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精神,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一)“十一五”期间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主要成效。
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十一五”期间,我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成效明显。一是养老服务设施基本普及。截至2010年底,全区已经建成了福利院、养护院、乡镇敬老院、光荣院、老年公寓、军休服务机构等多种类型公办收养性养老服务机构1446个,实现自治区、市、县、乡镇各个层级都建有养老服务机构;有8521个村建成村级五保村;民办养老机构119个,共有床位12.06万张。二是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加快发展。到2010年年底,全区已经建成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服务站等设施364个,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从无到有、从点到面,得到较快发展,一个以保障高龄、独居、空巢、失能和低收入老人为重点,借助专业化养老服务组织,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初步形成。三是社会养老服务政策制度逐步完善。近年来,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养老服务的政策,有力促进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二)“十二五”时期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面临的困难。
虽然我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我区社会养老服务工作仍处于起步阶段,在发展中与新形势、新任务和新需求还有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缺乏规划,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布局不合理;现有养老服务机构设施简陋,功能单一,难以满足需求,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养老服务社会化程度不高,民办养老机构所占比重远远落后于全国平均水平;养老服务机构运行机制不健全,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服务队伍专业化不高,行业监管有待进一步加强等。
(三)发展形势。
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七大确立了“老有所养”的战略目标,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非常重视社会养老服务,将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列入“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要求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的客观需要。我区自1997年步入人口老龄化社会以来,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并呈现老年人口基数大、增长快,高龄化、空巢化趋势明显,需要照料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比例高的态势。根据第六次人口普查,全区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为603.68万人,占总人口的13.11%,其中65岁及以上老年人425.32万人,占总人口的9.24%,比重分别比第五次人口普查上升2.43和2.12个百分点。另据广西民政事业统计年报反映,到2010年年底,全区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人已经突破100万人,人口高龄化的现象日益突出,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任务十分繁重。
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应对老年人养老需求的当务之急。随着家庭日趋小型化、空巢化,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不断弱化,需要照料的高龄、空巢、独居、失能半失能等老年人越来越多,养老服务供给的压力日益加大,迫切需要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
当前,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正处在难得的发展机遇期。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越来越成为各级党委、政府关心、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群众迫切期待的一项重大的民生问题。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居民收入的持续增加,公共财政更多地投向民生领域,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已经具备较为坚实的经济基础。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满足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为目标,从我区实际情况出发,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统筹规划,努力在“十二五”时期基本建立起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让老年人安享晚年生活。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明确任务。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各级政府要对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和发展统筹考虑、整体规划。自治区制定全区社会养老服务总体规划,确定建设目标和主要任务,支持重点领域建设;各市县政府要根据自治区的总体规划,研究制定本地规划,承担主要建设任务,落实优惠政策,推动形成基层网络,保障其可持续发展。
2.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加强政府在制度、规划、筹资、服务、监管等方面的职责,加快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打破行业界限,开放社会养老服务市场,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购买服务、补助贴息等多种模式,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各类养老服务设施。鼓励城乡自治组织参与社会养老服务。充分发挥专业化社会组织的力量,不断提高社会养老服务水平和效率,促进有序竞争机制的形成,实现合作共赢。
3.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根据区域内老年人口和养老服务发展水平,依托现有资源,合理安排社会养老服务体系项目建设。以居家养老服务为导向,以长期照料、护理康复和社区日间照料为重点,分类完善不同养老服务设施的功能,优先解决好需求最迫切的孤老优抚对象、三无老人、五保及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照料和护理问题。
