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作者:   来源: 青海民政  2016-07-14

青政办〔2016114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28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青海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
 
  为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一步优化配置,提高卫生服务可及性、服务能力和资源利用效率,指导各市(州)科学、合理地制订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根据《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国办发〔2015〕14号),结合实际,制订本规划。

第一章规划背景

  2014年全省常住人口为583.4万人,其中汉族占53.02%,少数民族人口占46.98%。人口出生率14.67‰,人口死亡率6.18‰,人口自然增长率8.49‰。全省地区生产总值2301.12亿元,人均地区生产总值3.96万元,全省公共财政预算收入385.47亿元,公共财政预算支出1365.98亿元。2014年全省人均期望寿命约为71.7岁,婴儿死亡率11.50‰,孕产妇死亡率33.29/十万。
  第一节卫生资源及卫生服务需求状况
  一、卫生资源配置现状
  (一)医疗卫生机构。截止2014年底,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共计6241个,其中医院185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5878个(含村卫生室4481个),专业公共卫生机构178个。
  (二)床位。全省医疗卫生机构现有床位33429张,每千人口拥有床位5.73张。省级医院8690张,占26%;市(州)县两级医院18668张,占55.8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5695张,占17.04%;专业公共卫生机构306张,占0.92%。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28749张,占86%;社会办医4680张,占14%。(三)卫生人员。全省卫生人员共计38673人(不包括村医),其中执业(助理)医师12022人,注册护士12230人,专业公共卫生人员4074人。每千人口卫生人员为6.61人,每千人口执业(助理)医师2.06人,每千人口注册护士2.10人,每千人口专业公共卫生人员0.70人。省级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助理)医师数、注册护士数和公共卫生人员数分别为3491人、5051人和772人,分别占全省总数的29.04%、41.30%和18.95%;市(州)县两级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助理)医师数、注册护士数和公共卫生人员数分别为4448人,5689人和3302人,分别占37.00%、46.52%和81.05%;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助理)医师数和注册护士数分别为4083人和1490人,分别占全省总数的33.96%和12.18%。
  二、卫生资源利用
  全省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总诊疗人次(不含村卫生室)从2010年的1407.2万人次增长到2014年的1765.5万人次,年均增长率为7.85%;同期总出院人次从52.4万人次增长到87.9万人次,年均增长率为18.82%。2014年全省平均病床使用率为81%,其中省属医院103.7%,市(州)级医院为79.5%,县级医院81.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58.54%。全省医师人均每日负担诊疗人次为5.9,医师人均每日负担住院床日为2.8。
  三、卫生服务需求
  2013年第五次全国卫生服务调查显示,全省居民两周患病率为194‰,排在前五位的分别是循环系统疾病、呼吸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和运动系统疾病。十五岁以上人口两周慢性病患病率为237.20‰;城乡居民死因顺位前5位依次为循环系统疾病、肿瘤、呼吸系统疾病、损伤和中毒、消化系统疾病。
  第二节存在的问题
  一、资源总量相对不足
  虽然我省每千人口床位数、千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数、千人口注册护士数及千人口公共卫生人员数等卫生资源指标在全国处于中等位置,但由于具有面积大、人口少、居住分散、服务半径大、服务成本高等特点(据测算,全省平均每所医疗机构服务面积是全国7.8倍,每名医务人员服务面积是全国的19.28倍,公共卫生服务成本是全国的5—7倍),使得卫生资源相对不足。
  全省卫生人员中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仅占0.88%,大学本科学历的占26.59%,大专学历的占48.68%,中专及中技学历的占17.24%。具有正高职称的占1.35%,副高职称占6.56%,中级职称占25.69%,初级职称占49.41%。卫生资源现状难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卫生资源配置不平衡
  优质卫生资源主要集中在省会西宁,其他地区特别是农牧区明显不足。西宁市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占全省的51.50%、执业(助理)医师占58.29%、注册护士占68.64%、主任医师占83.11%、副主任医师占56.80%。青南地区三州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执业(助理)医师数、注册护士数仅占全省总数的11.78%、9.59%、6.06%,青南三州常住人口占全省总人口的14.71%。
  三、卫生服务公平性有待提高
  由于各地区人口密度差异巨大,在西宁市和海东市每平方公里分别为298人和109人,其他6个少数民族自治州不足10人,玉树州、果洛州和海西州仅为1.89人、2.23人和1.97人。在部分县情况更为突出,如果洛州玛多县每平方公里仅有0.05人。同时该县每千人卫生人员(不包括村卫生室人员)为7.27人,虽然高于全省6.62人的平均数,但从绝对数上看卫生人员数仅为80名,难以承担全县居民的医疗卫生需求。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由于人员短缺,无法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从而影响了卫生服务的公平性。
  四、分工协作机制尚未有效建立
  公共卫生机构和医疗机构之间、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之间、各级医疗机构之间分工协作机制不健全,缺乏联动协同。覆盖全生命周期的、连续的健康服务模式还没有建立。这些问题导致目前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无法有效发挥其整体功能,更难以有效应对由于疾病谱变化而日益严重的慢性病高发等健康问题。
