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石家庄市2011至2015年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
作者:   来源:   2016-06-27

 
  第一章总则
 
  一、期限和范围
  本规划适用的期限为2011—2015年,规划范围为石家庄市全域。各县(市)、区根据本规划分别制定本辖区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办和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6号);
  3、《关于加快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国办发〔2000〕19号);
  4、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冀政办函〔2007〕1号);
  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冀政〔2010〕72号)。
  三、指导思想
  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和建立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制度的原则,进一步明晰政府在养老服务上的公共服务责任,加快推进全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立足“保基本、增福利、促市场”,坚持政府投入、政策引导、社会主体、市场推动,建立起基本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形式多样、功能齐全、符合我市实际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努力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层次多样化、服务提供社会化、服务队伍专业化和运行机制有序、服务品质良好、监督管理到位的养老服务新格局,推动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人口老龄化水平相适应。
 
  第二章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现状
 
  一、老年人口基本结构
  我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全市总人口的比例早在1990年就已超过10%,与全国相比,提前5年进入老龄社会。到2009年底,全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135万,占全市户籍人口总数的13.9%;市区有老年人口35万,占户籍人口数的14.6%。我市老年人口比例高于全国2个百分点,与全省比例持平。老年人口的增长大于总人口的增长速度,每年新增老年人口6.9万,预计到2015年,全市老年人口要超过170万。
  二、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状况
  到2009年底,全市共有各类养老服务机构230所,其中,农村敬老院164所,床位17996张,只收住农村五保老人;社会办养老机构66个,养老床位7100张,入住老人5800人,入住率81.7%。300张床位以上的4家,200—300张的16家,200张以下的46家。
  三、政府扶持和投入情况
  我市各级党委、政府都把加快老龄事业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了老龄工作组织机构,理顺了工作关系;出台了老年人医疗、乘车等一系列优惠政策;全市城镇初步建立了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等为主要内容的养老保障体系,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医疗保险参保人数都在逐年提升;对“三无对象”、“低保老人”推行了“政府购买服务”,农村“五保”分散供养标准达到每人每年1000元,集中供养标准达到每人每年1500元;实行了百岁老年人长寿津贴;2006年至2009年,市、县两级财政累计投入养老服务专项资金2.1亿元。
 
  第三章“十二五”期间我市基本养老服务供求预测
 
  一、老年人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水平明显提高
  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将逐年提高。全省要求,到2012年,以县为单位,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率要基本达到全覆盖。各级政府对老人发放养老津贴的范围也在逐步扩大。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原则上按不低于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50%的比例确定,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预计到2015年将会比现在的标准翻两番,对机构养老的需求越来越大。
  二、老年人养老观念不断转变
  到2015年,第一代独生子女家庭父母将步入老年,一对夫妇照顾4位老人的家庭、空巢家庭将成为普遍现象。子女忙于工作,照顾“小家庭”,无暇照顾老年人,社会对养儿防老的观念会逐步淡化,对依赖社会养老的需求会越来越多,居家养老服务、日间照料和托老服务、机构养老市场面临较大发展空间。
  三、养老服务机构数量和规模上将有较大的发展
  我市每年平均增加老年人6.9万,到2015年,老年人口比例将达到15.92%,老年人口将超过170万。按照“9073”养老方式(即:有90%的老人居家养老,接受社会服务;7%的老人需要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和托老服务,3%的老人需要入住养老机构)测算,到“十二五”期末,全市要有153万老年人居家养老,接受社会养老服务,有11.9万老年人由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和托老服务,有5.1万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我市需要新增养老床位2.5万张。
 
  第四章总体规划和具体任务
 
  按照城乡一体化和区域统筹发展的要求,逐步完善建立以居家养老为基础、以社区服务和机构养老双轮驱动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心理关爱、文化生活等多个方面、多个层次、多种类型的养老社会服务。到2015年底,市要建成一所示范性老年公寓、一个大型的养老社区;区(县)、市要分别建成一个政府主办的、“养医”结合的养老机构;每个街道要建成一家集日托照料、居家养老服务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网络要覆盖全市所有的城镇社区和农村。全市养老服务机构的床位总数要达到老年人口的3%左右。

  一、各级政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一)建设石家庄市老年大学(石家庄市老年产业研发中心)。从《石家庄市养老设施规划》中选址,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左右。项目建成后,可以对全市老年行业进行管理、为市区老年人提供教育培训、观光旅游等服务,同时承担老年产业研发、咨询指导等职能。
  (二)政府建设养老机构。市政府投资建设一所示范性老年公寓,养老床位在500张以上;政府投资或引进社会资金建设500亩以上的大型养老社区,养老床位在5000张以上;各区政府投资建设一所300张床位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各县(市)政府投资建设200张床位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新增床位10700张。
  (三)推进“三院合一”建设。积极推进17个县(市)“三院合一”建设,同时,对现有的164所敬老院进行维修、改造,完善基础设施,拓展服务项目和服务范围,增强文化娱乐、体育健身、医疗保健、日托照料等服务功能,提升其社会服务能力,新增县级养老总床位不少于3000张。

  二、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以土地划拨、低价转让、一次性资助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养老服务机构,鼓励企事业单位福利设施向社会开放。到2015年,全市新建不低于300张床位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10家,全市新建不低于200张床位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20家,100张床位以上的10家,新增养老床位不低于8000张。改建、扩建、租建养老服务机构不少于20家,新增养老床位不低于4000张。
  “十二五”期间,我市要基本完成养老设施网络建设,新增养老床位25700张,机构养老总床位将达到50796张。

