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18年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   来源: 黑龙江省民政厅  2018-05-018

黑民规〔2018〕8号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18年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民政局、公安局、卫生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老龄办,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
  根据民政部、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国家标准委、全国老龄办《关于做好2018年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的通知》(民发〔2018〕40号),省民政厅、公安厅、卫计委、质监局、食药监局、老龄办共同制定了2018年全省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公安厅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5月10日
 
黑龙江省2018年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民政部等8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2018年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的通知》(民发〔2018〕40号),省民政厅联合省公安厅、卫计委、质监局、食药监局、老龄办共同制定2018年全省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以养老机构中每一位老年人都能生活得安心、静心、舒心和安享幸福晚年为总目标,以“保安全、固成效、优服务、建机制”为主要任务,加强养老机构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建立养老服务认证制度,健全以质量和效益为导向的养老院服务质量管理和提升长效机制,推动全省养老机构向高质量发展机制,塑造养老院“安全、诚信、优质”的服务品质,打造人民群众住得起、住得好的养老院。
  
  二、工作目标
  
  到2018年底,全省养老机构按照《全国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以下简称《大检查指南》)指标要求,管理服务质量类指标合格率达到90%以上,设施改造和设备添置类指标合格率大幅提升,安全隐患进一步消除,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内部管理基本制度全面建立;全面贯彻执行《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2017)等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初步建立与国家标准相适应的全省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评价标准与工作制度,养老机构管理与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工作基础进一步夯实,养老服务队伍专业化水平不断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持续改善,形成一批品牌形象突出、服务功能完备、质量水平一流的连锁化养老院,70%以上的养老院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老年人养老服务获得感和满意度明显增强。
  