  五、社会办医亟待加强
  虽然政府出台了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相关文件,并提出了相关优惠政策,但由于受人口规模小,居民收入低、自然条件艰苦等原因的影响,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总量仍然较低,规模较小。同时,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多集中为妇产、骨伤等专科,而一定规模的综合医院,特别是符合群众需求的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口腔医院很少,难以对现有的公立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进行有效的补充,也难以形成有序的竞争。
  第三节机遇和挑战
  在分析上述现状和问题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十三五”期间卫生事业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一、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对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了新要求
  “十三五”期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保障全民健康是今后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任务,如何建立公平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卫生服务需求,有效提高居民的健康水平,将成为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了新任务“十三五”期间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同时我省也是国家四个综合医改试点省份之一,这不但带来政策倾斜的良好机遇,同时要求在医改试点工作中有新的进展和新的突破。
  三、城镇化、老龄化、精准扶贫及生育政策调整给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带来了新需求
  随着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和生育政策的调整,人口数量和结构将发生较大的变化,从而导致人群疾病谱及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改变。同时,城镇化和精准扶贫政策的实施导致的人口分布及生产生活方式改变、工业化导致的职业伤害和环境等问题将对人民群众健康产生影响,这些变化对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了新的需求。

第二章卫生资源配置

  第一节配置原则
  ———立足省情、满足需求。针对人口少、面积大、居住分散、服务半径大,服务成本高的特点,因地制宜,分类制订配置标准。以保障全省人民群众健康作为资源配置的出发点,以满足城乡居民健康需求为导向,科学、合理确定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数量、规模及布局。
  ———公平可及、保证效率。优先保障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可及性,重点加强农村牧区及预防保健等薄弱环节,促进公平公正。同时,注重医疗卫生资源配置与使用的科学性与协调性,提高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切实落实政府在规划、制度建设、投入保障及监管等方面的责任,大力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方面的作用,积极引导和充分利用社会资本举办医疗卫生机构。
  ———突出重点、均衡发展。加强全行业监管与属地化管理,统筹城乡区域资源配置,突出基层卫生、预防保健和中藏医药三个战略重点,发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整体功能,使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卫生监督、医学教育、科技等领域均衡发展。
  第二节配置目标
  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结合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地理及人口分布特点、城乡居民健康需求、医疗保障水平、新型城镇化建设,构建布局合理、分工明确、功能互补、密切协作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到2020年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控制在6.4张/千人,每千常住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数达到2.56人,每千常住人口注册护士数达到3.07人,每千常住人口公共卫生人员数达到0.83人,每万人常住人口全科医生数达到2人。
  2020年全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资源要素配置主要指标见附件1。
  第三节总体布局
  一、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构架
  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总体结构分为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
  医院分为公立医院和社会办医院。其中,公立医院分为政府办医院(根据功能定位主要划分为县办医院、市(州)办医院省办医院、部门办医院)和其他公立医院(主要包括军队医院、国有和集体企事业单位等举办医院)。
  县级以下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为公立和社会办两类。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划分为政府办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其他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主要包括国有和集体企事业单位举办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根据属地层级的不同,政府办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划分为县办、市(州)办和省办三类。
  二、床位配置
  到2020年,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控制在6.40张,其中,中医类医院(含民族医院,下同)床位为0.9张。
  公立医院床位数为3.80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为1.1张,按每千常住人口不低于1.5张为社会办医预留规划空间。