4.深化改革,持续发展。按照管办分离、政事政企分开的原则,统筹推进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改革。区分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加强对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的登记和监管。盘活存量,改进管理。完善养老服务的投入机制、服务规范、建设标准、评价体系,促进信息化建设,加快养老服务专业队伍建设,确保养老机构良性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三、内涵和定位 (一)内涵。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是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以满足老年人基本服务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为目标,面向所有老年群体,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护理康复、精神关爱、紧急救援和社会参与等设施、组织、人才和技术要素形成的网络,以及配套的服务标准、运行机制和监督制度。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着眼于老年人的实际需求,提供具有适宜技术的养老服务,重点保障孤老优抚对象、三无、五保及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能等困难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兼顾经济条件较好的老年人改善和提高养老服务条件的要求。
(二)功能定位。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是居家养老、社区日间照料与机构养老服务相衔接的有机整体,核心是养老服务功能的提供与实现。根据当前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主要由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等三个有机部分组成。
居家养老服务涵盖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等,以上门服务为主要形式。对身体状况较好、生活基本能自理的老年人,提供家庭服务、老年食堂、法律服务等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高龄、独居、失能等老年人提供家务劳动、家庭保健、辅具配置、送饭上门、无障碍改造、紧急呼叫和安全援助等服务;对有特殊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日托照料等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对居家养老的失能老年人给予专项补贴,鼓励他们配置各种必要的康复辅具和实施无障碍设施改造,以提高生活自理和生活质量。
社区养老服务是居家养老服务的重要支撑,具有社区日间照料和居家养老支持两类功能,主要面向家庭日间暂时无人或者无力照护的社区老年人提供服务。在城市,结合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增加养老设施网点,增强社区养老服务能力,打造居家养老服务平台。通过倡议、发动、引导志愿活动及建立劳务储蓄制度等方式,动员各类人群参与社区养老服务。鼓励健康老人、低龄老人为高龄老人服务,提倡邻里互助。在农村,结合城镇化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以乡镇敬老院为基础,建设日间照料和短期托养的养老床位,逐步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变,在满足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的基础上,向留守老年人及其他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短期托养等服务;以建制村和较大自然村为基点,依托村民自治和集体经济,积极探索农村互助养老新模式。
机构养老服务以设施建设为重点,通过设施建设,实现其基本养老服务功能。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重点包括老年养护机构和其他类型的养老服务机构。老年养护机构主要为失能、半失能和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服务,重点实现以下功能:
——生活照料。设施应符合无障碍建设要求,配置必要的附属功能用房,满足老年人的穿衣、吃饭、如厕、洗澡、室内外活动等日常生活需求。
——护理康复。具备开展康复、护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的设施条件,并配备相应的康复器材,帮助老年人在一定程度上恢复生理功能或减缓部分生理功能的衰退。
——精神关爱。具备开展适宜的、经常性的老年人文体娱乐活动的室内外场地及器材,并能为开展心理疏导、精神慰藉等心理健康咨询服务提供相应的环境。
——紧急救援。具备为老年人提供突发性疾病和其他紧急情况的应急处置救援服务能力,使老年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援。
——社会支持。鼓励在老年养护机构中内设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参与各项社会活动的机会和条件,使老年人更好地融入社会。符合条件的老年养护机构还应结合和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培训和指导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和人员,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实现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其他类型的养老机构根据自身特点,为不同类型的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等服务。
四、目标和任务 (一)总体目标。
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法规,健全和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大力发展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到2015年,全区基本建立起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功能完善、运营良好,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十二五”期间,全区通过新建、改扩建机构养老设施和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力争新增养老床位9万张,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21万张以上,实现平均每千名老年人拥有机构养老床位30张,大部分床位达到国家建设标准。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基本健全。
(二)主要任务。
1.推进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设。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管理网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项目支持、政策优惠等扶持措施,扶持居家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和市场主体的发展,不断开发和完善服务内容和项目,提高服务质量。
2.实施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重点建设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人活动中心等社区养老设施,在社区新建改建一批具有住养、精神慰藉、入户服务、助残助医、文化活动等多功能的社区日间照料设施,为社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服务,力争覆盖80%以上城镇社区。
3.加强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推进保障型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满足三无老年人、失能老年人、贫困老年人、空巢老年人、高龄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专业照料服务需求。
(1)实施城市老年养护机构建设“阳光计划”。自治区建成1至2所以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长期护理的专业性护养型养老机构,形成专业化程度高、设施齐全、功能完备、服务规范、辐射能力强、具有培训示范能力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在14个地级市各建有1至2所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长期护理的专业性护养型养老福利机构,形成专业化程度高、设施齐全、功能完备、服务规范、辐射能力强、具有培训示范能力、能够引领所辖县(市、区)养老服务发展的养老服务机构。
