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评估与督导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广东省民政厅办公室  2020-09-04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广东省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粤府办〔201923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和监管工作的通知》(粤民规字〔20198号)精神,做好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有关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对全省养老服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全面提升养老服务机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能力和服务质量,省厅决定从今年9月起开展全省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评估与督导工作,试行一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督导对象

  全省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已注册或登记备案的养老机构,无需登记备案但已开展运营服务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

 

  二、评估督导组织

  省厅统一组织,各地民政部门主动配合。参照“双随机,一公开”基本原则,按照分步实施、分片统筹、分类评估的要求,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对全省养老服务机构开展综合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指导各地民政部门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对存在问题和风险隐患实施优化整改。

 

  三、评估督导方法

  主要包括:由省厅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并指导第三方机构,在21个地市建立综合评估服务站,按照社会养老机构(含民办、公建民营机构)、农村敬老院、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类别,采取定向和随机的方式抽取一定比例的养老服务机构,实地进行综合评估,并向省厅提交综合评估报告,抄送各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由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督促属地民政部门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根据评估报告中反映的问题短板和风险隐患,督导被评估机构落实整改,并举一反三,做好面上同类服务机构的自查自纠、隐患整改工作。

 

  四、评估督导内容

  综合评估主要参照《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28600-2019)、《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2017)等国家相关标准,制定《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评估与督导评价标准》(另发)。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强化责任。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开展养老服务综合评估和督导工作对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监管的重要意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思想,切实履行养老服务机构监管责任,提高养老服务质量,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

  (二)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综合评估的目的是帮助、指导养老服务机构发现问题、排除和化解风险隐患,确保机构健康发展。各地要加强宣传,消除养老服务机构举办者思想顾虑,指导辖区内养老服务机构积极配合做好实地评估工作。评估后,要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职责,督促指导养老服务机构根据评估结果做好优化整改,并及时反馈整改情况。要强化上下联动、部门协同,形成监管合力,切实做好养老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三)因地制宜,形成机制。各地市可参照省厅开展综合评估与督导工作的做法,积极探索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评估和监管制度,充分发挥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建立健全常态化联合监管机制和队伍,完善监管措施,创新监管方式,依法落实监管责任,确保2021年底全省养老服务机构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各地对该项工作开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厅养老服务处反馈。

  广东省民政厅办公室

  202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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