  根据各市(州)经济、社会、人口、卫生等方面的实际状况,各市(州)医疗卫生机构床位配置标准见附件2。
  三、人员配备
  以执业(助理)医师和注册护士配置为重点,以居民卫生服务需求量和医师标准工作量为依据,结合服务人口、经济状况、自然条件等因素配置医生和护士的数量,合理确定医护人员比例。按照医院等级与功能任务的需要确定床位与人员配比,承担临床教学、带教实习、支援基层、援外医疗、应急救援等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可适当增加人员配置。
  到2020年,每千常住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数达到2.56人,注册护士数达到3.07人,医护比达到1∶1.20,市(州)级以上医院床护比不低于1∶0.6,每千常住人口公共卫生人员数达到0.83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原则上按照不高于全省常住人口3/万人的比例核定。使医疗卫生人力资源基本满足全省人民群众健康服务需求,城乡和区域医疗卫生人力资源分布趋于合理。各市(州)卫生人员配置标准见附件3、4、5。
  四、设备配置
  根据功能定位、医疗技术水平、学科发展和群众健康需求,坚持资源共享和阶梯配置,引导医疗机构合理配置适宜设备,逐步提高国产医用设备配置水平,降低医疗成本。加强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管理,甲类和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等有关部门制定配置规划,并分别由国家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管理品目实行动态调整。支持发展专业的医学检验中心和影像中心。
  五、技术配置
  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和管理制度,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加强适宜卫生技术的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工作。加强对临床专科建设发展的规划引导和支持,注重中医(民族医)临床专科建设,强化中医药技术的临床推广和应用。
  六、信息资源配置
  加强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建立人口全覆盖、生命全过程、工作全天候的人口健康信息服务体系,实现全员人口信息、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三大数据库基本覆盖全省人口并实现信息共享。全面建成省、市(州)、县、乡四级人口健康信息互联互通平台,实现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管理、综合管理等业务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业务协同,实现就医“一卡通”。加强信息安全防护体系建设,确保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
  重点依托三级医院,延伸放大优质医疗资源,推进远程医疗应用,建立起链接中心卫生院—县级医院—市(州)级医院—省级医院—东部六省市对口帮扶省(市)医院的远程医疗及互联网医疗服务体系。
  加快发展基于互联网的医疗、健康等新兴服务,充分利用医疗健康云平台与移动端,打造线上线下联动的智慧医疗流程,加强医疗卫生大数据分析挖掘与利用。
  第四节医疗卫生机构配置
  一、医院
  (一)公立医院。
  公立医院是医疗服务体系的主体,要坚持维护公益性,充分发挥其在基本医疗服务提供、急危重症和疑难病症诊疗等方面的骨干作用,承担区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培养、医学科研、医疗教学等任务,承担法定和政府指定的公共卫生服务、突发公共事件紧急救治、国防卫生动员、救灾、援外、支农、支边和支援社区等任务。
  1.省办医院。
  ———功能定位
  省办医院主要向省级区域内提供急危重症、疑难病症诊疗和专科医疗服务,接受下级医院转诊,并承担人才培养、医学科研及相应公共卫生和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任务。
  ———机构设置
  在省级区域按照统筹规划、提升能级、辐射带动的原则,以调整存量为核心,在省会西宁设置4所省级政府办综合医院,分别为青海省人民医院、青海大学附属医院、青海红十字医院和青
  海省交通医院;设置6所省级政府办专科医院,分别为青海省第三人民医院(精神卫生防治院)、青海省第四人民医院(传染病防治院)、青海省第五人民医院(肿瘤医院)、青海省妇女儿童医院、青海省心脑血管病专科医院、青海省妇幼保健院;设置2所省级中医类医院,分别为青海省中医院和青海省藏医院。形成功能比较齐全的省级医疗服务体系。省级医疗机构设置及配置标准纳入西宁市区域卫生规划。
  根据需要和实际依托青海省心脑血管病专科医院设置青海省高原医学研究院和青海省医学卫生信息研究所,依托青海省人民医院设置青海省临床医学研究所,依托青海省中医院设置青海省中医药研究所及依托青海省藏医院设置青海省藏医药研究所,开展对基础医学研究和应用技术研究,以提高全省医疗服务和管理水平。省办医院具体配置指标见附件6。
  ———区域医疗中心
  根据地理、人口分布及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等现状,在省会(西宁市)依托省办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建设辐射全省的区域医疗中心和专科医疗中心。向全省提供急危病症、疑难重症诊疗和专科医疗服务,并在医学教育、人才培养和科研领域起到引领作用。必要时,向跨省份区域提供疑难危重症诊疗、专科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等任务。
  ———床位配置
  省办公立医院原则上不再扩大规模。每千常住人口床位数控制在1.50张。
  ———单体规模
  省办医院单体(单个执业点)床位规模为1000—1500张为宜,原则上不超过1500张。超过上述单体床位规模的公立医院进行优化调整。
  ———人员配备
  省办公立医院的人员按设置的床位数科学合理配置,医护比达到1∶1.20,床护比不低于1∶0.6。省办公立医院配置的卫生技术人员中,本科以上学历应占90%以上。
  2.市(州)、县办医院。
  ———功能定位
  市(州)办医院主要向本区域内居民提供代表本区域高水平的综合性或专科医疗服务,接受下级医院转诊,并承担人才培养和一定的科研任务以及相应公共卫生和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任务。
  县办医院主要承担县级区域内居民的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急危重症抢救与疑难病转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培训和指导,并承担相应公共卫生服务职能和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等工作,是政府向县级区域内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载体。
  ———机构设置
  在每个市(州)区域依据常住人口数,原则上重点办好1个
