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01-10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江西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1231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改革的决策部署,推动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国发〔201818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12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着力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突出问题,围绕建立健全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养老保险制度目标,遵循社会保险大数法则,坚持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基金收支、预算管理、责任分担、信息系统、经办管理、绩效管理“七统一”,实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目标任务

  坚持制度统一,分级经办,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务水平;坚持职责明晰,强化考核,确保基金省级统收统支有效运行;坚持统管结合,风险分担,建立基金良性运行机制。从202011日起,实行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全省统一为基础、以基金省级统收统支为核心、以基金预算管理为约束、以信息系统和经办管理为依托、以基金监督为保障的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制度。

 

  三、主要内容

  (一)统一养老保险政策。各地要按照国家和我省文件规定,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基金收支、基金预算和经办管理,各地不得自行出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从202011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省内跨市、县(区)流动时,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再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统筹基金。

  (二)统一基金收支管理。全省基金省级集中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缴拨,统一核算。

  1.基金省级统收。基金省级统收是指全省各项基金收入按期全额归集至省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基金收入项目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各级财政补贴收入、利息收入、转移收入、委托投资收益、上级补助收入以及其它项目收入。保留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收入户,从20201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每月最后两个工作日前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收入户征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上解至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收入户,再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全部缴入省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税务机关征收的,每月最后四个工作日前由各地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将征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各地国库划入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入户,每月最后两个工作日前由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缴至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收入户,再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全部缴入省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和中央拨付的调剂金统一留存省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使用。

  2.基金省级统支。基金省级统支是指省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统一拨付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基金支出项目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上解上级支出以及其它项目支出。保留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从202011日起,省财政厅根据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按月核定需支付的基金支出总额,在每月15日前两个工作日拨付至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用于待遇发放。2020110日前,省财政厅根据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核定0.5个月待遇支付资金拨付至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作为支付周转金使用,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转移支出等支出每月随当月养老待遇支付计划一同按月核定。上缴中央的调剂金按规定从省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直接上缴至中央。

  (三)统一基金省级预算。基金省级预算是指省级统一编制全省基金预算。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等部门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根据上年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结合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养老保险事业发展计划、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和财政补助政策等因素,统一编制全省基金收支预算草案,报省人民政府审核,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基金预算原则上不做调整,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依法按预算调整程序报批后执行。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另行制定。

  (四)统一责任分担。强化各市、县(区)政府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和确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的主体责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基金预算,结合各地参保资源、缴费人数、缴费基数等实际情况,将基金当年征缴收入预算任务分解下达地方政府。当年未完成省级下达的征缴收入预算任务的部分(不含政策性因素)由当地政府安排资金补足。

  (五)统一信息系统。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使用全省统一的信息系统,实现数据省级集中管理、业务财务无缝对接、全省实时联网经办和一体化监管监测。加快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银行等部门信息系统的对接,进一步优化与税务部门对接的社会保险费信息共享平台的性能和功能等,实现系统互联、业务互通、数据共享。加快推进“互联网+社保”建设,建立多渠道公共服务体系,加快与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省政务服务网、“赣服通”对接,实现一窗申报受理、后台审核办件、线上线下协同、基础应用支撑、全过程监察监管、辅助决策分析的经办服务模式,有效支撑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和精确化管理。

  (六)统一经办服务管理。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服务管理体系,强化基础管理,规范经办流程,加强稽核监督,提高服务水平,健全行政、经办、信息、监督“四位一体”的基金风险防控体系,实现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基金征缴、权益记录、转移接续、待遇领取等方面经办管理标准化、规范化。按照“一网通办、异地通办”“一事项一指南”的原则,出台全省统一的业务经办规程,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另行制定。

  按照制度统一、分级经办原则,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实施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具体经办工作,负责全省业务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维护、全省基金预决算草案的编制与执行、全省待遇支付资金的审核申领与拨付、全省业务经办环节的稽核与监管。

  市、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做好当地参保扩面登记、个人权益记录、关系转移接续、待遇审核计发、领取资格认证、用款计划报送、基金会计核算、财务报表编制以及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等工作。

  (七)统一绩效管理。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赣发〔20198号)要求,实施基金预算全过程绩效管理,健全完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考核指标体系,建立考核结果通报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

  (八)其他相关规定。

  1.落实政府挂账偿还责任。各地政府要按计划及时偿还历年企业改制挂账欠费;20171231日前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所产生的政府挂账资金,需在2020110日前一次性偿还至当地基金财政专户,对确实存在困难的地方,应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签订原则上不超过3年的分年偿还协议;201811日后各地未按照全省统一政策将被征地农民一次性补缴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金收支,省级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其基金支付缺口由各地政府承担。

  2.基金累计结余的处理。市、县(区)基金累计结余应在2020110日前由各地财政部门全部归集至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后上解至省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对2019831日前已通过转存定期储存结余基金的地区,协议期满后要按期及时收回本息,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本息全额上解至省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3.严格执行缓缴审批程序。参保单位符合缓缴条件需缓缴的,由参保单位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缓缴申请,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情况后,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实施。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行基金省级统收统支,是加强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全局。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要求,高度重视、加强协调,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确保基金省级统收统支顺利实施。

  (二)强化责任分工。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工作有序推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要统筹做好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工作的协调、责任分担机制落实、预算执行监督、基金缴拨和预测预警、待遇按时足额支付、政策宣传解释等工作。省审计厅要做好基金统收统支、管理、投资运营和预算决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做好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基金管理情况审计工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承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属地责任,做好执行政策、参保扩面、基金征缴、财政投入、待遇核发、经办服务、基金监督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保障等工作。

  (三)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各市、县(区)要加强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配备和能力建设,确保必要的专业人员队伍和工作经费。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强化管理职能,加强对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建立健全经办风险管理制度和基金运行分析研判机制,实现经办服务管理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

  (四)强化基金管理监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根据工作安排对基金征缴、支付及管理等环节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查处存在的问题,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加强风险防控管理,加大数据稽核力度,加强对基金运行情况的动态监测,建立基金运行风险预警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基金运行风险处置预案,建立全省基金管理运行分析报告制度,每季度对全省基金运行情况进行通报,确保基金安全。

  (五)加强宣传引导。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工作关系到广大参保职工切身利益,各地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特别是要重点宣传政策统一、经办统一和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后所带来便民、利民举措及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的重要意义,加大扩面征缴力度,引导参保对象依法参保缴费,更有力地保障参保职工权益,为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的平稳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本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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