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
作者:   来源: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09-28

宁政办发〔2018〕7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国办发〔2017〕5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1号)精神,现就制定和实施我市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重要指示,以老年人完整的生命周期为主线,调动各类公共服务资源,协力提供照顾服务,不断提升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使全市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健全制度。充分发挥政府在养老服务发展中的主导作用,进一步厘清政府、社会与家庭的责任边界,健全制度体系,强化监督管理。
  保障基本,突出重点。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关注城乡特困老年人、经济困难的高龄空巢老年人、失能和部分失能老年人以及计生特扶老年人等老年群体,合理确定照顾服务的对象、内容、范围及标准。通过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等方式,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改革创新,提质增效。积极运用改革思维、创新举措解决养老服务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鼓励各地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创新老年人照顾服务方式,总结出可持续的经验做法和创新成果。
  社会参与,全民行动。坚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在保障特定老年人群托底服务的基础上,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提升服务质量和专业化水平,鼓励养老志愿服务,引导形成全社会参与养老服务的良好氛围。
 
  二、重点任务
 
  (一)完善高龄和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分散供养的特困对象中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独老年人,按不低于60元/月人的标准,通过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提供上门护理、服务。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每月增发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的保障金。(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
  (二)发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社区40%及以上办公服务用房无偿用于居家和社区养老,到2020年,90%及以上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交由社会力量独立运作;玄武、秦淮、建邺、鼓楼区每个社区至少建成1个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雨花台、栖霞区平均每个社区至少建成3个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其他区平均每个社区至少建成8个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逐步形成15分钟步行圈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网络。
  由社会力量独立运作的市AAA级及以上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达到绩效要求的,每年给予不低于10万元的综合补助,其中AAA、AAAA、AAAAA级每年补助最多不超过20万元、30万元、40万元。养老护理员、养老志愿者和照料老年人的家属,由区政府提供养老服务技能免费培训;符合条件的大中专及以上学历人员从事养老护理工作满5年的,给予3—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积极探索建立失能、失智和高龄独居老年人的家庭照护支持政策,改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供给结构,努力实现服务供给与老年人需求的精准对接,积极培育发展基层为老服务组织,立足社区服务中心,上门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医、助急、助洁、助购等服务。到2020年,90%及以上街镇开展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90%及以上城市社区开展养老助餐服务,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的老年人占老年人总数达10%以上。
  建成市、区两级养老信息平台,市级以12349民政服务热线为依托,建设市养老服务业指导中心;各区至少建成1个虚拟养老院,为老年人提供咨询、转介、投诉、应急救援等服务,保障老年人获取养老服务更加便捷。(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
  (三)加大医养融合推进力度
  建立健全与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相适应的,覆盖城乡、规模适宜、功能合理的医养结合服务网络。到2020年,每个街镇至少建成1个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综合护理中心(以下简称“综合护理中心”),以居家失能或部分失能老年人为主要服务对象,以专业照料和护理服务为主要服务内容,对有孤独感的老年人能够提供“早接晚送”式的日间照料服务,满足老年人养老不离家的愿望。优先办理综合护理中心的医疗资质和医保定点资质审批许可。支持养老服务机构购置具有先进科技含量的适老化产品,提升养老服务质量。
  倡导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社区失能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建立巡诊制度。指导养老组织内的医疗机构为辖区内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医疗护理服务。到2020年,全市至少建立1—2所安宁疗护中心或有安宁疗护功能的医疗机构,每个区建有1所以上护理院或康复医院,护理型床位占养老机构床位比例达50%以上。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合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建立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制度,为老年人免费建立电子健康档案,加强老年人健康指标监测和信息管理。每年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一次健康管理服务,开展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健康教育指导;利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方式为行动不便的居家老年人提供适宜上门的健康管理和康复护理等服务,符合规定的费用纳入医疗保险和长期照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进一步整合资源,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组织对接,实现健康档案的信息共享,有的放矢地开展医养融合的相关服务。