  市(州)综合医院和1个市(州)中医类医院。在市(州)区域内,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存量资源进行优化调整,可按15%的公立医院床位比例设置儿童、精神、妇产、肿瘤、传染病、老年病、康复等市(州)办专科医院。因条件限制无法设置专科医院的可在市(州)综合医院加强上述专科建设,以满足本区域居民的医疗卫生需求。
  在每个县级区域依据常住人口数,原则上重点办好1个县办综合医院和1所县办中医类医院。在中医类资源缺乏难以设置中医类医院的县,可在县办综合医院设置中医科或民族医科室。根据实际需要,在30万人口以上的县,可适当增加县办公立医院数量。
  ———区域医疗中心
  在西宁市、海东市、海南州、海西州、海北州、黄南州、玉树州、果洛州及格尔木市,分别依托各市(州)办综合医院建设辐射本区域的医疗中心,向区域内居民提供急危病症、疑难重症诊疗和专科医疗服务,并承担人才培养和医学科研任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培训和指导,带动区域内各县医疗技术水平。必要时,在省内跨区域提供疑难危重症诊疗、专科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等任务。
  ———床位配置
  各市(州)按照附件2配置指标,根据本区域经济、社会、人口、卫生等方面的实际状况,对市(州)医院、县级医院和基
  层医疗机构的床位数进行合理配置,原则上应遵循各级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床位设置标准。
  ———单体规模
  市(州)办综合性医院单体(单个执业点)床位规模以300—800张为宜,原则上不超过1000张;县办综合性医院单体(单个执业点)床位规模以200—500张为宜,原则上不超过700张;对超过单体床位规模的公立医院进行优化调整。
  ———人员配备
  各市(州)按照附件3、4配置指标,根据本区域经济、社会、人口、卫生等方面的实际状况,按照床位设置数合理配置卫生人员,保证市(州)、县级医院功能的发挥。市(州)、县级医院医护比需达到1∶1.20,市(州)以上医院床护比不低于1∶0.6,未达标准的,原则上不允许扩大床位规模。市(州)公立医院配置的卫生技术人员中,本科以上学历应占75%以上。县级公立医院配置的卫生技术人员中,本科以上学历应占60%以上。
  (二)社会办医院。
  社会办医院是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医疗服务需求的有效途径。社会办医院可以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与公立医疗机构形成有序竞争;可以提供高端服务,满足高端需求;可以提供康复、老年护理等紧缺服务,对公立医疗机构形成补充。
  到2020年,按每千常住人口1.5张床为社会办医院预留规划空间。社会办医院在符合区域床位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机构数量与单体床位规模不受限制。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优先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资源稀缺领域。鼓励社会资本发展康复医院、护理院(站)、口腔疾病、老年病和慢性病诊疗机构等医疗机构。放宽中外合资、合作办医条件,逐步开展具备条件的境外资本设立独资医疗机构试点。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功能定位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提供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和部分疾病的康复、护理服务,向医院转诊超出自身服务能力的常见病、多发病及危急和疑难重症病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门诊部(所)、医务室等。
  ———机构设置
  到2020年,实现政府在每个乡镇办好1所标准化的乡镇卫生院,综合考虑城镇化、地理位置、人口聚集程度等因素,可选择1/3左右的乡镇卫生院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建设中心乡镇卫生院。在每个街道办事处范围或3—10万居民规划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城市一级、部分二级公立医院可以根据需要,通过结构和功能改造转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城市新建居住区或旧城改造过程中,按有关要求同步规划建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鼓励与区域内养老机构联合建设。对流动人口密集地区,应当根据服务人口数量和服务半径等情况,适当增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人口规模较大的县和县级市政府所在地,应当根据需要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对现有卫生资源进行结构和功能改造,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在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过程中,应当因地制宜地同步完善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合理确定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的配置数量和布局,根据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覆盖情况以及服务半径、服务人口等因素合理设置。原则上每个行政村应设置1个村卫生室。城镇化进程中,村委会改居委会后,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有关标准将原村卫生室改造为社区卫生服务站并撤销村卫生室。门诊部所和医务室等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设置,不受规划布局限制,实行市场调节的管理方式。
  ———床位配置
  按照所承担的基本任务和功能合理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床位规模,重在提升床位质量,提高使用效率。为确保基本医疗服务的可及性,人口较少的乡镇卫生院必须配置最基本的床位数。到2020年,每千常住人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达到1.1张。重点加强康复护理病床的设置。除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外,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不设置住院病床。
  ———人员配备
  每千常住人口基层卫生人员数达到3.5人以上,基本实现城乡每万名居民有2名合格的全科医生。每所乡镇卫生院需按照功能及服务人口配置人员,对覆盖人口较少的卫生院,也应配置必要人员数量,以保证卫生院的基本功能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原则上每个村卫生室最少应配备1名乡村医生,服务人口达两千左右的村卫生室可配备2名乡村医生,配备2名以上村医的村卫生室,原则上应有1名女乡村医生。在基层医疗机构中,其医生中经过转型培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全科医生比例应达20%以上。
