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关于开展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的通知
作者:   来源: 省民政厅  2018-05-25

浙民福(2018)57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为增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能力,加快推进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现就建设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作为养老服务供给侧改革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我省养老服务快速发展,照料中心实现了城乡社区全覆盖,每千名老人机构养老床位超过38张,居家养老、机构养老水平逐步提升。但是面对老年人及其家庭的多元化需求,养老服务供给仍然不足,主要是机构养老社区化、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化刚刚起步,中短期托养服务欠缺,喘息服务滞后,日间照料服务专业不足。
  今后,要加强对养老服务的需求分析,坚持“民有所呼、我有所应”,加快养老服务供给侧改革,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开发专业服务项目,实现居家养老服务转型升级,满足不同经济条件、不同身体状况和不同文化的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需要。同时,探索基于专业服务的有偿服务机制,由受益人购买专业服务,培育带动养老服务产业,提升养老服务质量。今年全面完成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中规定的建设300个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任务。争取通过5年的努力,在全省的各个乡镇、街道都建立一所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提供专业化、有特色的居家养老服务,努力打造幸福养老浙江样本。
  
  二、明确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功能
  

  建设乡镇级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着眼在整个居家养老服务的升级提高,重点在专业服务,不是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简单复制和面积扩大。通过乡镇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建设运行,实现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错位发展、相互补充,形成专业服务与一般服务相结合,收费服务与免费服务相补充,机构全托、社区日托、居家服务相衔接的居家养老服务格局。
  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当兼具日间照料与全托服务功能,一般应提供下列服务:一是生活服务。提供助餐、助浴、洗涤等设施及服务,开展上门服务。二是康复护理服务。提供康复护理训练和指导、健康监测和指导、用药提醒和指导等服务。三是托养服务。为区域内的老年人提供日托、中短期全托服务,向长期照料老人的家庭提供喘息服务。中短期托养的床位不宜多,先从5-10张床位起步,以后可根据需求增加。如果本乡镇、街道的养老机构已经开展中短期托养服务,则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也可不再设此项服务。四是家庭支持服务。开展护老者培训,为高龄、失能老年人家庭提供护理、康复、照顾服务技术指导和帮助。五是社会工作、心理疏导服务(农村暂时不具备人才队伍条件的,可以探索试行)。六是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器具租赁纳入养老服务补贴支付范围,争取纳入长期护理保险支付。鉴于地区差异较大,在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之初,各项功能可逐步完善,但前四项应当具备,11个市的城区应当具备上述六项功能。
  
  三、加强对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支持
  

  加强布局规划。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选址应注重交通方便、医养结合,从有利于老年人就近得到医养结合服务着眼。优先利用闲置的农村敬老院、现有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等设施资源,改造提升为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中心应当达到消防安全要求,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企业法人登记。
  实行公建民营。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由政府出资建设、配备设施设备,由专业服务机构或社会组织运营。选取运营商,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鼓励运营商在我省连锁经营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以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支持我省养老服务企业参与运营、做大做强,吸引省外境外养老服务企业前来经营,提升管理服务效能。
  坚持专业服务。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主要目标人群,是有刚性长期照护服务需求的失能半失能及高龄老人。坚持谁受益、谁付费,在市场化运作中实现社会公益。
  加大资金投入。完善财政支持政策,将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列为省级财政专项经费分配的重要因素。各级应当加大对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和日常运营支持,给予一定期限的运营补贴。对农村及老年人支付能力较低地区的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建立长期的运营补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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