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关于印发《东莞市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作者:   来源: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09-10
 
东府办〔2010〕7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东莞市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试行)
                      
  为适应我市老年人口快速增长的形势,加快我市居家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增进老年人福利,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促进社会稳定和谐,根据国家民政部《关于开展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活动的通知》(民函〔2005〕48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活动试点工作的通知》(粤民福〔2005〕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4号)和《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8〕4号)精神,结合我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情况,现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按照“政府支持、社会参与、市场运行、社区操作”的工作思路,立足实际,从2010年开始,力争用5年的时间使居家养老服务覆盖面在我市一档镇(街)达到60%,二档镇(街)达到50%,三档镇(街)达到40%,四类镇(街)达到30%。逐步建立起以家庭养老为核心、政府支持为主导、社区服务为依托、居家养老为基础、机构养老为补充的新型养老服务体系,大力推进我市老年人福利事业发展,营造尊老、敬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全面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政府扶持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家庭养老为主、机构养老为辅、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先重点保障特殊群体后逐步扩大的原则;
  (四)坚持专业化护理与社区(村)义务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五)实行无偿、低偿和有偿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六)实行市、镇(街)两级民政部门监督指导,社区(村)服务中心业务承办相结合的原则。
  
  三、运作机制
  
  (一)市民政局是居家养老服务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能为: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有关政策并进行综合协调;制定居家养老服务实施要求和操作规程;负责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资金核拨;对居家养老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二)镇(街)社会事务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居家养老服务。主要职能为:规范居家养老服务市场;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对象统计;监督居家养老服务质量;结算居家养老服务经费。
  (三)居(村)委会负责具体协调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主要职能为:建立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开展居家养老服务评估;根据社区(村)实际情况,按照市场化运作方法组织服务队伍,为老年人提供专业化服务;对服务人员进行工作质量的监督和评价,及时反馈实施过程的情况。
  
  四、服务内容和对象
  
  (一)服务内容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内容以“立足社区、面向老人、专业服务”为特点,服务内容主要包括: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服务、日托服务、心理咨询、精神慰藉、临终关怀等。
  (二)服务对象
  具有东莞户籍,年满60周岁的老人按不同条件可无偿、低偿、有偿享受居家养老服务:
  1、无偿服务对象
  (1)享受低保的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的独居或仅与残疾子女生活的老人;
  (2)分散供养的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的“三无” 老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无赡养能力的老人);
  (3)市级以上劳模(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的独居或仅与残疾子女生活的老人);
  (4)优抚孤老;
  (5)六等以上伤残军人;
  (6)百岁老人。
  2、低偿服务对象
  年满80周岁的独居或仅与残疾子女生活的老人。
  3、有偿服务对象
  除了无偿和低偿服务对象以外的需要居家养老服务的老人。
  符合享受无偿和低偿服务条件但已免费入住公办福利机构的老人,不再享受居家养老服务。
  
  五、服务机构、人员和方式
  
  (一)服务机构
  1、经民政部门批准登记的各类社会福利机构;
  2、经民政部门批准登记的社区服务中心;
  3、经工商部门批准注册的可以提供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单位。
  (二)服务人员
  居家养老服务人员优先选聘具有东莞户籍的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人员,尤其是“4050”人员(处于劳动年龄段40岁以上的女性和50岁以上的男性)。由市人力资源局职业技能培训部门对服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实行合同制管理,持证上岗,每月工资由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自定,但不能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并为其购买工伤等社会保险。 
  (三)服务方式
  实行“五定”的上门服务方式,即:定服务人员、定服务对象、定服务时间、定服务地点、定服务项目。由一个服务人员定向照顾若干个老人,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地点由老人与服务机构商定。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享受服务的老人及服务人员三方必须签订服务协议。
  
