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关于《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北京市民政局  2019-11-28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城市养老工作重要批示精神,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及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等系列政策,市民政局牵头制定了《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2019年12月4日(星期三)下班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市民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

  2019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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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真:010—65395670

  邮箱:bjmzjylc@163.com

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养老工作重要批示精神,围绕“优体系、保基本、强管理、通堵点”目标,进一步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突出养老服务公益性,加快养老服务产业发展,扩大普惠养老服务供给,实现老年人就近养老服务需求可预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明确政府责任,构建人人享有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

  (一)确定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失能老年人和重度残疾老年人是公共服务对象,由政府提供限制土地成本的社会化养老服务。就近获得社会化养老服务的失能老年人和重度残疾老年人是基本养老服务对象,由政府提供无土地成本的社会化养老服务。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和重度残疾老年人是基本养老服务对象,由政府提供无土地成本、无建安投资(建筑安装)成本的基本养老服务,给予资金、服务额度、设备购置等财政支持。(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各区政府)

  (二)保障基本养老服务土地供给。编制养老服务中长期发展规划,设置专门养老用地类别。对基本养老服务设施和提供就近养老服务的设施用地,且经民政部门认定属于公益性的,采取无偿划拨土地方式,建设永久性就近养老服务设施。对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用于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设施的,采取低价或限价方式供地,且土地规划性质原则上不得调整。对老旧小区养老设施欠账,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就近无偿提供土地,由各区逐年逐小区在设施腾退转换过程中予以落实。制定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政策。(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民政局,各区政府)

  (三)扩大基本养老服务设施供给。完善养老机构分类支持保障政策,对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机构,给予无偿划拨土地、提供地上建筑物以及相应补贴和支持;对为非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机构,给予无偿或低偿划拨土地、提供地上建筑物,通过社会化或与政府合作方式建设;对于提供非基本养老服务的机构,通过招拍挂或协议出让供地等市场化方式予以支持。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机构不低于养老机构总量的80%。深化公办机构改革,乡镇敬老院管理权全部移交至区民政部门,加快推进改造提升工程。到2022年,每个区至少建成一所区级公办养老机构和一所三星级特困供养设施;建成街道(乡镇)养老照料中心不少于350家;按照常住人口每7000至10000人建设一处标准,建成社区养老服务驿站不少于1200家。

  制定利用闲置设施改造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工作指引,对改造利用城镇闲置设施、疗养机构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在确定可变更土地使用性质的前提下,可边建设边办理手续。对于存量养老设施与现行规划不冲突的,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进行确认,使其合法合规;存在冲突但可以调整规划的,应优先调整区域规划设计方案,保证设施存留并得到优化;存在重大冲突必须调整的,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先落实养老设施的新点位后再调整。(市民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区政府)

  (四)加强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制定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服务清单及标准。对提供就近长期照护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统一基本服务标准、价格水平、补贴标准和护理员待遇。对有意愿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按照一定标准确保住得起养老机构。制定失智老年人照护服务政策。无子女老年人同等享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照护支持政策。(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各区政府)

  二、聚焦居家社区养老,织密就近精准养老服务网络

  (五)推进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制定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指导意见,健全上门照护的服务标准与合同范本。家庭养老床位视同养老机构床位,整合现有补贴政策并参照机构运营补贴标准给予照护补贴支持。(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区政府)

  (六)构建区域养老服务联合体。以专业化养老机构为核心,成立区域养老服务联合组织,强化以街道(乡镇)为单元的区域统筹、对接转介、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实现区域长期照护服务、无障碍宜居环境和人文关怀的融合发展。到2022年,80%以上街道(乡镇)建成区域养老服务联合体。(各区政府,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

  (七)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完善农村养老专项支持政策,创新农村养老服务模式,加快建设以院统站带点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制定邻里互助点建设规范,到2022年建成邻里互助点不少于500个。(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区政府)

  三、优化营商环境,扩大社会资本有效投资

  (八)减轻养老服务税费负担。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和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政策优惠。实施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政策,对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减按90%计入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落实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及本市设立的涉及养老机构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减半收取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承受土地成本或提供房产、土地用于开展社区养老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免征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

  (九)加大养老服务金融支持。落实《关于积极推进北京市普惠金融发展的实施意见》,实施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和商业养老保险政策。切实解决养老服务机构融资过程中有关金融机构违规收取手续费、评估费、承诺费、资金管理费等问题,减少融资附加费用,降低融资成本。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场化、规范化程度高的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市金融监管局、北京银保监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民政局)

  (十)支持养老服务机构连锁品牌运营。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品牌建设,提升品牌影响力。对已在其他省市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得要求其在本地开展经营活动时必须设立子公司。实施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落实外资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国民待遇,允许外国人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人代表及机构理事会成员。(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十一)扩大集中式居家养老机构试点。通过采取协议出让土地等方式,支持利用国有存量土地、国企自有土地建设集中式居家养老机构,地价评估时合理确定地价水平。集中式居家养老机构至少应配建养老机构、幼儿园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社区餐厅、配套生活服务设施可单独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手续。经民政部门核定的集中式居家养老试点机构视同养老机构享受运营补贴、水电气热价格优惠政策;视同居民住宅建立房屋公共维修基金制度,开设集体户口。探索建设老年服务型住宅。(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扩大养老服务消费,进一步释放养老服务消费潜力

