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扩围长护险试点
作者:   来源: 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2020-05-29


  国家医保局近日发布《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扩大试点的范围,原则上每省1个试点城市,在原试点的基础上新增了北京市石景山区、天津市、山西省晋城市等14个市(),试点期限为2年。

  20166月,人社部印发《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选取15个城市作为试点地区,并将山东省、吉林省作为国家试点重点联系省份,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期限为3年。试点城市包括:河北省承德市、吉林省长春市等。

  此次《征求意见稿》提出,扩大试点范围,原则上每省1个试点城市,以地级及以上城市为单位开展试点。原人社部明确的试点城市和重点联系省份继续作为国家试点开展工作,其中重点联系省份不再新增试点城市。其他省份每省新增1个符合条件的城市开展试点。新增试点城市包括:北京市石景山区、天津市、山西省晋城市、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辽宁省盘锦市、福建省福州市、河南省开封市、湖南省湘潭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云南省昆明市、陕西省汉中市、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征求意见稿》明确,长期护理保险坚持独立运行,着眼于建立独立险种,独立设计、独立推进。坚持基本保障,低水平起步,以收定支,合理确定保障范围和待遇标准。坚持统筹协调,做好与各类社会保障制度及商业保险的功能衔接。

  在参保和保障范围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试点阶段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起步,重点解决包括失能老人、重度残疾人在内的重度失能人员基本护理保障需求;有条件的地方可随制度探索完善,综合衡量经济发展水平、资金筹集能力和保障需要等因素,逐步扩大参保覆盖范围,调整待遇保障范围。

  在资金筹集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探索建立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多渠道筹资机制,科学测算基本护理服务和资金需求,合理确定本统筹地区年度筹资总额。筹资以单位和个人缴费为主,单位和个人缴费原则上按同比例分担,其中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起步阶段可从其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出;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可由个人账户代扣代缴。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通过财政等其他筹资渠道,对特殊困难退休职工缴费给予适当资助。

  在待遇支付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机构和人员提供的基本护理服务。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重度失能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根据护理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等不同实行差别化的待遇保障政策,鼓励使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对符合规定的护理服务费用,基金支付水平总体上控制在7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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