  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是向辖区内提供专业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急救、采供血、综合监督执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与标准管理、计划生育、出生缺陷防治等),并承担相应管理工作的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主要包括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急救中心(站)、血站等,原则上由政府举办。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实行按行政区划分级设置。
  1.省办专业公共卫生机构。
  ———功能定能
  省办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完成国家下达的指令性任务,承担辖区内的专业公共卫生任务,开展区域业务规划、科研培训、信息管理、技术支撑以及对下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监督考核等。
  ———机构设置
  在省级,设置青海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青海省地方病预防控制所、青海省健康教育所、青海省卫生计生监督所、青海省妇幼保健院(含计划生育科研)、青海省血液中心(承担整个西宁地区临床用血,调剂全省临床用血,指导和规范全省其他采供血机构运行,并提供技术支持和人员培训),依托青海省人民医院设置省级急救中心(负责承担西宁地区临床急救,同时承担对其他急救机构的统一调度、指导和检查,并提供技术支持和人员培训)。具体资源配置见附件7。
  ———人员配备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业技术人员占人员总量的比例不得低于85%,卫生技术人员不得低于70%。专科以上学历应占95%以上;
  省专业精神卫生机构原则上按照区域内人口数及承担的精神卫生防治任务配置公共卫生人员。到2020年,全省每10万人口精神科执业(助理)医师不低于2.8名。
  省妇幼保健院人员根据当地服务人口、社会需求、交通状况、区域卫生以及承担的功能任务等合理配备公共卫生人员。卫生技术人员比例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80%。专科以上学历应占80%以上。
  省血液中心卫生技术人员数量应根据年采供血等业务量进行合理配备。
  省卫生计生监督所按服务人口、面积及工作量合理设置人员配备。
  省急救中心人员数量应根据服务人口、年业务量等进行配备。
  省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人员按附件7配置。
  2.市(州)、县办专业公共卫生机构
  ———功能定能
  市(州)办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完成国家、省下达的指令性任务,承担辖区内的专业公共卫生任务以及相应的信息管理等工作,并对下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开展人员培训、业务指导、监督考核等。
  ———机构设置
  每个市(州)设置1个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个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1个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1个健康教育专业机构、1个血液中心(西宁市不单独设置,其职能由省血液中心承担)、1个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或依托市(州)综合医院设置精神科),依托市(州)综合医院设置1个急救中心(站)。
  ———人员配备
  市(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原则上由各市(州)按照功能定位、人口和工作量核定。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占人员总量的比例不得低于85%,卫生技术人员不得低于70%。人员中专科以上学历应占80%以上。
  市(州)级专业精神卫生机构原则上按照区域内人口数及承担的精神卫生防治任务配置。市(州)级综合医院精神科执业(助理)医师不少于3名。
  市(州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机构人员根据当地服务人口、社会需求、交通状况、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以及承担的功能任务等合理配备人员。卫生技术人员比例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80%。专科以上学历应占80%以上。
  市(州)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人员配备,应按机构功能、服务半径、服务人口综合考虑合理配置。
  市(州)级血站卫生技术人员数量根据年采供血等业务量进行配备。
  市(州)急救中心人员数量根据服务人口、年业务量等进行配备。
  各市(州)公共卫生人员配置标准按照全省州(市)公共卫生人员配置指标(附件5)控制。
  3.县办专业公共卫生机构。
  ———功能定能
  县办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完成上级下达的指令性任务,承担辖区内专业公共卫生任务以及相应的业务管理、信息报送等工作,并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相关公共卫生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监督考核等。
  ———机构设置
  每个县级行政区划内设置1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所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依托县级综合医院设置1个急救中心(站)。整合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每县设置1所县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县级以下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公共卫生职能。其中乡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与乡(镇)卫生院予以整合;村级保留村卫生室和村计划生育服务室,共享共用。
  在县级距离市(州)所在地80公里以上的县依托县级综合医院设置中心血库。
