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扶贫办 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作者:   来源: 吉林省民政厅  2018-10-17

吉民发〔2018〕59号
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扶贫办(发改委),长白山管委会社会管理办公室、财政局、经发局,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扶贫办(发改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和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实施意见》的要求,扎实做好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的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意见要求,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坚持应保尽保、兜底救助、统筹衔接、正确引导,优化政策供给,完善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保障性扶贫措施,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作用,切实保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
 
  二、任务措施
 
  (一)完善农村低保制度,确保纳入救助范围的农村贫困人口收入水平不低于国家现行扶贫标准。
  各地要紧盯确保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这个目标,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的实施方案》(吉政办发〔2016〕81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等三部门下发的《关于脱贫攻坚最低生活保障支持计划的实施方案》(吉民发〔2016〕19号)和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计委、省扶贫办等六部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贫困人口基本生活兜底保障工作的意见》(吉民发〔2017〕76号)的有关要求,稳步提高农村低保标准,扎实落实农村低保相关政策措施,确保纳入保障范围的农村贫困人口收入水平不低于国家现行扶贫标准。
  1.科学制定农村低保标准。自2019年起,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统一发布区域性最低指导标准,各地统筹考虑当地物价水平、财政保障能力、城乡统筹发展等因素,以实现农村贫困人口“两不愁、三保障”为目标,以“消费支出水平”为依据,科学测算、合理确定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确保2020年前全省各地各年度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国家现行扶贫标准;已达到2020年国家现行扶贫标准的地方,按照动态调整机制科学调整,不过度提高。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村低保标准的1.3倍,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标准。
  2.规范家庭收入核算核对。在落实《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暂行)》基础上,严格落实核算赡养费规定,可参照法院判例和基础养老金标准采取定额方法,或按照当地人均消费支出一定比例的办法核定赡(抚、扶)养费,增强核算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脱贫攻坚期内,对中央确定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丧失劳动能力低保对象获得的扶贫项目保底收益暂不计入家庭收入核算范围。协调相关部门,规范制定和实施当地主要农作物各项政策性补贴标准、主要农作物纯收入标准、主要经济作物收入标准、农村居民务工收入计算标准等评估标准。
  3.全面落实“补差式”救助和分类施保政策。实行“补差式”救助,按照家庭人均收入核算补助金,确保贫困人口收入水平不低于国家现行扶贫标准。进一步落实分类施保政策,按政策规定对低保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残人员、老年人、未成年人增发补助金。
  (二)持续推进“四个一批”专项行动,将符合条件的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要求纳入保障范围,确保应保尽保、应救尽救。
  各地要坚持精准扶贫方略,聚焦深度贫困群体,认真落实省民政厅印发的《全省脱贫攻坚低保兜底“四个一批”专项行动方案》(吉民发〔2018〕12号)和《关于印发“四个一批”专项行动有关事宜的通知》(吉民办字〔2018〕11号)精神,在2020年底前持续开展好脱贫攻坚低保兜底“四个一批”专项行动,确保符合条件的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确保因病致贫、因残致贫、因老(幼)致贫的贫困人口按规定纳入低保保障范围。
  1.完善和落实“无力脱贫兜底一批”。对家庭主要劳动力患病、残疾和年老的贫困家庭,以及身体残疾、孤寡老人、长期患病且通过产业就业帮扶无法脱贫(除纳入孤儿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的家庭,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的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按照“无力脱贫兜底一批”纳入低保保障范围。
  2.完善和落实“支出核减纳入一批”。对因病支出型且有持续重大支出的贫困家庭,家庭年收入扣减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后,人均额度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的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按“支出核减纳入一批”纳入农村低保保障范围,享受一年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实行年度动态管理。经“支出核减”后,家庭人均为负数的,按零收入核算差额救助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按照低保标准与“支出核减”后所核定家庭人均收入差额发放差额救助金。
  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不含整户纳入低保范围的贫困人口),经个人申请,按“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本人无收入,全额发放差额救助;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按照当地低保标准与其收入的差额发放差额救助金;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本人收入高于1倍低于2倍当地低保标准的,按照当地低保2倍标准与其收入的差额发放差额救助金。本意见所称重度残疾人是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
  3.完善和落实“脱贫渐退扶助一批”。脱贫攻坚期间内,对纳入农村低保范围,享受扶贫政策或通过就业以及自主创业后暂时脱贫,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且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的低保家庭,实行“脱贫渐退扶助一批”,继续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到2020年底,使其通过扶贫政策和低保政策的“合力”实现稳定脱贫。低保补助金按暂时脱贫前核定水平确定,并在2020年底前逐年递减,年度递减幅度为25%。出现就业收入大量减少、因病支出大量增加等情形,民政部门应根据该家庭申请,重新核定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低保条件的,自审核之月下月起,终止“脱贫渐退”,按照重新核定后的家庭收入给予差额救助。
  4.完善和落实“重点保障改善一批”。对未脱贫建档立卡农村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以及当地县级以上政府或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给予重点保障,增发补助金,平均增发比例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50%。对于低保家庭中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由当地民政部门根据实际困难程度,自行确定增发补助金比例。一人同时具备上述两种以上情形的,按高比例情形增发。
  (三)加强社会救助领域相关扶贫政策措施衔接,综合解决建档立卡贫困户“两不愁,三保障”问题。
  各地要紧紧围绕“两不愁、三保障”目标,统筹协调落实好社会救助领域相关扶贫政策措施,增强对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农村贫困人口的兜底保障效果。
