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重庆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
作者:   来源:   2016-06-27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推进重庆市城乡养老服务业发展,建立与人口老龄化程度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国家《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和《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刚要》、《重庆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重庆市民政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十一五”期间,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全市养老服务业得到较大发展,养老设施建设步伐加快、机构养老服务快速发展、居家养老服务逐步推行、政策法规不断完善、队伍素质得到提升、服务质量显著提高,初步形成了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养老服务格局。到“十一五”末,全市有城乡养老机构1297所,床位10万张,平均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机构床位18.9张。其中:城镇福利院、社会福利中心、老年公寓等242所,床位3.2万张(国办87所,床位1.3万张;社会力量办155所,床位1.9万张);农村敬老院1055所,床位6.8万张。
  随着我市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养老问题日益突出。“十一五”末,全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538.9万,根据调查,有3%―5%的老年人需要机构养老服务,有7%―10%的老年人需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85%以上的老年人主要靠社会协助下的家庭照顾。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仍然处于起步阶段,养老服务设施的规模、档次和服务方式、水平不能满足快速增长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主要表现在:缺乏统筹规划,体系建设缺乏整体性和连续性;养老服务床位总量不足,难以满足社会需求;设施结构和分布不够合理,社区设施严重缺乏,机构服务功能需要完善;养老服务方式比较单一,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需要广泛推进,休闲养老、异地养老等也有待引导发展;养老服务整体水平有待提高,管理服务人员素质需要提升,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需要加强;政策法规和制度标准仍需健全完善,行业管理有待加强。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势在必行。
 
  二、内涵和定位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是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以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为目标,面向所有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和社会参与等设施、组织、人才和技术要素形成的网络,以及配套的服务标准、运行机制和监管制度。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应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着眼于老年人的实际需求,优先保障农村五保老人、城镇“三无”老人、孤老优抚对象及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能等困难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兼顾全体老年人改善和提高养老服务条件的要求。
 
  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要求,统筹兼顾城乡老年人群的各类养老服务需求,丰富服务内容、优化服务方式,健全服务队伍、理顺管理体制,努力构建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方式多样化、服务队伍专业化、运行机制市场化,服务品质优良、监督管理到位,与全市老年群体养老服务需求增长相适应的养老服务体系,充分发挥社会养老服务在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带动老年消费、吸纳社会就业和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分级负责。以科学发展观统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统筹规划城乡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与发展。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主要由区县(自治县)负责组织实施。市级制定全市总体规划,确定目标任务,制定扶持政策,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区县(自治县)制定本地规划,组织项目实施,加强监督管理,推动形成基层养老服务网络。
  2.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加强全市各级政府在制度建设、规划制定、资金筹措、服务指导、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打破区域和行业界限,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各类养老服务设施。鼓励社区(村)组织开展养老服务。培育发展专业化养老服务组织机构、志愿者服务队伍,推进居家养老服务。
  3.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根据区域内老年人口数量和养老服务业发展水平,整合现有资源,合理确定发展目标和建设项目。以居家养老服务为导向,以长期照料、护理康复和社区照料为重点,分类完善不同养老服务设施的功能,优先保障最迫切老年群体的服务需求。
  4.建管并重,稳步发展。按照管办分离、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的原则,统筹推进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改革。认真执行有关政策法规和行业标准,依法进行设立审批和登记备案工作,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评估,强化服务,严格监管,促进养老服务机构健康发展和规范运行。健全完善养老服务的投入机制,公建民营项目必须明晰产权,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政府补助项目必须按规定实施,其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改变用途。确保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社会效益和资金使用效益。
  (三)发展目标。
  到2015年,基本形成制度完善、组织健全、规模适度、运营良好、服务优良、监管到位、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全市养老服务床位达到19万张,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达到30张。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基本健全。
  每个区县(自治县)至少建有1个设施齐备、功能完善的综合性社会福利中心(含光荣院),优先解决五保老人、“三无”老人、孤老优抚对象集中供养以及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能等困难老人的照护问题;乡镇敬老院实现全覆盖,五保对象集中供养能力达到60%;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覆盖100%城镇社区和50%以上农村社区,社会老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基本得到满足。
 
