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关于公开征求对《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行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及公平竞争相关意见的补充公告
作者:   来源: 市民政局  2019-02-13

  为全面建立我市养老机构风险防范机制,降低、化解运营风险,切实保障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全市机构养老服务保障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民发〔2017〕60号)等文件精神,拟对原《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推行民办养老机构意外责任保险的通知》(穗民〔2013〕188号,有效期已届满)进行修订,市民政局会市财政局起草了《关于全面推行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关管理规定,现就其内文条款及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等内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社会公众对《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行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提出建议和意见的,请于1月25日前向广州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反映或提交。途径有:
  1.信件邮寄至:广州市西湖路99号广州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邮政编码:510030);
  2.发送电子邮件至邮箱:gzcqz@gz.gov.cn;
  3.传真文件至:83364981;
  建议社会公众在提交意见时能留下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能和您作进一步联系。
  附件: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行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民政局
  2019年1月21日
 
  附件1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行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建立我市养老机构风险防范机制,降低、化解运营风险,切实保障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全市机构养老服务保障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关于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4〕47号)、《广东省民政厅广东保监局广东省老龄办关于建立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制度的通知》(粤民发〔2016〕54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民发〔2017〕6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购买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对象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含农村敬老院,下同)以及享受政府各类财政补贴、扶持的民办养老机构。
  鼓励和推动未享受政府财政补贴、扶持的民办养老机构购买责任保险,到2020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各类养老机构应全部购买责任保险。
 
  二、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范围
 
  保险保障应包含以下范围:
  (一)住养老人责任保障。在保险期间内,在养老机构依法从事养老服务活动过程中,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住养老人人身损害或伤亡,被保险人有过错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二)公平原则保障。在保险期间内,养老机构在广东省内依法从事养老服务活动过程中,住养老人遭受人身损害,住养老人及被保险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依照法院判决或广东省养老机构责任保险事故赔偿处理中心或事故鉴定委员会认定被保险人仍应对住养老人给予经济损失补偿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三)第三者责任保障。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合同列明承保区域内依法从事养老服务活动过程中,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包括老人家属、进入被保险人经营场所提供服务或参观的人员、访客等)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四)从业人员责任保障。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事故导致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遭受人身损害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五)紧急救援费用保障。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人员伤亡所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六)法律费用保障。发生可能引起保险合同项下索赔的情形时,被保险人被提起诉讼或仲裁,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合理的、必要的仲裁费、诉讼费、鉴定费、律师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三、投保经费
 
  (一)经费来源:公办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经费相应由各级财政负担或通过福利彩票公益金立项解决。享受市、区政府财政补贴、扶持的民办养老机构,应将相关补贴、扶持资金优先用于购买养老机构责任保险。
  (二)投保费用: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民发〔2017〕60号)文件精神,综合考虑评估保险的保障范围、保障能力,第一年度购买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保费为每床位不低于120元(包含从业人员责任保障),由各养老机构购买,往后年度续保费用按照保险调整系数确定。
  实际保费金额以投保时养老机构实际入住老人的床位数为准,并在以上保费的基础上根据医疗费用限额、运营资质、星级评定等级证书及上一年度赔付率情况上浮或下浮一定比例(详细费率见附件4)。
 
  四、投保及理赔方式
 
  本市的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投保和理赔方式原则上按照《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民发〔2017〕60号)文件执行。养老机构可参照省统保示范项目实施方案自主选择保险公司投保。
  (一)投保方式。购买统保项目的,由养老机构填写投保单,由省民政厅委托的保险顾问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协助各养老机构进行投保。自主选择保险公司的,由养老机构自行进行投保。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实行每年一签。
  (二)理赔方式。若发生事故,养老机构应立即拨打报案电话进行报案或联系专责服务人员,专责人员引导养老机构进行救援、救治、配合现场查勘、提交索赔单证,并协助事故定责定损及支付赔款。
  联系电话:020-61220833020-61220817;24小时服务热线:400-616-9933;客服QQ:2929411189。
 
  五、购买责任保险时限
 
  公办养老机构,以及享受政府财政补贴、扶持的民办养老机构,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购买年度机构责任保险。全面推进其他民办养老机构于2020年前全部完成机构责任保险的购买。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积极推进。各区民政局要高度重视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推行工作,积极动员、鼓励辖内养老机构通过参加责任保险,提高机构抵御风险能力,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
  (二)落实责任,挂钩补贴。根据《广州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等有关规定,申请护理补贴的民办养老机构提交申请资助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交购买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合同。各区民政局根据保险合同,核定申请当年资助的床位数。
  (三)防控风险,提升质量。各区民政局要将实施养老机构责任保险与机构安全监管、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结合起来,切实做好养老机构的安全隐患和风险防控工作。保险机构(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司)要积极协助各养老机构参加责任保险,协助养老机构消除各类安全隐患,防范事故风险。各养老机构要充分认识到购买机构责任险对机构长远发展的重要保障作用,严格按照要求参保。
 
  七、其它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或政策法规依据变化的,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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