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日照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
作者:   来源:   2016-06-27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实现党的十七大确立的“老有所养”的战略目标和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的“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的要求,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步伐,全面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根据国家《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和《山东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及《日照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划。
 
  一、重要性和必要性
 
  随着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我市面临的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至2010年底,全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45.1万人,约占总人口的15.7%,其中80岁以上高龄老年人约6.1万人,约占总人口的2.1%。预计到2015年老年人口总量将达到53.5万人左右,空巢化、高龄化趋势明显,需要照料的失能、半失能老年群体不断扩大,解决好庞大的老年人口带来的巨大养老服务需求,已经成为重大的民生问题。
  “十一五”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大力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养老机构数量不断增加,服务规模不断扩大,服务内容不断拓展,老年人的物质文化生活日益丰富。截止2010年底,全市城乡共有各类养老机构85处,涵盖福利院、敬老院、荣军养老机构、老年公寓、农村社区老年集中居住区等多种类型。总床位达到8500张。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18.8张。
  但是,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仍然处于起步阶段,与老年人不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相比还有差距。主要表现为:养老机构服务单一,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薄弱,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不高,养老服务专业化、标准化、制度化建设和行业管理有待加强等。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由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等三部分组成,以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为目标,面向所有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和社会参与等设施、组织、人才和技术要素形成的网络,形成配套的服务标准、运行机制和监管制度。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必然要求,是适应传统养老模式转变、满足人民群众养老服务需求的必由之路,是解决老年群体养老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当务之急,是扩大消费和促进就业的有效途径。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认真落实国家、省发展养老服务业规划要求,以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城乡一体、普惠发展,创新体制、机制,在“十二五”期间,初步建立起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让老年人安享晚年生活,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各级政府要统筹考虑、整体规划。根据国家、省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目标和主要任务,各区县要制定本级规划,承担相应建设任务,落实优惠政策,形成纵到底、横到边的养老服务网络,保障养老服务工作可持续发展。
  2.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切实加强政府在制度、规划、筹资、服务、监管等方面的职责,加快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打破行业界限,开放社会养老服务市场,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补助贴息等多种方式,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促进有序竞争机制的形成,提高社会养老服务水平。
  3.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根据区域内老年人口数量和养老服务发展水平,充分依托现有资源,统筹城乡发展,合理安排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提升社会养老服务设施水平。以居家养老服务为导向,以长期照料、康复医疗、护理和社区日间照料为重点,分类建设和完善养老服务设施。着眼于老年人的实际需求,优先解决好城镇“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或者其赡养人确无赡养能力)老年人、农村“五保”老年人、孤老优抚对象及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能等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问题,同时兼顾全社会老年人改善和提高养老服务的要求,推动社会养老服务向适度普惠型发展。
  4.深化改革、持续发展。按照管办分离、政事政企分开的原则,统筹推进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改革。区分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加强对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的登记和监管。盘活存量,改进管理。完善养老服务的投入机制、服务规范、建设标准、评价体系,促进信息化建设,加快养老服务专业队伍建设,确保养老机构良性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三)服务对象。基本养老服务主要面向三类群体:一是政府保障的老年群体,包括城镇“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由政府提供养老服务;二是政府和社会的重点援助对象,包括孤老优抚对象、低保家庭或低收入家庭中的老人、80岁以上空巢高龄老人等,通过政府补贴和购买服务,向其提供机构养老或居家养老服务;三是社会福利、优待的受益对象,即有经济能力、有家庭照料的老人群体,通过向市场购买服务,提高生活质量。
 
