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关于征求《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代拟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作者:   来源: 厅养老服务处  2020-06-18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和《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民发〔201988号)精神,加快推进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融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省民政厅代拟了《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代拟稿)》。现公开征求修改意见。修改意见请于2020624日(星期三)前反馈省民政厅。

  甘肃省关于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定稿).doc

  联系人:白松亮

  联系电话:8790242(兼传真)

  邮箱:gssmztylc@163.com

  甘肃省民政厅办公室

  2020616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代拟稿)(征求意见稿)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相关要求和《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民发〔201988号)精神,加快推进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融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着力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一)推进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落实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行动计划,优化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促进社区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落实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工作规则,对存在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缓建、缩建、停建、不建等问题的,相关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配套建设和调剂配备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与政府已经资助建成的公有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互助幸福院等,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因土地拆迁或其他原因无法保留或改变用途的,由相关单位在本区域内提供不少于同等面积的养老服务用房。鼓励各地将具备条件且闲置的办公用房、学校、宾馆、医院、疗养机构、厂房和集体用地、场地等整合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对符合条件的,可同等享受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省民政厅、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发展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依托城市社区设施,支持在全省城市街道建设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等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在社区建设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或日间照料中心,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积极培育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专业养老服务组织。到2022年,全省城市街道综合养老服务机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覆盖率达到90%以上。(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三)培育居家养老服务。支持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将专业服务向家庭延伸,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务料理、精神慰藉等上门服务。支持家政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拓展服务领域,规模化承接、连锁化运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培育和打造一批养老龙头品牌专业服务组织和企业,为全省养老服务业发展起到示范带动作用。开展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者技能培训,增强家庭养老照护能力。(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四)实施居家、社区适老化改造工程。各地要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统筹推进适老化改造,为老年人提供安全、舒适、便利的出行生活环境。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政府补贴的方式,鼓励引导老年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到2020年年底前,结合打赢脱贫攻坚战,对纳入特困供养、建档立卡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居家养老的深度需求,通过安装网络信息服务系统和电子信息服务设备,进行智慧健康适老化升级改造。(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卫健委、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积极推进养老机构改革发展

  (五)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制定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积极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及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在优先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失能失智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空余床位允许向社会开放,收益用于支持兜底保障对象的养老服务。(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六)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能力。聚焦高龄及失能失智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刚性需求,加大护理型床位建设,不断提高养老机构对高龄及失能失智老人照护能力,到2022年底前,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50%。引导社会力量根据市场需要,建设面向不同收入阶层家庭的养老机构,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扩大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覆盖范围,鼓励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投保雇主责任险和综合责任险。(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甘肃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

  (七)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改造提升工程。将补齐农村养老设施短板、提升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标准纳入脱贫攻坚工作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改造提升三年行动,支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改造升级护理型床位,开辟失能老年人照护单元。2022年底前所有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具备承担失能对象集中照护服务能力,形成基本完善的特困人员养老服务兜底保障网络,确保有意愿入住的特困人员全部实现集中供养。(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八)拓展农村养老服务。坚持“政府支持、村级主办、社会参与,因地制宜、自主管理、互助服务”原则,整合农村互助老人幸福院、老年人活动中心等设施,完善设施配置、拓展服务内容,重点对分散供养的特困老年人、失能失智以及留守、独居老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将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预算内投资优先方向,适应农村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合理规划新建各类服务设施。完善农村养老服务补贴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养老服务,扩大农村养老服务供给。(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四、激发养老服务消费潜能

  (九)健全老年人津补贴制度。优化老年人高龄津贴、服务补贴、护理补贴制度,加强制度整合,聚焦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研究提高补贴标准,集中补贴高龄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费用。加强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与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衔接。(省人社厅、省卫健委、省民政厅、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建立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完善居家、社区和机构相衔接的专业化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加快推进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支持研发和提供丰富的老年人长期照护商业保险,为适宜人群对接优质医疗和护理服务。(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一)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将养老服务纳入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明确购买服务主体和承接主体,确定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内容和标准,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机制。探索通过政府补贴、财政支助的方式,为家庭长期照护者提供喘息服务。推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向农村地区延伸。(省财政厅、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五、构建养老产业发展和服务消费体系

