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漯河市出台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
作者:   来源:   2016-06-27

 
  近日,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印发漯河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漯政办〔2013〕4号),着力建立起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切实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
  到“十二五”末,全市要基本形成以居家养老为基础,以社区服务为依托,以机构养老为支撑,资金保障与服务提供相匹配,无偿、低偿、有偿服务相结合,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互助,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功能完善、运营良好、服务优良、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新格局,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30张,努力达到“9073”的建设目标(即全市90%的老年人实行居家养老,全市7%的老年人实行社区养老,全市3%的老年人进机构养老)。
 
  一、大力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建设
 
  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为全市90%的老年人提供服务。按照“有统一名称、服务场地、服务制度、服务队伍、人员职责”的要求,在城市街道、社区建设集托养、日间照料、居家养老服务等多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站、点),为居家老人提供家政、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体娱乐和精神慰藉等服务。在农村,以乡镇民政所建设为载体,以乡镇敬老院为平台,建立乡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逐步推进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设。到“十二五”末,居家养老服务网络覆盖率城镇社区达到100%,农村社区(行政村)达到60%。结合全市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加大社区医养结合型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建设(城区覆盖100%、农村覆盖60%)。大力发展民办非企业养老服务组织,提高居家养老的家政服务、生活服务、精神慰藉服务能力。
  大力发展养老社区。鼓励居家式老年公寓、老年社区发展。新建单一或混合式养老社区,包括鼓励在新建或改建的普通居民小区中配建老年公寓,专项设计养老社区服务,侧重综合服务功能,配备养老公共服务设施和场所。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发展社会办性质的集中养老社区,探索产权销售及租售结合等多种运营模式,市场化运作,民政部门监管,提高我市居家养老住宅市场化程度和专业服务水平。
 
  二、加快养老机构与老年设施建设
 
  统筹发展机构养老,为全市3%的老年人提供集中养老服务。加强供养型、护养型和颐养型养老机构建设,打造示范性养老机构或养老服务示范园区。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新建小区要统筹规划,预留养老服务设施场所。市、县区分别建立集生活照料、医疗康复、精神慰藉、文体娱乐于一体的的综合性养老服务机构。到2015年,全市养老机构床位数要在现有基础上新增1万张以上,其中市级公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1500张,县区公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1500张(各县区不低于300张),各类社会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7000张以上。新建养老设施由民政部门统一监管,鼓励社会办非企业组织经营运作,实行无偿、有偿服务相结合。
  着力发展护理型养老机构。市、县区至少建有一所专业性养老护理机构,养老护理床位数占高龄和失能老年人总数的10-15%,占机构床位总数的25%以上。积极引导各类医院充分发挥医疗、康复、专业护理优势,利用现有设施或增建设施兴办医养结合型老年养老护理机构,重点解决失能老人的养护问题。
加快老年人居环境体系建设。开展“老年人宜居社区”创建活动,营造适合老年人养老的人居环境。深入推进城市无障碍化建设,新建城市道路和养老场所无障碍率达到100%,已建居住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养老场所的无障碍改造率达到70%。
 
  三、加强老年人分类保障制度建设
 
  探索建立高龄老人津贴制度和无保障老人供养制度,继续做好生活困难老年人的养老保障工作,农村“五保”、城市“三无”等特殊困难老人的养老全部由各级政府“兜底”。丰富养老服务形式,鼓励有一定经济能力的老人消费或购买养老服务。
  建立老年人长期照护分级分类管理模式,建立老年人需求评估系统。老年人长期照料护理涉及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健康维护和精神慰藉等多方面。对失能失智老人,按年龄和身体状况对老人进行健康等级和服务需求鉴定,按照等级进行分类照顾。探索失能老人服务补贴,以发放护理服务券的方式鼓励老年人购买护理照料服务。探索对70岁以上常住高龄失能老人实行服务券补贴,可灵活用于购买居家照料服务、医疗护理服务以及养老机构服务等。
 
  四、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产业
 
  将养老服务产业纳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目录,研究制定养老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大力促进以老年服务、老年旅游、老年地产、老年护理器械用品、老年康复保健品、老年金融理财产业等为内容的养老产业发展,探索“以房养老”等新型养老金融产品,重点扶持民营企业生产和经营护理器械用品。研究制定养老产业行业标准。引入专业咨询研究机构对养老服务产业发展进行开发研究。鼓励社会资本、社会组织投入养老服务产业。
 
