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照护险与机构养老社区养老服务结合模式探究
作者:   来源: 养老BAR  2017-07-25

  日前,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解读了《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指出商业养老保险机构应发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适老性强的商业保险,完善配套服务。
  1、从整个保险政策的格局上看,我国商业保险在主要民生领域,扮演着补充社会保险的角色,尤其值得关注的是老人长期护理险。日后五险一金也许会加入社会长护险,对于老龄化的中国十分值得关注。
  2、于商业保险机构而言,商业长护险的定位是补充社会长护险的不足之处,需要吸引人投保,主要覆盖社区养老与居家养老的服务。但若两类照护服务的基础部分尚未获得社会长护险的完整覆盖,则新的自费群体将因此而出现,因此政策制定者应有足够高的前瞻性。
  3、参考国际上长期照护的研究,老人留在家中照护并继续维持与社区的联系已成为一个趋势,目前服务提供已经开始出现,作为融资手段的长护险顺应趋势实现全覆盖已迫在眉睫。
  日前,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在国新办的吹风会上解读了《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这份“意见”中的第三点具体指出,商业养老保险机构应“大力发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等适老性强的商业保险,完善配套服务”。
  从整个保险政策的格局上看,我国商业保险在好几个主要民生领域,扮演着补充社会保险的角色。例如商业养老保险就是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而商业医保则针对的主要是职工医保的自费部分。社会保险提供的是基本保障,商业保险对于能够且愿意支付的群体而言,则是一种用来抵御风险的额外保障。在两者相辅相成的发展中,尤其值得关注的是老人长期护理保险。
  去年六月底,顺应多年以来社会各界的呼吁,国家人社部终于宣布在15个城市试点社会长护险。可以预期,在不久之后,“五险一金”的这个体系之中将迎入一个新的成员,那便是社会长护险。这个险主要针对需要长期照护服务的老年人(部分试点城市还扩展覆盖到未达退休年龄的残障者),对于已经进入老龄化的中国无疑是一件大好事。现在保监会的“意见”无疑是及时的,意味着在长期护理这个服务领域,除了保基本的社会险,还会有补充性的商业险,可谓锦上添花。
  然而,尽管这些政策措施来得及时,对于老人而言,这个险能覆盖什么类型的服务却仍然值得关注的。讲得坦白一点就是,老人长护服务在中国有机构养老、社区养老及居家养老三种类型,长护险——包括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报销对象是否全部覆盖这三类呢?就在“意见”出来之前的一周,广州在6月17日宣布了29家长护险定点服务机构的公示。未推出长护险,就先公示报销定点,显示出了有关方面对于报销范围及资格认定的小心翼翼。这种略嫌过度的谨慎充分体现在绝大部分被选中的定点机构提供的均为机构养老类,而不以社区养老或居家养老为主要业务。
  纵观全国的情况,在已经开始试点的城市中,大部分均优先设定了机构护理的支付标准和定点单位,而把居家护理的设置推迟到下一阶段再处理。这意味着,让老年群体翘首以待的长护险真正落实之时,首先受惠的显然会是住进养老院的老人,而不是留在社区和家中安老的长者。如此一来,会不会有相当一部分本来希望在社区及家中安老的长者因此而不得不选择入住养老院,致使其幸福感在政策实施后未能如期望般最大化?
  参考国际上对于长期照护的研究,让需要照护的老人留在家中,继续维持与社区的联系,实现“在地安老(Ageing in place)”已几乎成为一个毫无争议的趋势。过往在中国,有相当多基层干部,在劝说老人入住养老院受挫时,总会归咎于我们的老人观念落后,难以“引导”。而现在的看法是,观念没有落后与先进之分,只有服务者是否接纳服务对象的观念的区别。因此,如果老人希望在地安老,那么就应尽力让她或他的愿望得到实现。在这个趋势之下,如果服务提供都已经开始出现,作为融资手段的长护险却不能完全覆盖,那将是一个比较大的缺陷。
  对于商业保险机构而言,如果商业长护险的定位仍是要用来补充社会长护险的不足之处,那么这里就有一些必须考量的内容了。商业长护险要吸引人投保,应该“迎合”而不是“引导”老人的安老意愿,亦即主要覆盖社区养老与居家养老的服务。如果这两类照护服务的基础部分尚未获得社会长护险的完整覆盖,那么商业长护险的推出,便超越了“补充”的意图,一个完全不同的自费群体将因此而出现,将有一连串的经济和社会含义。政策制定者对此应有足够高的前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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