  1.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水平。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符合特困救助供养条件的,要及时纳入特困救助供养范围,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合理确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确保特困人员能够获得符合要求的救助供养服务。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切实加强贫困地区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建设和设施改造,逐步提高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将政府设立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运转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按照一定比例配备工作人员。鼓励有条件的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逐步为农村低保、低收入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老年人、残疾人,提供低偿或无偿的集中托养服务。
  2.加大临时救助制度落实力度。按照《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吉民发〔2018〕46号)要求,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及时给予临时救助。要进一步细化明确临时救助对象范围和类别,优化简化审核审批程序,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充分放权,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能力解决群众一般急难问题,积极开展“先行救助”;科学制定救助标准,加大救助力度,根据具体情形分类分档设定救助标准,适当提高救助额度,有效解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
  3.加强相关扶贫政策衔接。有效推进基本生活救助与教育扶贫、健康扶贫、农村危房改造等政策的衔接协同,推动实现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两不愁、三保障”问题。认真落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计委、吉林监管局、省扶贫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衔接工作的通知》(吉民发〔2017〕78号),协同实施健康扶贫“三个一批”行动计划,加强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险衔接,加大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综合帮扶力度,使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家庭的基本生活和大病医疗得到较好保障。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政策覆盖面。支持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扩大社会捐赠,用好慈善资源,发挥好慈善帮扶在脱贫攻坚中的积极作用,支持引导专业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力量积极参与精准扶贫。注意激发社会救助对象脱贫增收的内生动力,防止“一兜了之”。
  (四)完善和落实相关工作机制措施,织密织牢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安全网。
  各地要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相关工作机制和措施,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切实加强制度衔接、管理衔接、工作衔接,增强脱贫攻坚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合力,筑牢基本民生保障安全底线。
  1.建立健全数据比对机制。各地民政部门与扶贫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确保民政部门及时掌握本地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基本信息,包括家庭的贫困程度以及因病、因残、因老(幼)致贫的原因类别,核实需要给予政策性兜底保障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量,对无法通过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及时按照规定程序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确保应保尽保。省级层面每年至少比对一次;市县层面要开展经常性比对。县级民政部门会同扶贫部门,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一步掌握脱贫攻坚中社会救助需求情况,提高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针对性、时效性。
  2.建立健全动态管理机制。建立建档立卡贫困户定期复核制度,对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开展定期复核,不再符合条件的按程序退出;对返贫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规定程序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3.完善和落实“一事一议”机制。对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个人及其家庭(供养机构)或责任方确实无力支付自付医疗费用的医疗救助对象,由县级民政部门集体研究决定,可适度突破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范围及年救助封顶线,给予“一事一议”特情救助,避免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发生。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对于重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标准可以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根据具体情形分类分档设定,适当提高救助额,解决群众重大急难问题。
  4.持续开展农村低保专项治理活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整治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的部署安排,按照省民政厅印发的《全省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在2020年底前持续开展好农村低保专项治理活动,严肃查处农村低保工作中损害群众利益、发生在群众身边腐败问题,认真整改农村低保工作中责任不落实、作风不扎实、经办服务不规范的问题;坚决纠正脱贫攻坚农村低保兜底保障工作不着实问题,认真整改工作运行中制度和机制不落实问题,有效防止和杜绝“人情保”“关系保”“错保”“漏保”,确保农村低保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发挥好兜底保障作用。
 
  三、组织保障
 
  (一)明确职责分工。各地民政、财政、扶贫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定期会商交流,研究解决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民政部门负责按规定把符合条件的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临时救助范围。扶贫部门负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对象认定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做好社会救助资金筹集、管理工作。
  (二)加强督促指导。省级部门加强工作指导,定期总结交流推广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各地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成功经验、做法,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同时,完善监督机制,对工作推进不力、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地方,采取通报批评、专案督办、工作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加强腐败和作风问题治理,把作风建设贯穿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全过程,确保责任落实、工作到位、措施精准、作风扎实、管理规范。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地要通过印发宣传单、宣传光盘等方式,开展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宣传资料要发放到县到乡到村,确保不留死角。强化正面引导,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不断提高群众的政策知晓度和服务满意度。
  各地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的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进展情况及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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