  六、经费安排
  
  (一)经费来源
  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补助经费主要来源于三种渠道,即:市福利彩票公益金、市财政资金、通过慈善会筹集的社会捐助资金。市镇两级政府补助经费以外的费用由个人自行负担。
  (二)政府补助
  1、市财政一次性拨款补助新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社区(村)开办经费5万元(包括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装修、办公设备购置、前期宣传工作及服务人员岗前培训费等费用)。
  2、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补助标准按目前市场劳动力价值12元/小时标准据实核算,享受无偿服务的老人可以享受30小时/人·月的服务时间,合计360元/人·月;享受低偿服务的老人可以享受20小时/人·月的服务时间,合计240元/人·月。上述标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算。各镇(街)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增加的经费由各镇(街)负担。
  3、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经费根据社区(村)实际发生服务老人数量,由市、镇两级负担,市、镇分担比例具体如下:一档镇(街)3:7,二档镇(街)4:6,三档镇(街)5:5,四档镇(街)6:4(东莞市镇街档次划分目前参照《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经济欠发达镇、村及扶持的意见》(东委发〔2008〕15号),并按最新文件进行更新)。
  (三)划拨方式
  1、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经费按月支付,各镇(街)财政分局应在每月15日前,按当月本镇(街)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实际补贴的人数和标准,将补助金额拨付至相应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
  2、市财政负担的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经费,按季度划拨到镇(街)财政分局。每季度末月25日前,各镇(街)社会事务办将下季度预计开展居家养老服务需补贴的人数、标准、补助金额等情况汇总,填写《东莞市居家养老服务经费补助汇总表》,连同《东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审批表》和有关材料报送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汇总、审批后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补助资金直接划拨到镇(街)财政分局。
  3、每年12月10日前,各镇(街)社会事务办将全年实际补贴的人数、标准和补助金额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审核后,会同市财政局对全年市财政应负担补助经费与已下拨的补助经费进行对比结算。市财政需补拨的补助经费于12月25日前划拨到镇(街)财政分局;已下拨的补助经费有结余的,镇(街)财政分局应于12月20日前退回市财政局。
  4、各镇(街)社会事务办要将本镇(街)居家养老服务经费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同时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根据各镇(街)上报的情况编制本级居家养老补助经费年度部门预算。
  
  七、实施程序
  
  (一)申请
  符合居家养老服务对象条件的老人或其亲友,可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没有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社区(村)可到户籍所在镇(街)社会事务办)申请居家养老服务,并提交有关材料(表格和申请指南可到各居家养老服务站索取或在市民政局网站下载,网址:www.dgmzj.gov.cn )。申请自费服务的由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根据申请情况统筹安排。
  1、享受低保的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的独居或仅与残疾子女生活的老人须提交:(1)《东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审批表》;(2)《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一份;(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2、分散供养的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的“三无”老人提交:(1)《东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审批表》;(2)所在居(村)委会提供的分散供养证明;(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3、市级劳模、优抚孤老、六等以上伤残军人和百岁老人须提交:(1)《东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审批表》;(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3)提供相应的劳模证、优抚有效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等。
  4、年满80周岁以上独居或仅与残疾子女生活的老人须提交:(1)《东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审批表》;(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5、申请自费服务的老人须提交《东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自费申请表》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所有资料应按A4纸张规格提交,提交资料时需带相关证件原件备查。
  (二)评估
  1、市民政局统一制定评估标准;
  2、各镇(街)社会事务办根据评估标准,组织熟悉医务、护理知识的工作人员对申请服务的老人身体状况及服务需求进行评估;
  3、市民政局、镇(街)社会事务办会同居(村)委会负责对居家养老服务人员服务质量进行跟踪、监督和评估。
  (三)审批
  1、居(村)委会初审。在收到服务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后,居(村)委会根据评估结果,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初审,确定补助标准、服务项目。在10个工作日(含公示时间)内完成初审,并将申请人有关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监督。经核实无误后,由居(村)委会上报镇(街)社会事务办。
  2、镇(街)社会事务办复审。镇(街)社会事务办对申请人的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对同意补助的,签注“同意”意见,并加盖各镇(街)社会事务办公章后上报市民政局;对不同意补助的,书面说明理由。
  3、市民政局核准。市民政局对申请人的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准。对同意补助的,签注“同意”意见,并加盖市民政局公章;对不同意补助的,书面说明理由。
  (四)变更及终止
  服务对象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补助标准的,按照申请程序重新办理,对已不符合服务补助条件或身故的服务对象应及时终止服务与补助。
  
  八、监督管理
  
  (一)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资金应专项用于向服务机构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不得用于支付药费、购买其他商品或挪作他用,确保政府补助资金专款专用,规范管理。
  (二)市民政局需会同市财政局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或抽查各镇(街)居家养老补助资金是否按时足额拨付、是否专款专用,并将检查情况作为继续拨付补助资金的依据。
  (三)各镇(街)社会事务办要会同财政分局监督管理居(村)委会开展好居家养老工作,确保居家养老服务申请程序规范、补助金使用运作规范、服务人员服务管理规范。
  (四)凡补助对象或其它人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政府服务补助或挪作他用的,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同时被终身取消享受居家养老补助的资格。服务机构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经费的,应返还已骗取的经费,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取消其提供服务的资格,并按有关法规查办处理。
 
  九、其他事项
 
       本实施方案自下发之日起试行,具体由市民政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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