  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街道(镇)要建成集日间照料、居家养老服务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村委会、居委会要建立为老服务站。结合城乡社区建设,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配套措施,使之具备生活服务、文化娱乐、老年教育、保健康复等基本养老服务功能,能够向居家老人提供就近、方便、快捷的托养、日间照料以及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行、助购、助残等各种生活服务。
  (一)城镇综合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城市街道和农村乡镇要建设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日托床位30张以上的综合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开展以家政服务、康复护理、精神慰藉、医疗保健、文化娱乐活动为主要内容的居家养老服务。2011年,各县(市)、区要选1—2个经济基础较强、老年人口较多的街道(镇)完成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2015年底前所有街道(镇)的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投入使用。
  (二)城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点建设。依托街道居家养老综合服务中心平台,普遍建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点。名称上可以叫社区托老所、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之家、为老服务站等。2011年完成100个,2015年实现全覆盖。建设规模在30平方米以上,达到八有标准。
  (三)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农村社区(村)要结合新民居建设,普遍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站点,从2011年开始,每年要有30%的村建立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站点,到2015年前,实现农村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的全覆盖。

  四、基本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
  加快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步伐,通过信息咨询和管理平台建设,提高养老服务效率和资金投入使用效益。在市统一部署下,逐步建立市,县(市)、区,街道(镇),社区的养老信息服务网络,建立养老服务信息库。开设紧急援助“一键通”、为老服务热线等服务项目,运用信息网络手段,将专业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力量、社会各类中介服务优化组合,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五、基本养老服务队伍建设
  动员、组织和扶持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要鼓励和扶持那些有一定规模、服务信誉优良、从业人员素质较高的中介服务机构参与养老服务。采取政府资助、民间运作的办法,在启动时政府给予一定的资金资助,在相关政策上给予一定的优惠。在社区(村)的老年服务中心(站)除安排专业服务人员提供服务外,要充分发挥老年团体的作用,组织义工和志愿者为需要服务的高龄困难老人提供养护服务。到2015年,各社区(村)相对固定的义工和志愿者不少于50人。
 
  第五章保障政策和措施
 
  发展老年事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方面,是应对人口老龄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是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内容,必须采取切实有力措施,推动我市养老服务事业加快发展。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工作机构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广泛参与的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规划、指导、协调、扶持和管理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列入中长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及时办理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手续。财政部门要逐步建立符合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需要的公共财政投入增长机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养老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卫生部门要积极探索医养结合的新路子,不断拓展社区养老卫生服务范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养老机构建设纳入城乡公共设施建设规划,统一规划、同步实施。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安排养老机构设施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大专院校和研究机构,针对人口老龄化趋势,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为政府决策和完善为老服务提供理论、信息和技术支持。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部门要积极倡导敬老、养老、助老的社会风尚。新闻媒体要加大敬老、爱老、助老先进典型及公益广告的宣传力度。
  二、完善落实优惠政策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建设的扶持政策。优先保障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对各类投资主体新建、改建、扩建的养老服务项目和养老服务设施,要优先予以立项。对养老机构建设运营税费实行减免,福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自用房屋、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水、电、暖、燃气管线(管道)工程和用水、用电、用气(管道燃气)、取暖、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等费用,按居民收费标准或服务价格执行。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社会办养老机构接收安置农村“五保”老人和城镇“三无”老人的,各地要按规定标准将其生活、医疗费等补助转入社会办养老机构,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助。支持社会办养老机构开展社会化医疗卫生服务,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符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可纳入城乡医疗保障定点治疗单位范围。金融部门要加大对社会办养老机构信贷支持力度,放宽贷款条件,提供优惠利率。
  三、加大养老经费投入
  建立养老社会服务的财政投入机制,将养老产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大对养老服务建设的支持力度。要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作用,加大对养老机构的直接补贴,对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其服务的老年人数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要积极推行床位建设补贴和床位运营补贴政策、政府购买服务;积极鼓励社会资金、慈善捐赠支持老龄事业发展,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

  四、确保养老设施建设用地
  规划部门在编制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乡镇、街道总体规划时,要把社会福利设施,尤其是老年人福利设施纳入公共设施统一规划,并尽可能地在靠近社区、交通便利、环境良好的地方安排养老福利设施建设,编制《2012—2015年养老设施规划》;土地部门要根据冀政办函〔2007〕1号和《养老设施规划》要求,该划拨的划拨,该出让的出让,确保养老机构建设用地。

  五、重视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市、县都要制定与养老服务发展相适应的人才培训规划。加强老年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水平。支持创办培养老年服务专业人才的职业技术学院与学校,鼓励大学开设老年管理专业学科,培养老龄工作管理人才。加强基层老龄工作者队伍建设,切实提高他们的生活待遇水平。积极发展志愿者队伍,为老年人提供优质的志愿服务。

  六、进一步规范行业管理
  民政部门要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养老机构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予以认定。要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政部发布的《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民政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研究制定老年人服务机构建设、护理服务、设施管理、机构运营等各项服务标准和管理制度,做到管理有办法,建筑设计有标准,检查监督有依据。加快养老机构信息化建设,建立全市养老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建立健全社会化养老服务评估、评审制度,构建服务质量监控体系。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各类收费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对养老机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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