  三、主要任务
  
  (一)巩固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成效。
  2018年4月30日前,各市、县民政部门要联合公安、卫生、质监(市场)、食药监和老龄等部门,对辖区范围内2017年《大检查指南》基础性指标全部合格(含经整治合格)的养老机构,组织开展再评估,确保已整治问题不反弹。
  2018年4月25日前,各市、县民政部门要根据录入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的相关数据信息,对辖区范围内2017年基础性指标整治后仍未合格的养老机构逐一列出问题清单,上报省民政厅,省民政厅将于4月底前将问题清单汇总情况通报相关部门。
  各市、县民政部门要按照“一地一案”、“一院一策”的要求,继续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持续集中整治,到2018年年底前,确保辖区范围内所有养老机构基础性指标全部合格,排查发现的所有重大安全隐患全部消除。
  (二)贯彻实施《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2017)(以下简称《基本规范》)。
  2018年5月底前,省民政厅将举办全省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培训班,邀请民政部专家授课,组织全省民政系统有关业务人员、养老院负责人学习《基本规范》。在此基础上,省民政厅将督导各市、县民政部门学习贯彻《基本规范》,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服务制度与标准规范。
  2018年6月底前,各地要通过部门联合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与认证等方式,开展贯彻执行情况自评,同时公布本地区符合《基本规范》的养老机构名单。之后,各地应当每半年对养老机构执行《基本规范》的情况进行联合评估,并将养老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
  (三)加强养老机构整治工作。
  贯彻落实民政部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民发〔2017〕25号)、《关于做好全国养老院服务质量整治工作的意见》(民发〔2017〕157号)以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发展养老产业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17〕48号)等政策文件的相关要求,加强对未许可养老机构的分类处置。对房屋建筑、消防设施符合安全标准但因行政手续问题不能通过审验审批的养老机构,经鉴定后按照“属地管理、业主负责、分类处置、限期完成”的要求,由省、市两级相关部门共同协调,集中研究处置;对暂不符合相关安全标准的养老机构,要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符合相关安全标准的,按照相关程序和方式给予设立许可;对整改后仍不达标,或者无法有效整治、安全隐患严重的养老机构,在妥善安置老年人的基础上依法取缔、关停、撤并。
  (四)强化养老服务培训工作。
  健全完善省、市、县三级养老服务人才培训体系。省民政厅将结合全省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培训班,联合省级公安、卫生、质监、食品药监等部门共同开展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培训,重点培训标准规范、专业技能、安全管理等内容。各市、县每年要定期开展养老机构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和岗前培训工作,健全养老机构内部培训制度,增强责任意识与专业能力。
  (五)健全政策制度规范。
  依托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的国家标准和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评价和认证制度。制定出台《黑龙江省养老机构星级评定标准》,建立完善老年照护评估机构和评估队伍建设标准,培育第三方评估机构和评估队伍,对全省各类养老机构开展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和命名挂牌。制定出台《黑龙江省公办养老机构入院评估标准》,强化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兜底属性,退出养老服务业市场竞争,实现养老服务资源的公平共享。
  依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和加强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协调相关部门,制定出台《黑龙江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养老机构安全管理规范》,建立健全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提升的长效机制。
  调整完善全省民办养老机构补贴政策,实现补贴标准与星级评定挂钩。探索出台民办养老机构“以奖代补”扶持政策,通过设置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奖、招用持证人员奖、品牌连锁经营奖等,引导其提升服务质量,规范发展。
  (六)加强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农村敬老院)管理。
  按照民政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暂行办法》,制定和实施农村敬老院改造和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计划,大力推进敬老院整合改造,将集中供养的农村特困老人向基础条件较好的区域性中心敬老院集中,将闲置农村敬老院改造成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研究制订提高农村敬老院托底保障能力和服务质量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农村敬老院等级评定,推进机构管理规范化,探索发展农村互助式养老服务模式,不断提升托底保障能力和服务质量。
  (七)加强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数据更新工作。
  认真落实《民政部关于应用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加强养老机构发展监测的通知》(民函〔2017〕56号),督导各市、县民政部门组织辖区范围内养老机构及时更新机构数据和安全管理相关信息,指导新成立的养老机构设立账户并填报数据,及时审核所辖区域养老机构填报信息。
  督导各市县民政部门加强养老机构信息化建设,按照质检总局、民政部等部门印发的《服务质量信息公开规范》(国质检质联〔2017〕418号)有关要求公开辖区范围内养老机构服务信息,建立和实施养老机构基本信息网上公开查询制度。
  2018年6月底前,省民政厅将联合相关部门对各地养老机构信息录入质量进行抽查,各市、县民政部门要每季度组织开展辖区范围内养老机构信息录入情况全面普查。
  2018年10月底前,各市、县民政部门要组织所辖养老机构通过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更新信息并填报整治情况,同时将相关工作情况上报省民政厅。
  (八)推广各地先进管理经验。总结推广齐齐哈尔市民政部门协调公安、卫生、质监等部门共同出台的《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办法》,加强联合监管;大庆市推进养老机构智能远程安防监控系统建设、加强养老机构内基层党组织和民主管理委员会建设等加强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的成功经验,通过典型示范带动全省养老院服务质量提升。
  (九)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组织协调省级主要新闻媒体、行业媒体,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针对性宣传,加强整治工作和专项行动宣传,扩大专项行动影响力,培育质量第一的服务意识。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把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作为“敬老文明号”的重要创建内容,组织开展优秀养老机构、优秀院长、最美养老护理员等评比表彰和宣传推广活动,对在提升养老院服务质量工作中成效明显的养老院,以及组织工作得力、推进有序的部门,优先纳入“敬老文明号”推荐范围,广泛培育并宣传专项行动中涌现的先进典型,努力形成争取先进、力创一流的气氛。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的通知》(民发〔2017〕51号)、《关于做好全国养老院服务质量整治工作的意见》(民发〔2017〕157号)和本方案的要求,积极发挥各地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作用,加强部门协调和工作统筹,各司其职、通力协作。需要当地党委政府支持的工作要积极汇报争取。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等作用,广泛开展养老机构互评互学活动,相互促进,共同进步。
  (二)加强保障支持。各级民政部门要争取当地政府财政投入,综合使用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财政资金、彩票公益金、慈善捐赠资金、社会力量投资等,加大对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的支持。各市、县留成的福彩公益金应优先安排用于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积极争取各地政府财政资助、以奖代补、融资贷款等,优先支持养老机构安全设施改造和设备购置。加大农村敬老院改造投入力度,落实将农村敬老院运转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要求。探索组建全省养老服务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加强养老服务标准化能力建设。
  (三)抓好督促落实。各地养老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作为服务质量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承担服务质量提升的主体责任。各级民政、公安、卫生计生、质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通力合作,加强监管,并积极采取购买服务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服务质量督查、巡查,依法处置服务质量规范化建设中发现的不合法、不合规问题。各级民政部门按照权限负责养老院设立许可和日常监管工作,牵头组织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检查和整治。各级公安部门依法对养老院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对涉嫌犯罪的欺老、虐老案件及时介入。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养老院开办医疗机构的设立、备案和日常监管工作,与民政部门联合推动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与养老院合作机制。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养老院服务质量标准体系建设,对养老院服务质量认证进行监督管理。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对养老院供餐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将有主体资格的供餐食堂纳入许可管理,加强日常监管。各级老龄办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入住养老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好养老院服务质量万里行和“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会同民政部门统筹协调养老院服务质量专项行动。
  (四)明确工作节点,及时总结评估。省民政厅将协调相关职能部门,继续把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评估和督查情况纳入2018年民政工作综合评估范围。各市、县民政部门要于2018年4月底前,向省民政厅上报2018年专项行动实施方案;10月底前,各市、县民政部门要向省民政厅报送2018年度专项行动总结报告。
  联系人:张永元0451-82620730(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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