  各县依托县级综合医院设置精神科,形成以专业精神卫生机构为主体、综合性医院精神科为辅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精神疾病社区康复机构为基础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
  ———人员配备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员原则由各县按照市(州)确定的本县公共卫生人员配置额并结合功能定位、人口和工作量核定。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占人员总量的比例不得低于85%,卫生技术人员不得低于70%。人员中大专以上学历应占60%以上。
  县级专业精神卫生机构原则上按照区域内人口数及承担的精神卫生防治任务配置公共卫生人员。县级综合医院精神科执业(助理)医师不少于2名。
  县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中心人员应当根据当地服务人口、社会需求、交通状况、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以及承担的功能任务等合理配备人员。县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中卫生技术人员比例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80%。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人员中大专以上学历应占60%以上。
  县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人员配备,应按机构功能、服务半径、服务人口综合考虑合理配置。
  县急救中心(站)人员数量应当根据服务人口、年业务量等进行配备。
  各县公共卫生人员配置标准由各市(州)按照全省州(市)公共卫生人员配置指标(附件5)细化到县。

第三章主要任务

  第一节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功能
  根据布局合理、职责明确、功能互补、资源共享、方便群众的要求,对现有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进行调整。合理控制综合医院数量和规模,坚持提高质量,适当发展专科医院,大力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完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整合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功能,为群众提供系统、连续、全方位的医疗卫生服务。
  一、科学调整存量,严格规划增量
  科学调整医疗卫生资源存量,合理确定区域内公立医院的数量和布局,采取多种措施推动公立医院布局和结构的优化调整。要合理把控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建设标准和大型设备配置,禁止举债建设和装备。公立医院资源过剩的地区,要优化结构和布局,从实际出发,根据需要积极稳妥地将部分公立医院转为康复、老年护理等接续性医疗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超出规模标准的公立医院,要采取综合措施,逐步压缩床位。
  严格规划卫生资源增量,对新建城区、郊区、卫星城区等薄弱区域,要有计划、有步骤建设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满足群众基本医疗卫生需求。重点加强中藏(蒙)医、儿科、肿瘤、精神卫生、传染病、职业病、老年护理、口腔、康复等薄弱领域服务能力的建设。优先加强县办医院服务能力,提高县域医疗能力和水平。支持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2020年标准化率达到95%以上。加大对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和卫生资源相对缺乏地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新建居住区和社区要按照相关规定保障基本医疗卫生相关设施的配套建设。凡床位和人员数量已超过控制标准的,原则上不再批准设立新的公立医院。确因人口增长和居民医疗服务需求新设医疗机构的,应通过现有卫生资源存量调整解决。新增的卫生资源,应优先向专科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倾斜。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医疗新技术应用、大型医用设备等医疗服务要素准入制度。
  二、提高质量
  充分利用各级政府投入及社会资本改善医疗卫生机构的基础设施,使其达到配套齐全、流程合理,保证医疗卫生机构业务正常开展的同时能够为居民提供舒适、安全、方便和有效的卫生服务。用于基本医疗服务的床位,要达到等级医院正规床位的设施标准,对形不成合理护理单元,达不到正规床位标准的简易床,应逐步撤消或改作观察床使用。加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行机制改革和创新,实施精细化管理,提高人员素质和服务能力,力争到2020年现有卫生资源的质量有较大提高。
  第二节卫生人员队伍建设
  一、人才培养
  切实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注重医疗、公共卫生、中医(民族医)药以及卫生管理人才的培养。按照逐级培养的原则,强化省级医疗卫生机构领军人才、市(州)、县骨干人员和基层医疗机构全科医师培训。切实加强医教协同工作,推进院校医学教育与卫生计生行业需求的紧密衔接,加强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和适应性,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加强全科医学教育,完善标准化、规范化的临床医学教育,加快健康服务业急需专业技术人员的规范化培养,尤其是加强农牧区在职卫生人员培训,提高现有卫生人员的业务素质,改善学历结构。加强政府对医药卫生人才流动的政策引导,推动医药卫生人才向基层流动,制订优惠政策,加大人才培养与引进力度。强化“四级”对口援助,充分利用东部六省(市)在人才培养方面的优势,制定以需求为导向,以能力提高为目标的人员培养规划,切实提高全省,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
  二、人才使用
  实行公立医院人员总量控制,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灵活用人机制。建立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实行绩效工资制,健全绩效考核体系,充分发挥卫生骨干人才的作用。研究制定稳定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卫生人才的相关政策,着力缓解边远地区聘不到人,留不住人的现象。力争到2020年基本建立起卫生人力资源布局和结构合理,能够基本满足全省居民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可持续性发展的卫生人才培养和使用创新机制。
  第三节功能整合与分工协作
