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青海省城镇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指导意见
作者:   来源: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03-04

 

青政办〔201927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切实改善和服务民生,加快适应人口老龄化发展需求,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品质和幸福指数,着力解决城镇既有多层住宅居住环境不能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问题,根据国家对养老事业相关部署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在前期试点工作基础上,现就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省委十三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实施“五四战略”,奋力推进“一优两高”,按照“政府引导、业主决策、市场运作、财政补助”的原则,加快推进城镇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切实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方便居民特别是老年人出行,不断提升居家养老服务水平,提高人民群众生活品质,共享改革红利,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目标任务

  自2019年至2023年,利用5年时间,在全省开展城镇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其中,2019年先行在西宁、海东市等地区加装电梯100部。

 

  三、资金来源

  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所需资金以房屋所有权人自筹为主,财政补助为辅,鼓励单位和社会其他资金积极参与。省财政通过奖励性补助等方式对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给予适当支持。各市(州)、县(市、区、行委)政府可根据本地区财力实际情况,对加装电梯给予一定资金补助。

 

  四、加装条件

  (一)申请加装电梯的既有多层住宅应当具有合法的房屋权属证明,层数在五层(含)以上,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满足建筑物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有关规范要求,且加装电梯在建筑物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

  (二)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应以单元为单位,并征得本单元全体业主同意;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权利人的同意。加装电梯后可能受到通行、采光、通风和噪声等直接影响的利益相关方未提反对意见。

  (三)加装电梯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进行专项设计,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应急救援和特种设备等相关标准、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加装电梯后不影响既有多层住宅的整体性和结构安全。

  (四)满足土地、规划、建设、消防、环保、绿化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

 

  五、组织实施

  (一)项目申报。每年9月底前,各县(市、区、行委)组织专门力量摸底调查辖区内既有多层住宅小区现状和加装电梯需求量,经市(州)政府确认后汇总上报,并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确定年度项目实施计划。

  (二)项目前期。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应明确项目实施主体,按《青海省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设计导则》开展专项设计,对同意加装电梯的书面意见和设计方案进行公示,签订加装电梯协议,办理规划许可等手续,完成施工委托。

  (三)项目监管。项目所在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监督地基基础及井道施工单位、电梯安装单位按相关规范开展施工,严把工程质量关和安全生产关。电梯经监督检验合格,正式投入使用前,实施主体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安装单位参加竣工验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大政策法规宣传力度,合理引导群众对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认识,使社会公众广泛了解加装电梯的意义、基本条件、办理流程、相关政策等内容,提高社会认知度。

  (二)建立协调机制。各市(州)政府应及时成立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以县(市、区、行委)政府总牵头,镇(街道)、社区为主体的协调机制,发挥基层组织深入群众、贴近群众的工作优势,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和问题协调工作,协助实施主体办理电梯加装的相关审批和验收手续。

  (三)优化服务水平。房产、行政审批、规划建设、住房公积金、应急消防、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对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涉及的相关审批和服务事项,按照简化、便民的原则予以支持,实行联合审批,简化审批手续,优化办事流程。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及时协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四)落实优惠政策。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容积率增加部分不再征收地价款;不办理建设项目核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不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加装电梯部分不计入房屋建筑面积,不变更原房屋权属信息,产权归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共有。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在加装电梯时,可提取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可以申请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纳入年度计划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加装电梯项目,由本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一审核汇总后,向同级地方财政部门申请补助资金。

  (五)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电梯交付使用前应当明确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与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做好维护保养工作,并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全体产权人应当遵守《特种设备安全法》及安全技术规范对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和管理的规定,确保电梯的使用安全。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地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34

  (发至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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