  (十二)推进居家社区适老化建设。推进社区宜居环境建设,加快推动多层老旧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制定居家适老化改造消费激励政策,采取阶梯式补贴方式引导社会家庭开展居家适老化改造。2020年底前,对所有特困供养、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给予最急需的适老化改造。(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残联,各区政府)

  (十三)培育发展老年用品市场。制定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及服务推广目录,推进智慧健康养老示范试点建设。出台老年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租赁、回收和融资租赁办法。探索将符合条件的基本治疗性康复器具按规定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开展“孝老爱老”购物节活动。(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医保局、市金融监管局)

  (十四)完善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推行老年人巡视探访,建立养老服务顾问制度,探索实行“物业服务+养老服务”模式。深化特殊家庭老年人通过代理服务入住养老机构工作,开展老年人监护服务。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由公办机构承担日常代理职责。支持发展老年教育、老年文化,拓展文化养老、健康养老等新型消费领域。(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文化旅游局、市教委、市体育局、市残联、市高级人民法院,各区政府)

  (十五)推进“互联网+养老”行动。建立智慧养老云服务管理平台,为老年人及家庭提供安全看护、健康管理、生活照料等服务。开展智慧养老院建设,为老年人提供菜单式就近便捷养老服务。拓展养老助残卡应用范围,推广“微孝付”功能。建立养老消费监测机制,制定促进养老消费专项支持政策。(市民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各区政府)

  五、强化监督管理,构建新型养老服务监管体系

  (十六)完善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机制。制定“履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责任清单,建立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强化信用监管,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公办民营改革监管,以成本核算为基础,合理确立公办民营机构净收益率。(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经济信息化局、市消防救援总队,各区政府)

  (十七)深化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开展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达标活动,建立养老服务风险防控体系。制定养老服务业标准体系,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制定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信息公开规范,建立服务质量监测机制。实施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达标工程,到2022年,实现所有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达标。(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消防救援总队,各区政府)

  (十八)加强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整治工作。规范养老服务收费和会员制管理,除利用自建或自有设施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外,审慎实施会员制。对养老机构通过销售预付费性质“会员卡”等形式进行营销的,采取以机构名义开设账户、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方式确保资金安全。(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金融监管局、北京银保监局)

  (十九)加强行业协会建设。推进养老行业协会、老龄产业协会、基层老年协会建设,发挥各自在行业监管、产业发展、老年人维权等领域作用,加强行业管理和诚信自律。养老服务机构全部自动纳入行业管理范围,执行行业标准,遵守行业公约。(市民政局,各区政府)

  六、加强综合保障,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二十)提高医养结合服务能力。优化医养结合机构设立流程,涉及同层级行政部门的,实现“一个窗口”办理。医疗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提供养老服务的,建设、消防等标准条件依据医疗机构已具备的资质直接予以认可。完善社会办护理中心(站)和安宁疗护机构扶持政策。加强医疗社工队伍建设。建立养老机构医疗服务托管制度,对50张以上床位机构,由所在地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经济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医保局、市消防救援总队)

  (二十一)全面实行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落实《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健全完善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工作机制,制定老年人能力评估综合规范,建立一支专业化的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队伍。(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各区政府)

  (二十二)保障养老服务机构基本运营。完善社会力量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资金支持政策。凡涉及巡视探访、精准帮扶、公益服务等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优先交由驿站承接。落实养老服务机构水电气热居民价格优惠政策,对机构未能享受到水电气热居民价格的,实行差价补贴;对新增机构优先考虑计量设施改造,确实难以改造的给予差价补贴。对实行清洁能源改造的养老服务机构给予改造经费支持。对于区域内就近养老难以无偿提供自有设施的,给予养老服务机构租金补贴。完善国有企业支持养老服务发展政策措施。(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城市管理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区政府)

  (二十三)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出台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实施办法,开发职业教材和职业培训包,开展养老服务人才培训提升行动。在街道(乡镇)、社区(村)开发为老服务岗位。对养老服务机构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且符合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建立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大赛、技能大师工作室机制。获得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者经认定相应职业技能等级的,其所在单位可按规定申请建立“国家技能大师工作室”或“北京市技能大师工作室”,优先推荐首都劳动奖章。(市民政局、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总工会,各区政府)

  (二十四)大力发展志愿服务。出台《北京市志愿服务条例》,制定养老服务时间银行政策,建立养老服务时间储蓄体系。挖掘老年人人力资源,鼓励低龄老年人到养老服务机构帮扶高龄老年人。(市民政局、团市委,各区政府)

  市、区政府建立由民政部门牵头的养老服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并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和“七有”“五性”评价监测体系,明确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养老服务工作责任。加强资金保障,把养老服务发展所需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制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标准,不断提升政府投入精准化水平。健全与中央单位、中直机构、央企、驻京部队沟通协调机制,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养老服务工作格局。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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