  一、加强医疗机构与公共卫生机构协同合作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要对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办医院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加强指导、培训和考核,建立信息共享与互联互通等协作机制。
  进一步明确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医疗机构的职责,着力做好高血压、糖尿病、肿瘤等慢性病的联防联控工作,将结核病、艾滋病等重点传染病以及职业病、精神疾病等病人的治疗交综合性医院或者专科医院开展,强化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对医疗机构公共卫生工作的技术指导和考核,监督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综合性医院及专科医院要强化健康教育功能,开展疾病预防保健知识的传播,特别是针对与行为相关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对患者及家属开展健康指导,有效降低相关并发症的发生。同时,依托相关科室与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密切合作,承担辖区内一定的公共卫生任务和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指导。建立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任务的补偿机制和服务购买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拓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确保各项公共卫生任务落实到位。利用中医民族医药在治“未病”方面的优势,积极开展中医民族医预防保健服务。
  二、明确功能定位,实行上下联动
  建立并完善分级诊疗模式,建立不同级别医院之间、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接续性医疗机构之间的分工协作机制。鼓励各地组建紧密型医联体,切实加强医联体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间的协作,逐步实现基层首诊、双向转诊、上下联动、急慢分治。
  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优质医疗资源纵向流动,借助省际对口援助的契机,建立和完善远程医疗和远程教育系统,建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诊疗信息互通共享、远程医疗服务和教学培训的信息渠道。
  控制公立医院普通门诊规模,支持和引导病人优先到基层医
  疗卫生机构就诊,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逐步承担公立医院的普通门诊、康复和护理等服务。
  公立医院要通过对口帮扶、技术支持、人员培训、管理指导等多种方式,帮扶和指导与之建立分工协作关系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水平。推进公立医院医师多点执业,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到基层。公立医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转诊预约挂号服务,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诊病人优先安排诊疗和住院;将恢复期需要康复的病人或慢性病病人转诊到病人就近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而完善治疗—康复—长期护理服务链,发展和加强康复、老年、长期护理、慢病管理、临终关怀等接续性医疗机构,建立急慢分治的制度,提高公立医院医疗资源利用效率。
  三、坚持中西医并重
  坚持中西(民族医)医并重方针,以积极、科学、合理、高效为原则,做好中(民族)医医疗服务资源配置。不断完善中医类医疗机构、基层中(民族)医药服务提供机构和其他中医药服务提供机构共同组成的中医类医疗服务体系,加快中医类医疗机构建设与发展,加强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类临床科室和药房设置,增强中医类科室服务能力。发挥藏医药在心脑血管病、糖尿病、皮肤病、老年性疾病、消化性疾病等防治中的优势,加强重大疾病的联合攻关,整合资源,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协同协作,提高重大疑难病、急危重症临床疗效。到2020年,力争使所有公立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90%的村卫生室具备与其功能相适应的中医药类服务能力。
  四、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卫生机构
  加强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分工协作,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整体效率。优先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引导社会力量直接投向资源稀缺地区及满足多元需求的服务领域,也可以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所办医疗机构及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鼓励公立医院与社会力量以合资合作的方式共同举办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满足群众多层次、多元化的医疗服务需求。形成公立医院和社会办医院公平竞争、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完善配套支持政策,支持将社会办医院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并在医疗机构等级评审、人员职称评定、继续教育等方面给予平等待遇。
  建立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卫生工作的机制。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卫生工作,并加强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
  五、推进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的合作
  推进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等的合作,鼓励医疗机构为养老机构建立预约服务并开通就诊绿色通道,协同做好老年人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护理。统筹医疗服务与养老服务资源,合理布局养老机构与老年病医院、老年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等,形成规模适宜、功能互补、安全便捷的健康养老服务网络。充分发挥中医、民族医“治未病”和养生保健的优势作用。
