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衡水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
作者:   来源:   2016-06-27

 
  为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建立和完善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推动养老服务业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和《河北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衡水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一、全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现状
 
  据市统计部门资料显示,目前,全市总人口441万人, 60岁以上老人70.5万人,占总人口的16%,高于全省平均水平,超过老龄化社会标准6个百分点;预计到“十二五”末,全市老年人将达到76.8万人,占总人数的17.4%。为适应全市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满足社会老年人养老需求,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以满足低收入老年群体基本养老需求为重点,紧紧围绕“政府主导、民政主抓、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原则和工作思路,始终把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当作为民办实事、推动社会和谐发展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来抓,有力地推动了我市养老服务体系的健康发展。目前,全市各类养老机构已发展到82家,养老床位16616张。其中,光荣院11家,床位716张;县市区敬老院50所,床位10984张;民办养老机构21家,床位4916张;农村互助幸福院1050个,已初步形成了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社会化养老服务网络。但是,我们应该看到,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加剧,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远远不能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政府投入不足。各级政府未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的、逐年增长的财政保障机制;二是国家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三是行业管理需进一步规范。
 
  二、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1、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原则,以满足中低收入老年群体基本养老服务需求为重点,进一步提升全市养老服务水平,加快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逐步建立健全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体现城乡不同特点的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养老服务体系。
 
  2、总体目标:到“十二五”末,全市基本建立起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功能完善、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新格局。推进和完善社区养老服务业,以市居家养老呼叫服务中心为平台,加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点)建设,增强照料功能;加强各类养老机构建设,满足“空巢老人”、“三无老人”、“五保老人”、“失能失智老人”及其他社会老人的养老需要;加快敬老院、光荣院、福利院“三院合一”型社会福利综合服务中心的建设和职能的转变,在向“三无老人”、“五保老人”提供服务的同时,向社会老人提供服务。力争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30张以上,3%的老年人实现机构养老,7%的老年人依托社区托老所或日间照料养老,90%的老年人依托社区服务实现居家养老。
 
  三、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
 
  1、推进公办示范性养老机构建设。2012年底前,采取新建、改扩建、购置等方式,整合现有资源,建成一所市级和11所县级公办示范性养老机构,提高全市机构养老服务整体水平。市级示范性养老机构床位在500张以上,县市区示范性养老机构床位在300张以上。改革现有管理体制和运营方式,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委托各类专业化、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负责运营管理。公办养老机构在重点向“三无”老人、低收入老人及重度残疾老人等特殊困难老人提供养老和护理服务的同时,可适当兼顾其他有养老服务需求的社会老人。
  2、强力推进农村互助幸福院建设。按照“村级主办、互助服务、群众参与、政府支持”的原则,采取新建、改扩建或租赁房屋等多种形式,强力推进农村互助幸福院建设,切实解决农村留守老人,空巢老人养老问题。2012年全市要在已建成1050所互助幸福院的基础上,再完成1050所建设任务,达到总村数的40%以上,到“十二五末”基本实现村村建有互助幸福院的目标。
  3、建立和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按照统一名称、统一标准、统一标识的要求,在城市街道、社区和农村乡镇建设综合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站。2012年底前,全市完成18个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任务,其中桃城区8个,其它县市各1个。到“十二五末”,每个街道办事处建设一所示范性老年日间照料中心,80%的城市社区设有为老服务中心,50%的乡镇建有老年福利服务中心。以社区为依托,建设老年人居家养老、社区服务及机构养老信息网络平台,利用科技手段提升养老服务水平,普遍建立“为老服务热线”、“居家养老呼叫服务网络”等信息沟通求助渠道,为居家老人提供家政服务、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体娱乐和精神慰藉等社会化服务。
  4、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制度,通过税费优惠、资金补贴等扶持政策,积极引进国内外资金,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民间组织、保险公司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兴办养老机构,满足日益增长的老年人机构养老服务需求。到“十二五”末,社会养老机构床位数超过1万张。
  5、积极稳妥推进民政事业服务中心建设。“十二五”期间,通过加大财政投入、社会捐赠、盘活现有资产、争取上级支持等方式,多方筹集资金,新建和改扩建综合型民政事业服务中心44所(新建4所,改扩建40所)。其中市区、景县、深州市、武邑县新建4所民政事业服务中心,于2012年建成。全市对40所农村敬老院、光荣院进行改扩建,建成综合型民政事业服务中心,取消乡建乡管敬老院。到“十二五末”,供养床位达到1.5万张以上,集中供养能力达到70%以上,基本满足全市五保对象、孤老优抚对象、三无人员的养老服务需求。
  6、建立和完善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制度。重点对具有我市户籍、年龄达到80周岁以上的生活困难老人及所有90岁以上的老人发放高龄补贴。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津贴标准,并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逐年进行调整。
  7、开展“爱心护理工程”。“十二五”期间,各县市区均建立1所以收养失能和半失能老年人为主要对象的“爱心护理院 ”,提高对失能和半失能老年人的照料、护理服务水平。
 