  四、主要任务
 
  扩建市级福利院3所、荣军院1所,新建和改扩建区县(自治县)社会福利中心30个、光荣院12所、乡镇敬老院350所,建设城镇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1000个、农村养老服务站4000个,鼓励发展社会办养老机构床位6万张。全市新增养老服务床位9万张。
  (一)逐步改善居家养老环境。
  支持有需求的老年人实施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扶持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发展,进一步开发和完善服务内容和项目,为老年人居家养老提供便利服务。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整合各种公共服务资源,培育发展专业化养老服务组织和志愿者服务队伍,采取定点或上门服务方式,积极开展生活照料、医疗康复、精神慰藉、权益维护、安全援助等居家养老服务。
  (二)建立完善社区养老服务网络。
  结合城乡社区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依托城市社区服务中心和村级公共服务中心,整合社区闲置资源,建设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为社区养老服务搭建平台。不断丰富社区养老服务内容,提供托养、临时日间照料以及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行、助购等生活服务。重视老年人精神需求,因地制宜开展文化娱乐、学习教育、心理关爱、社会参与等服务。推进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增强养老服务功能,使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基本覆盖城镇社区和半数以上的农村社区。
  (三)大力发展养老服务机构。
  重点推进供养型、养护型、医护型养老设施建设。每个区县(自治县)至少建有1个床位300张左右,设施齐备、功能完善的综合性社会福利中心(含光荣院),优先解决五保老人、“三无”老人、孤老优抚对象集中供养和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能等困难老人的照护问题;市级和区域性中心城市至少建有1个具有实训功能、为失能老人服务的示范性养老服务机构,发挥其在养老服务中的培训指导和示范带动作用,解决高龄、失能老人的照护问题。积极支持“公建民营”和“民办公助”。新建或原经营管理差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可探索以承包、委托运营、合资合作等方式,通过公开招标,转给社会组织、企业、个人等经营;通过政策和资金扶持,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档次有别、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机构,满足多种层次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完善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力量主办、养老服务机构自主经营的养老服务业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养老服务机构规模化、品牌化、连锁化经营,提高养老服务机构竞争力。
  (四)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加强养老服务职业教育培训,有计划地在高等院校和中职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开辟养老服务培训基地,加快培养老年医学、护理、营养和心理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实行社会工作者和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资格和技术等级认证制度。规范养老服务行业用工,严格就业准入,积极引进社工等高素质专业人才。建立养老服务机构院长资质培训和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制度,养老服务机构院长资质培训率达到100%,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率达到较高水平。培育发展志愿者服务队伍,探索建立“义工银行”、“劳务储蓄”等互助服务体系。逐步形成敬业爱岗,技能优良,高、中、初级相匹配的养老服务队伍。
  (五)加强养老服务制度化建设。
  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法律法规,完善养老服务准入、退出、监管制度,加大执法力度,规范养老服务市场行为。制定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服务和机构养老服务的相关标准,建立相应的认证体系,大力推动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促进养老服务示范活动深入开展。建立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制度、协议服务制度等,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完善服务设施、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建立养老服务需求评估、质量评估、老年人入院评估等评估制度,加强分类服务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稳定发展。
  (六)加强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
  依托现代技术手段,在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开展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试点。建立养老服务行业网站,畅通养老服务信息发布与收集渠道;建立社区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和服务平台,通过网络、热线电话、呼叫系统等联系方式,实现老人家庭、社区服务站与养老服务机构的有效衔接,为社区老年人提供便捷高效的居家养老服务。推动养老机构内部管理信息系统建立,提高养老服务管理水平和效率。
  (七)促进养老服务用品开发与运用。
  鼓励研发养老护理专业设备、康复辅具,积极推动养老服务专用车配备、老年人康复器具的广泛运用,提高社会养老服务装备水平和老年人生活质量。
2011―2015年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工程项目
 
  五、基本要求
 
  (一)建设方式。
  通过新建、扩建、改建、购置等方式,因地制宜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小区要统筹规划,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公共设施建设配套实施方案。鼓励通过整合、置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将闲置的医院、学校、企业、农村集体房屋以及各类公办培训中心、活动中心、疗养院、招待所等设施资源改造用于养老服务。通过设备和康复辅具产品研发、养老服务专用车配备和信息化建设,全面提升社会养老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二)运行机制。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为各类服务主体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环境,实现社会养老服务可持续发展。政府办养老服务机构应充分发挥其基础性、保障性作用。按照国家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思路,理顺政府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运行机制,建立责任制和绩效评价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鼓励有条件或新建的政府办养老服务机构实行公建民营,通过公开招投标选定各类专业化的机构负责运营。负责运营的机构应坚持公益性质,通过服务收费、慈善捐赠、政府补贴等多种渠道筹集运营费用,确保自身的可持续发展。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专业化的服务设施,开展社会养老服务。重点扶持发展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采取民办公助等形式,给予相应的建设补贴或运营补贴,支持其发展。推动社会专业机构以输出管理团队、开展服务指导等方式参与养老服务设施运营,引导养老服务机构向规模化、专业化、连锁化方向发展。鼓励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收养政府供养对象,共享资源,共担责任。
  (三)资金筹措。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需多方筹措,多渠道解决。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通过用地保障、信贷支持、补助贴息和政府采购等多种形式,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公益慈善组织及其他社会力量加大投入,参与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全市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基本公共服务职能,强化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的支出责任,安排财政性专项资金,支持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市和区县(自治县)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要增加资金投入,优先保障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职责。全市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将其纳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和目标考核范围,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及时研究部署,明确发展目标,抓好责任落实。建立民政、发展改革、老龄工作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各方支持,群众广泛参与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机制,确保规划目标任务按时完成。
  (二)优化投资环境,鼓励社会参与。市和区县(自治县)要制定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优惠扶持政策,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以福利性、非营利性为主的老年公寓、老年服务中心、托老所、养护院等养老服务设施。鼓励社会各界为敬老院、福利院、光荣院等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提供捐助和服务。各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协调解决实际困难,形成有利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良好投资环境。
  (三)加大资金投入,加快体系建设。公办养老服务机构保障所需经费,应列入财政预算并建立动态保障机制。采取公建民营、委托管理、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兴办或者运营的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增加对养老服务企业及其建设项目的信贷投入。拓展社会养老服务产业市场化融资渠道。探索采取直接补助或贴息的方式,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建设专业化的养老服务设施。
  (四)完善政策体系,强化监督管理。在现有养老服务政策体系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逐步完善养老服务机构准入、退出、监管制度和优惠扶持政策,探索建立养老机构保险制度等,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切实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专业服务组织的日常监管和年度检查,确保养老服务机构规范运行。积极培育社会养老服务行业组织,促进行业自我管理、服务和发展。
  (五)重视研究创新,提升服务水平。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大专院校和研究机构,加强养老服务行业重点课题研究,制定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发展中长期规划,解决养老服务社会化问题。积极研制开发各种老年服务产品,开发农业生态养老、旅游休闲养老、异地养老等特色养老服务,探索“以房养老”、“消费养老”等新型养老方式,不断满足不同层次养老服务需求。积极开展国内外养老服务的交流与合作,在人员培训、学术研究、项目合作、服务管理等方面广泛开展合作,提升我市养老服务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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