五、加强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
 
  依托社区综合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开辟居家养老服务信息中心,整合资源,建立全市统一的老年人信息管理系统和养老服务管理系统,实行统一软件标准、统一操作流程,实现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开通覆盖全市的“12349”居家养老信息服务平台,普遍建立养老服务热线电话、居家养老呼叫服务网络,推广养老服务15分钟服务圈建设。结合社区老人健康档案等信息,及时收集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实现养老服务与养老机构、养老服务企业的对接。
 
  六、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
 
  动员、组织和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工作。鼓励和扶持有一定规模、服务信誉优良、从业人员素质较高的中介服务机构参与养老服务。采取政府资助、民间运作的办法,政府在启动时给予一定资金资助,在相关政策上给予优惠。在城乡社区的居家养老服务站(点),除安排专业服务人员提供服务外,要充分发挥老年人协会作用,组织义工和志愿者为需要服务的高龄困难老人提供照料服务。各县区相对固定的义工和志愿者队伍不少于100人。
  积极开展为老服务队伍培训工作,建立和实施为老服务专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十二五”末,养老服务队伍的培训和持证上岗率达到90%以上。
制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养老服务薪酬指导体系,完善养老服务人员基本社会保障,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特别是护理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以养老服务发展带动就业。探索实行养老服务岗位政府补贴制度,鼓励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相关服务,并对家庭看护人员给予相应培训补贴。
  提升养老服务人才队伍专业化水平。利用漯河市管理优势,整合教育、卫生、民政资源,探索由市民政局牵头、漯河医专等职业大专与中职院校重点参与、教育部门补助学费的形式,合作培养老年护理与老年服务专业人才。争取民政部养老护理员职业培训基地试点,开展养老服务人才定期培训。
 
  七、完善医疗配套服务
 
  养老机构具备对外开展护理、康复及医疗服务条件的,可申请认定医疗服务机构性质并纳入社区医疗机构管理。符合医保定点单位条件的,经审查合格后,可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享受医疗保险以及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有关优惠政策。
  实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免费为辖区内老年人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定期为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鼓励和引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变服务模式,主动为长期卧床、70周岁以上和独居等行动不便的老人提供医疗规范许可的上门服务。
 
  八、健全完善行业机制,推行标准化制度建设
 
  完善养老服务相关机制,健全鼓励社会办养老机构发展的补贴办法,出台相应金融、税收优惠政策,探索尝试“以房养老”的融资模式,拓宽老年人养老的资金筹措渠道。通过创新信贷品种、增加信贷投入、放宽贷款条件、扩大抵押担保范围等方式,加大对民间资本投资建设专业化的养老服务设施、参与养老服务运作和管理的金融支持力度。对经认定为非营利性组织的养老机构取得的非营利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探索对采用“以房养老”模式的老人有条件地免征房产税,对以养老为目的的老人转让住房有条件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等。按政府支持、机构投保、保险公司运作的原则,实施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保险制度,降低养老服务机构运营风险。
  建立老年服务业发展联动机制和养老服务行业监管机制,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十二五”期间,落实国家和地方养老服务标准,主要包括养老设施建设的标准化、养老机构与相关社会组织人才配备的标准化、服务流程与服务质量标准化、绩效评估的标准化,建立分门别类的服务质量标准,规定养老福利服务单位在管理和提供服务方面应达到的条件。成立专业化的标准管理中心,争取民政部标准化建设试点。
 
  九、建立多元投入机制,明确扶持社会资本进入养老事业的补贴政策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需多方筹措,多渠道解决。完善财政资金投入养老事业的保障机制。强化财政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的支出责任,不断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基础设施建设、设备配置和运营补贴等方面的投入力度,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扶持功能。各级政府要通过加大财政预算投入,统筹安排老龄事业发展经费,切实履行基本公共服务职能,强化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的支出责任,安排财政性专项资金,支持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并从政府购买服务、购买公益性岗位、推行床位建设和运营补贴等方面,对机构养老和居家养老服务提供必要的政府支持。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通过科学规划、用地保障、信贷支持、补助贴息和政府采购等多种形式,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公益慈善组织及其他社会力量加大投入,参与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大力推动慈善事业发展,吸引更多的慈善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参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大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力度,市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留存部分要按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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