  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要内设医疗机构,不具备条件的应与周边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为老年人提供更加完善的医疗、康复护理服务,实现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服务全覆盖。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应开设老年人挂号、就医等绿色通道;院前急救患者中的老年人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救助资金由政府补贴。(责任单位:市卫计委、民政局、人社局、财政局,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
  (四)提高老年人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对经认定的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持有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以及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村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员中的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各级财政实行全额补助。提高困难老年人的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为普通参保人员起付标准的50%,各费用段报销比例在普通人员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对异地长期居住及因病经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诊断需转异地医疗机构诊治的老年人,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手续后,可持“社会保障卡”直接结算。医疗费用中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由个人直接现金支付或个人账户支付;应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代为结算。(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卫计委、财政局)
  (五)探索建立长期照护保险制度
  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专业运作、责任共担的原则,探索建立以社会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为不同失能程度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资金或服务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参与长期照护保险工作,鼓励开发适销对路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发展与长期照护社会保险相衔接的商业保险,满足多样化、多层次的长期照护保障需求。厘清医疗护理和长期照护的关系,做好医疗护理和长期照护的有机衔接,建立健全长期照护项目内涵、服务标准以及质量评价等行业规范和体制机制。(责任单位:市人社局、民政局、财政局、卫计委)
  (六)推进适老环境建设
  通过政府补贴、产业引导和业主众筹等方式,加快推进适宜养老的居住区建设。结合老旧小区出新整治,加大适老化改造项目推进步伐,重点做好老旧居住区缘石坡道、轮椅坡道、公共出入口、走道、楼梯等设施和部位的无障碍改造。新建居住区通过规划审批管理的,要明确适老化标准和配套建设内容,督促开发企业按规划要求同步设计建设;规模较大的已建成居住区应通过改造或新建,设置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实用便利的活动场所和服务项目。优先支持在老年人居住比例高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支持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为失能和部分失能老年人家庭提供适老化改造服务,符合政府购买照护服务条件的老年人和70周岁及以上独居老年人家庭改造的,政府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规划局、房产局、建委、民政局、财政局,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
  (七)完善老年人户籍和交通优待政策
  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其子女在本市的家庭户。子女户口登记在非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处的,需经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承租人同意;户口迁入农村地区的,需经村(居)委会会议决定同意。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交通工具,60—69周岁老年人享受半价优惠,外地老年人与本地老年人同等享受优待。有条件的公共交通场所、站点和公共交通工具要按照无障碍环境建设要求,加快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在醒目位置设置老年人等重点人群服务标志,开辟候车专区或专座,为无人陪同、行动不便等有服务需求的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局)
  (八)实施老年人旅游和农村筹劳优惠政策
  60—69周岁老年人凭有效证件免费进入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进入其他游览参观点可享受半价优惠。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在享受60—69周岁老年人优惠待遇的基础上,免费进入政府投资主办的游览参观点,进入其他游览参观点可享受半价优惠。外地来宁的老年人享受本市老年人同等优惠待遇。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责任单位:市委农工委、市旅游委,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
  (九)积极扶持老年教育事业和养老服务技能培训
  支持社会力量兴办老年电视(互联网)大学,完善老年人社区学习网络,为广大老年人学习创造条件。扩大老年教育供给,鼓励在街镇单独举办或依托区老年大学,设置老年大学或教学点,满足更多老年人学习愿望和受教育权益。老年教育资源要向老年人公平有序开放,减免贫困老年人进入老年大学(学校)学习的费用。发挥江苏和南京开放大学的引领作用,依托社区教育中心、村(居)民学校,充分利用社区文体、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资源,提高老年教学的活动次数、内容和效果。支持各类院校发展老年教育,开发适合老年人多方面、多层次学习需求的非学历和学历课程。鼓励、支持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培训项目,在养老机构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设立实习基地,培养养老服务相关专业人才。(责任单位:市教育局、民政局,市委老干部局,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