  (十二)深化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融合发展。社区配建移交的养老服务设施,无偿或低偿委托专业养老组织运营。支持养老机构设立居家社区服务部,建设和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服务。鼓励物业、家政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大力开展互助养老服务,培养养老志愿者队伍,逐步建立“时间银行”等互助志愿服务记录和激励机制。推广兰州、嘉峪关等全国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成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在全省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打造一批智慧健康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卫健委、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培育养老服务新业态。支持养老服务与文化、旅游、餐饮、体育、家政、教育、养生、健康、金融、地产等行业领域融合发展。鼓励推广“互联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模式,提供“点菜式”就近便捷养老服务,支持连锁化、综合化、品牌化运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打造“互联网+智慧养老院”。探索“区块链+”在养老服务领域的运用,打造具有甘肃省特色的“区块链+养老”新生态体系。(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卫健委、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体育局、省教育厅、甘肃银保监局、省住建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培育发展老年用品市场。鼓励支持企业研发生产可穿戴、便携式监测、居家养老监护等智能养老设备以及适合老年人的日用品、食品、服饰等产品用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研究将符合条件的基本治疗性康复辅具按规定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对城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和低保家庭中的失能、残疾老年人配置基本康复辅具给予补贴。开展“孝老爱老”购物节活动,鼓励各大电商、零售企业在重阳节期间开展“孝老爱老”购物活动,通过线上线下联动,集中展示、销售老年用品,形成品牌效应和消费热潮,激发消费热情,引领老年用品消费潮流。(省商务厅、省医保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拓宽养老服务投融资渠道。支持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于支持养老院、社区养老机构建设。鼓励商业银行探索向产权明晰的民办养老机构发放资产(设施)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探索允许营利性养老机构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场化、规范化程度高的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举办养老服务机构或参与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和运营,适度拓宽保险资金投资建设养老项目资金来源。(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甘肃银保监局、甘肃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六、健全养老服务保障体系

  (十六)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2020年底前,省、市、县分别制定并发布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明确基本养老服务项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及标准、责任主体等,重点保障高龄、失能、经济困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七)注重老年人关爱服务。建立健全定期探访工作机制,支持和引导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对城乡社区和农村的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的生活状况进行探访。建立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以防范安全风险为重点内容,切实履行关爱职责,增强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安全监护、权益维护等基本服务。(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八)推行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制定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规范,建立专业化的社会评估机构,对老年人能力和服务需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服务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与政府补贴、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评先奖励挂钩。(省民政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九)提高医养结合服务能力。优化医养结合机构设立流程,涉及同层级行政部门的实现“一个窗口”办理。医疗卫生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提供养老服务的,建设、消防等条件依据医疗卫生机构已具备相应资质直接予以认可。制定医养结合就服务标准和规范。强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居家社区养老的支持,完善社会力量举办护理中心()和安宁疗护机构扶持政策。发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省卫健委、省民政厅、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应急管理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研究制定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专项行动方案,鼓励各类院校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支持有条件的职业院校或养老机构建设实训基地。建立省、市、县三级培训体系,加强对养老机构负责人、管理人员岗前培训。推动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开展尊重弘扬养老护理员劳动价值和奉献精神的关爱活动。落实和完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奖补激励政策,吸引高素质人才投身养老服务。(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一)落实养老服务优惠政策。聚焦减税降费,养老服务机构符合现行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小微企业等税费优惠政策,为社区提供老年人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等服务的,可享受税费减免优惠政策。落实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和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享受居民生活类价格政策。(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七、健全养老服务监管体系

  (二十二)完善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定养老服务监管方案,建立养老服务监管体系。制定“履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的责任清单,建立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建立养老院常态化质量监管机制,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全面实施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加强养老服务信用监管,建立信用黑名单及联合惩戒、退出机制。制定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细化评审标准和遴选规则,加强合同执行情况、净收益情况的监管。(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三)加强养老服务安全监管。结合实施《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进一步推进养老服务场所消防安全治理,推动建立常态化全员消防培训制度,有效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风险,到2022年底,所有养老服务机构实现消防安全达标。健全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严厉打击以养老服务、健康养老名义,承诺高额回报,以向老年人收取会员费、床位费,欺诈销售“保健品”等手段,实施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非法集资、非法销售活动。(省民政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四)加强养老服务信息公开。养老服务机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按经营性质分别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其名下并依法公示。市场监管部门与民政部门建立部门间数据接口,实现养老服务企业信息共享,加强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完善养老服务监测分析与发展评价机制,加强行业发展统计监测工作。(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统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各级养老服务联席会议要充分发挥综合指导和统筹协调作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工作责任落实,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养老服务工作机制,加强中央和地方工作衔接。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分管负责同志要抓好落实。将养老服务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对落实养老服务政策积极主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成效明显的,在安排财政补助及有关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遴选相关试点项目方面给予倾斜支持,进行激励表彰。各地要充实、加强基层养老工作力量,强化区域养老服务资源统筹管理,结合本地区实际,做好政策衔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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