  四、保障措施
 
  1、全面落实优惠政策。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有关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的扶持政策。优先保障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对各类投资主体新建、改建、扩建的养老服务项目和养老服务设施,要优先予以立项;对新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可采用划拨方式优先供地。对养老机构建设运营税费实行减免,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收入按规定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自用房屋、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水、电、暖、燃气管线(管道)工程和用水、用电、用气(管道燃气)、取暖、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等费用,按居民收费标准或服务价格执行。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社会办养老机构接收安置农村“五保”老人和城镇“三无”老人的,各地要按规定标准将其生活、医疗费等补助转入社会办养老机构,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助。支持社会办养老机构开展社会化医疗卫生服务,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符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可纳入城乡医疗保障定点治疗单位范围。金融部门要加大对社会办养老机构信贷支持力度,放宽贷款条件,提供优惠利率。
  2、加大政府投入力度。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要逐步加大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投入力度,建立逐年增加的财政保障机制和福利彩票公益金投入机制,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经验收合格后,市级财政实行以奖代补。受补贴的养老机构5年内改变用途的,收回补贴款。推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服务模式,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给予运转补贴、提供服务场所等扶持措施,搞好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及人员配备。建立并逐步完善高龄老人津贴制度,重点对80岁以上的生活困难老人及所有90岁以上老人发放高龄津贴,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提高标准、扩大范围。
  3、不断创新社会养老服务运行机制。要积极推进民办公助,加大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扶持力度,根据其床位数、入住率和入户服务老人数等,由财政给予一定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要积极开发养老机构公益性岗位,按照实际入住人数的20%为养老机构设置公益性岗位。同时要稳妥推进公建民营,增强机构发展的内在生机和活力。有条件或者新建的公办养老机构,可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实施公建民营,探索以承包、委托运营、合资合作等方式,通过公开招投标,转给社会组织、企业、个人等运营。公建民营养老机构,通过服务收费、政府补贴和慈善捐赠等多种渠道筹集运营费用。规范公建民营合作协议,确保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公益性质不变、养老服务性质不变、国有资产不流失。
  4、进一步规范行业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养老机构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予以认定。要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政部发布的《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民政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研究制定老年人服务机构建设、护理服务、设施管理、机构运营等各项服务标准和管理制度,做到管理有办法,建筑设计有标准,检查监督有依据。加快养老机构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全市养老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建立健全社会化养老服务评估、评审制度,构建服务质量监控体系。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各类收费的监督检查,除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收费项目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养老机构强制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行要求养老机构提供各种赞助或接受有偿服务。
  5、切实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以培养、评价、使用、激励为主要内容的政策措施和制度保障,不断提高养老服务队伍的职业道德、服务水平和专业技能。严格执行《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加强各类养老机构管理人员、护理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将其纳入城乡就业培训体系,到“十二五”末,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90%以上。鼓励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课程。积极引导和支持大中专毕业生、零就业家庭人员、城乡低保人员及其他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养老服务。大力发展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探索建立义工服务时间储备制等互动服务机制。
  6、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纳入年度重点目标计划和考核范围。要根据当地老年人口发展速度和养老服务需求状况,认真组织制定“十二五”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搞好重大养老服务项目的论证、筛选和推进工作,制定完善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养老服务。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加强对社会办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行业规范和业务指导,积极开展养老服务示范活动。发改、住建、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要各尽其责,协调联动,合力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新闻媒体要加大敬老、爱老、助老先进典型及公益广告的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倡导敬老、养老、助老的社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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