应作为“漏评”对象。在考核评估建档立卡“错评”对象时,因获得低保金后家庭收入超过扶贫标准但存在“三保障”问题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不应作为“错评”对象。对于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农村低保范围的,都应享受产业扶持、就业促进等帮扶措施,不能“只兜不扶”。
 
  五、加强信息交流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省民政厅和省扶贫办每半年比对一次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据。县级民政、扶贫部门每年至少比对一次,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动态管理完成后,必须进行数据比对,并及时摸清本行政区域内需兜底保障的贫困人口规模,研究兜底保障措施。对申请救助家庭必须进行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定期对农村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及时更新核对信息库数据,有条件的要实现实时交换数据。县级核对结果与省级核对结果不一致时,如果县级是以最新数据核对的,以县级核对结果为准。因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或遭遇重大生活变故等原因将土地长期出租,且租金已经全部用于疾病治疗或家庭应急性支出,经调查和民主评议情况属实的,由村委会开具书面证明,在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时,可不计算该土地的出租收入;对于重病人员可根据县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意见,参照劳动能力鉴定相关规定和基层评议意见,由乡镇(街道)确定其劳动能力状况。
  六、注意激发农村困难群众脱贫增收的内生动力
  坚持产业和就业扶贫的主攻方向,调动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农村低保对象的积极性、主动性,注重培育其发展生产和务工就业的基本技能,努力提高其自我发展能力,防止低保“一兜了之”。要更好地发挥扶贫资金引导激励作用,将扶贫资金向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众参与度高、带动脱贫作用强的产业项目倾斜,增强脱贫的稳定性。要注意发挥驻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的宣传组织动员作用,鼓励和引导农村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众参与脱贫攻坚项目,自力更生脱贫致富。要大力宣传脱贫先进典型,用身边人身边事教育和引导困难群众,激发他们脱贫增收的内生动力。对于参与扶贫开发项目实现就业或外出务工等需要一定工作成本的农村低保对象或贫困人口,在核定家庭收入时予以适当扣减,以鼓励他们通过就业提高收入,逐步实现脱贫。具体扣减方法和标准由县级民政和扶贫部门确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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