  (十)深入推进老年人司法援助
  经济困难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优先给予其法律援助。对于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应当简化审批手续,必要时提供上门服务。老年受援人因诉讼需要司法鉴定,缴纳司法鉴定费用有困难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办理司法鉴定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批准并及时指派鉴定机构免费办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申请办理公证的,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用。鼓励在养老机构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责任单位:市司法局,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
  (十一)支持老年人诉讼活动保障合法权益
  老年人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恤金、养老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医疗费等提起诉讼,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法院应优先受理并加快审理;老年人交纳诉讼费用有困难的,法院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免收、减收或者缓收诉讼费用。检察院依法对涉及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实施法律监督,依法打击侵犯老年人权益的犯罪,依法采取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老年人主张合法权益有困难的,其所在的街镇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提供帮助。(责任单位:市法院、检察院,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
  (十二)深化敬老月活动
  各级党委和政府坚持每年组织开展走访慰问困难老年人活动。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的优势,开展经常性为老志愿服务活动。扎实开展老年人维权优待活动,以维护老年人权益为重点,开展老年法律法规、老年优待政策贯彻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督导。扎实开展敬老、爱老、助老活动,结合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将敬老、爱老、助老纳入“工人先锋号”“青年文明号”“敬老文明号”和“三八红旗手”等创建内容,为广大老年人提供优惠、便利的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总工会、妇联、团市委,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
  (十三)强化老年人家庭养老的主体作用
  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健康关心和精神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坚决打击家庭虐老、欺老、忽视老年人等行为。老年人需要向养老组织购买服务的,子女要给予经济上的支持。子女未尽赡养和扶养责任,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街镇可以将情况通报子女所在单位。(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公安局,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
  (十四)落实老年人精神关爱工作
  签订“四方协议”,建立关爱机制。由街镇民政办、社区工作者、近邻亲属或志愿者和养老服务人员与每个重点空巢独居老年人签订关爱服务“四方协议”,明确四方的责任和要求,街镇民政办负责协议的签订、落实和监管。社区工作者每周至少上门或电话联系2次,了解重点空巢独居老年人的日常生活和身体状况;近邻亲属或志愿者和养老服务人员每天至少上门或电话联系1次。负责探访老年人的人员,对于不与其居住在一起的独居空巢老年人,要督促子女落实关爱主体责任,引导子女“常回家看看”或加强电话联系频率。老年人身体不适、严寒酷暑、极端气候等特殊情况要主动增加联系和看望次数,并及时反映异常情况,做到关爱守望无死角、无遗漏。每次探访均要留存台账,并适时上传到市养老综合信息平台。(责任单位:市民政局,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
  (十五)丰富老年人文化体育生活
  借助社会力量大力开展适合老年人群体参与的文化和体育活动。体彩公益金要优先用于为老年人和老年人活动场所配备文体、康复器材。有条件的公共图书馆开设老年阅览区域,提供大字阅读设备、触屏读报系统等,为老年人阅览提供便利。鼓励图书馆为老年人免费或优惠借阅图书,丰富老年人的文化生活。街镇、村(居)要为老年人提供安全可靠、环境适宜、相对固定的室内外活动场所,建立一批覆盖面广、号召力强的老年群众文体组织。广泛建立老年人精神关爱服务组织,开展心理讲座和培训,提供专业化的心理咨询、辅导和康复服务。(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体育局、民政局,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纳入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内容,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健全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把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福彩公益金支出要向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倾斜。加大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力度,把适合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和企业承担。
  (三)营造浓厚氛围。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在全社会深入开展敬老、爱老、助老教育。要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大力宣传老年人照顾服务政策和在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
  (四)强化督促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检查指导力度,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分解责任、强化考核、定期督办。充分发挥第三方监督作用,定期对老年人照顾服务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强化问责机制,对落实老年人照顾服务政策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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