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全国统筹重在财权和费率的统一
作者: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2020-08-25


  近年来,中国人口老龄化不断加速,加之区域间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让中国的养老保险改革越发显得重要而复杂,备受关注。

  国家发改委等四部门日前公布的《关于做好2020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提出尽快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今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也重点提及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尽快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长期平衡。

  对于养老金制度改革而言,2020年是重要节点。根据此前规划,今年要全面实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之后切换到实现全国统筹的阶段。此外,2017年开始的央企划转10%股权充实社保基金,到2020年要基本完成。

  很明显,养老保险要实现全国统筹,省级统筹是基础。根据人社部在信息,到上半年已有26个省份实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全省统收统支)。换句话说,尚有数个省份需要在接来下的几个月内实现全国统筹。省级统筹进展不快的原因主要是各地区内部发展不平衡、费率不统一以及收入结余的差异,而这一现象放大到全国统筹,困难只多不少。

  目前来看,业内对于短期内实现全国统筹并不乐观,需要破除的制度性障碍仍有不少。众所周知,受区域发展不均衡等因素影响,各地抚养比差距较大,省际之间基金不平衡问题日益严重,养老保险结余主要集中在广东、北京、江苏、浙江、上海等发达地区,而东北及中西部地区的一些省份结余相对较少甚至出现亏空。

  而且,各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费率也有所不同。在过去基准费率为20%的时代,部分发达地区企业缴费执行12%~16%的地方标准,目前自然是在基金充裕的前提下降低企业负担。如果不在完善制度设计的前提下实现全国统筹,难保经济发达、结余较多的地区不主动降费,因基金紧缺地区无法主动降低企业缴费,可能会造成企业与社会资本向发达地区迁移,从而加剧地区发展和财政收支不平衡。

  因此,要让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达到预期,务必解决中央与地方财权边界模糊问题,一如上述《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提出的,要减少并规范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

  首先需要明确全国统筹最终目标是全国统收统支,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一项中央计划,不属于地方政策,中央政府应该拥有完全的事权和财权,地方政府不应该承担任何形式的财政补贴责任。而且,统筹覆盖对象应全面覆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杜绝各类“双轨制”现象的出现。

  其次是统一全国缴费比率与缴费基数。随着减税降费政策全面推进,近年国家层面规定的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比率一再下降,目前为16%,应将各地执行的不同费率统一到这一标准上,以后有空间再统一调降。对于缴费基数,未来甚至可以考虑采用上年度全国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统一的基数,逐步实现全面意义上的统筹。

  此外,针对有可能出现的养老金“缺口”,需要有系列制度安排。如正在全力推进的国有资本划转,可根据养老金收入情况适时调整比例;通过统一男女退休年龄及推行延迟退休、适当提高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年限,扩大基金积累和增强基金支付能力,等等。

  可以说,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系列相关政策协同推进,综合施策,才能达到制度预设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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