(2)实施县(市、区)综合社会福利中心建设“月光计划”。在县、县级市、市辖区,新建或改扩建一批规模适度、功能完善、以提供养老服务为重点,兼顾为其他特殊群体提供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包括社会福利院、光荣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形成为老年人提供长期照料服务的网络。
(3)实施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建设“霞光计划”。在乡镇新建、改扩建一批以收养五保和低收入老年人为主的敬老机构和福利设施;拓展敬老院服务功能和服务范围,把乡镇敬老院改造成区域性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实施农村五保村建设和改造,将村级五保村作为乡镇敬老院分院,实施统一管理,建设一批村级主办、互助服务、群众参与、政府支持的养老服务设施,既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养老服务,也以此为依托,增加服务功能,逐步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和日间照料服务。
4.加快发展民办养老服务业。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制度,通过制定和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引入市场化运作机制,大力推进投资主体、投资方式多元化,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民间组织、慈善机构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兴办养老机构。研究完善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补贴制度,促进社会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鼓励通过整合、置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将闲置的医院、企业、个人用房、农村集体闲置房屋以及各类公办培训中心、活动中心、疗养院、小旅馆、小招待所等设施资源改造用于养老服务。
5.加强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依托现代技术手段,建立养老服务信息系统,掌握养老服务发展状况、服务资源和工作动态,提高服务交通和管理水平。采取社区服务信息网、热线电话、爱心门铃、健康档案、呼叫系统等多种形式,构建社区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和服务平台,为社会养老服务提供信息支持。
6.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培训工作制度,完善自治区、市、县三级培训工作机制,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养老护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实现持证上岗。探索建立在养老服务中引入专业社会工作人才机制,鼓励护士专业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不断优化队伍结构。积极倡导志愿者服务,探索建立志愿者注册、培训和服务评估制度,形成专业人员引领志愿者的联动工作机制。
(三)资金筹措。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需多方筹措,多渠道解决。
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通过用地保障、信贷支持、补助贴息和政府采购等多种形式,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公益慈善组织及其他社会力量加大投入,参与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基本公共服务职能,强化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的支出责任,安排财政性专项资金,支持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自治区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及地方各级彩票公益金要增加资金投入,优先保障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按照“论证一批、储备一批、立项一批、建设一批”的原则,认真做好养老服务体系项目库建设,积极争取中央社会养老建设专项补助投资向我区倾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意义,把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切实抓好落实。建立健全由民政、发展改革、老龄部门牵头,财政、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督查,确保规划目标如期实现。
(二)完善政策。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政府要将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中统筹安排,科学布局,保障土地供应,符合条件的,按照《划拨用地目录》规定依法供地。要加强与市政基础设施、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新建小区、危旧房改造的衔接,有效配置养老资源。研究制定财政补助、社会保险、医疗等相关扶持政策,贯彻落实好有关税收以及用水、用电、用气等优惠政策。制定出台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人生活补贴政策。探索实施对低收入高龄、空巢、独居、失能等特殊困难老人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进一步完善养老机构内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构建养老服务行业风险合理分担机制。进一步完善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制度。
(三)加大资金投入。要采取政府投入、激励社会投入和各级彩票公益金增加资金投入等方式,优先保障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对公办养老机构保障所需经费,应列入财政预算并建立动态保障机制。采取公建民营、委托管理、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兴办或者运营的公益性养老机构。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改进和完善对社会养老服务产业的金融服务,增加对养老服务企业及其建设项目的信贷投入。积极探索拓展社会养老服务产业市场化融资渠道。积极探索采取直接补助或贴息的方式,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建设专业化的养老服务设施。
(四)创新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养老服务准入、退出、监管制度,建立和完善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服务和机构养老服务的相关认证体系,建立老年人入院评估、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制度,规范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为各类服务主体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运行环境。公办养老机构应充分发挥其基础性、保障性作用,按照国家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思路,理顺公办养老机构的运行机制,建立责任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鼓励有条件或新建的公办养老机构实行公建民营,通过公开招投标选定各类专业化的机构负责运营。加强对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的培育扶持,采取民办公助等形式,给予相应的建设补贴或运营补贴,支持其发展。推动社会专业机构以输出管理团队、开展服务指导等方式参与养老服务设施运营,引导养老机构向规模化、专业化、连锁化方向发展。鼓励社会办养老机构收养政府供养对象,共享资源,共担责任。
各地可按照本规划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发展改革、民政、老龄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到“十二五”期末,要对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