  发展社区健康养老服务。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老年人日常护理、慢性病管理、康复、健康教育和咨询、中医养生保健等服务能力,鼓励医疗机构将护理服务延伸至居民家庭。推进远程服务和移动医疗,逐步丰富和完善服务内容及方式,做好上门巡诊等健康延伸服务。同时重点做好老年人的家庭医生签约工作。第四章实施保障与监督评价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是政府对卫生事业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要切实加强对规划工作的领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的工作目标和考核目标,建立问责制。
  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研究编制本辖区的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重点规划市(州)及以下医院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将床位配置标准细化到各县(市、区、行委),并按照属地化原则,对本市(州)范围内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设置进行统筹规划。
  县级政府应当按照所在市(州)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负责辖区内县办医院、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设置。规划中涉及的机构和人员配置标准为行业指导标准,涉及到具体的机构编制事项需按固定的程序专项办理。
  卫生计生、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编制管理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协调一致地推进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要制订和实施《青海省医疗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并适时进行动态调整;发展改革部门,要将《青海省医疗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安排,依据规划对新建、改扩建项目进行基本建设管理,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财政部门,要按照政府卫生投入政策落实相关经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统筹协调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用地;机构编制部门,应统筹做好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编制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快医保支付制度改革;其他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做好相关工作。
  二、创新体制机制
  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加快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和完善各级政府卫生投入分担机制、科学的绩效评价机制和适应医疗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
  三、强化监督评价
  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要根据群众健康需求,合理确定各类医疗卫生资源的配置目标。充分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防卫生动员需求等进行有效衔接,合理控制资源总量标准及公立医院单体规模,各地可以在强基层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对不同级别、类型机构床位的比例关系进行适当调整。各市(州)区域卫生规划起草和论证完成后,须经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同意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确保规划的可行性、可操作性和权威性。
  及时发布机构设置和规划布局调整等信息,将纳入规划作为建设项目立项的前提条件。所有新增医疗卫生资源,特别是公立医院的设置和改扩建、病床规模的扩大、大型医用设备的购置,无论何种资金渠道,必须按照要求和程序,严格管理。建立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分级审核备案和公示制度,新增床位后达到或超过1500张床以上公立医院,其床位增加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中医类医院同时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对严重超出规定床位数标准、未经批准开展项目建设、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等的公立医院,要进行通报批评,暂停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等级评审等审批和财政资金安排。
  建立规划实施的监督评价机制。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强化规划实施监督和评价,建立区域卫生规划和资源配置监督评价机制,成立专门的评价工作小组,组织开展区域卫生规划实施进度和效果评价,评价过程中要实行公开评议和公平对待,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规范、管理和保障区域卫生规划的健康开展和有效运行。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开展规划实施进度和效果评价,必要时开展联合督查。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的原因分析,根据分析结果对规划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区域卫生规划必须报当地政府批准执行并上报省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附件:1.2020年全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资源要素配置主要指标
  2.全省市(州)医疗机构床位配置指标
  3.全省市(州)执业(助理)医师配置指标
  4.全省市(州)注册护士配置指标
  5.全省市(州)公共卫生人员配置指标
  6.省级政府办医院配置指标
  7.省级政府办公共卫生机构配置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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