  三、目标和任务
 
  (一)建设目标。到2015年底,基本形成制度完善、组织健全、规模适度、运营良好、服务优良、监管到位、具有日照特色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十二五”期间,市、区县、乡镇街道分别建成一所示范性综合养老服务机构。城市社区建立养老服务中心(站)、日间照料中心,农村社区(村居)建立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日间照料中心)、较大的村居建立日间照料中心或老年幸福院,实现日间照料服务覆盖全部城市社区和50%以上的新建农村社区,增加养老床位8000张,总床位达到1.65万张。实现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各类养老床位超过30张,其中养护型和医护型床位达到30%以上。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基本健全,覆盖城乡社区,整合完善12343家政服务信息平台,为养老服务提供有效支持,基本实现养老护理员全员持证上岗。
  (二)建设任务。
  1.全面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十二五”期间,社区居家养老由市区向县城推进,由城市向农村延伸,全市基本建立城乡居家养老服务网络,使90%左右的老年人实现居家养老。
  (1)健全居家养老服务网络。整合社区服务资源和设施,加快推进区县、乡镇(街道)和社区(村居)居家养老三级服务网络建设,到2015年,城市街道和社区实现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基本覆盖。区县加强指导,加大投入。乡镇(街道)将居家养老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评价体系,社区(村居)将老年人口档案管理、老年救助服务、老年维权、老年家庭纠纷调解、老年法律援助等公益性服务作为重要服务内容。社区(村居)自治组织、公共服务组织、养老服务组织协同配合,共同开展居家养老工作。
  (2)提高居家养老监护水平。建立完善对居家的高龄空巢老人、失能老人、行动不便老人的监护保护措施,采取社区服务、邻里互助、志愿者服务等多种方式,建立完善居家养老巡访探视制度,及时解决居家老年人自理难问题。
  (3)推进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逐步实现居家养老服务由政府为主向多元化主体转变,提高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市场化水平。鼓励引导养老机构立足社区开展居家养老服务。选择具有合法经营资质、服务质量好、社会信誉度高的服务企业或社会组织作为居家养老服务定点单位,对享受政府救助的老年人提供服务的,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办法;为其他社会老人提供低偿服务的,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初步形成居家养老生活服务产业形态。
  2.大力发展社区养老服务。“十二五”期间,社区(村居)养老服务要重点建设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等设施,建立社区(村居)居家养老服务平台,使7%左右的老年人实现社区养老。
  (1)建立乡镇社会养老服务中心和农村幸福院。结合农村社区建设,以乡镇敬老院为依托,通过改扩建,完善基础设施,拓展服务内容,增设日间照料、短期托养的养老床位,强化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服务功能,逐步形成本乡镇的养老服务中心,同时承担居家养老服务的协调、指导工作。到“十二五”末,依托敬老院完成乡镇街道社会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全市50%的新建农村社区建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日间照料中心,20%的村居建立老年幸福院,为老年人就近就便提供日间照料服务。
  (2)建立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日间照料中心。依托城市街道现有养老设施,依托社区、居委会等,推进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托老站、老年食堂等设施建设,为社区养老创造条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日间照料服务,鼓励民办养老机构在社区开展养老服务连锁经营。通过倡议、发动、引导志愿活动,动员各类人群参与社区养老服务。大力开展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社区创建活动。至“十二五”末,社区日间照料服务覆盖全部城市社区。
  (3)改善社区养老服务条件。通过老居民小区整治、公共资源整合、购买租赁等途径,采取新建、合建、共用等方式,多渠道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通过整合、置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将闲置的医院、学校、企业以及各类公办培训中心、活动中心等设施资源改造用于养老服务。
  3.统筹发展机构养老服务。“十二五”期间,重点推进敬老院、社会福利院、老年公寓等供养型、养护型、医护型养老机构建设,突出抓好养老示范项目,使3%左右的老年人实现机构养老。
  (1)发挥国办养老机构示范引导作用。已建的国办养老机构要加强规范管理、完善功能、提高床位入住率;拟建的国办养老机构要搞好项目储备、积极向上争取,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着力打造养老示范项目,将福利院、老年公寓逐步建成集特殊对象供养、社会老人代养、居家养老服务、老年教育娱乐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老年福利服务中心。到“十二五”末,完成日照市社会福利中心二期工程建设,完成区县社会福利中心建设。并发挥在养老服务、医疗康复、老年教育、技能培训等方面的示范辐射作用,成为区域内养老服务示范中心。
继续实施农村敬老院改扩建工程,推进新一轮农村敬老院提档升级。利用2—3年的时间,采取多元投资方式,持续改善和提升农村敬老院基础设施和服务功能,增强文化娱乐、体育健身、医疗保健等服务功能。在保证“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达到70%以上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开展社会代养服务,加强农村养老机构与城镇养老机构之间的互动,实现城乡互联、优势互补、发展互动,发挥其应有作用。
  (2)鼓励社会力量发展民办养老机构。加大扶持力度,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社会组织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引资等多种形式兴办养老机构。有条件的可建设设施齐全、功能完善的大型养老社区。
  (3)优先发展护理康复服务。政府重点投资兴建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以收养失能、半失能老年人为主,具有医疗护理、康复促进、临终关怀等功能的老年养护设施。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各地要建立由民政、发改、老龄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沟通,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督促检查,确保规划目标如期实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制定配套实施方案,落实工作任务,鼓励社会各界对规划实施进行监督。
  (二)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基本公共服务职能,安排财政性专项资金,支持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对公办养老机构保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建立动态保障机制。“十二五”期间,市级通过预算安排专项资金、运用福利彩票公益金等方式,支持区县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对本规划确定的相关建设项目给予扶持。重点扶持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老年养护机构设施建设。市级用于发展服务业的资金,要将养老服务机构纳入优先扶持范围。各区县均要列支一定规模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市、区县留成使用的福利彩票公益金应优先用于保障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拓展社会养老服务产业市场化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对养老服务企业及其建设项目的信贷投入。积极探索采取直接补助或贴息的方式,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三)落实和完善扶持政策。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老年服务机构建设的扶持政策,将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合理安排,科学布局,优先保障土地供应,符合条件的,按照《划拨用地目录》依法划拨。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要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乡社区的必建配套项目;税务部门要按规定对养老机构建设税费实行减免或优惠,对个人或企业通过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要积极支持养老机构内设医疗站点或合作设立医疗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要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为在养老机构内的老年人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创造便利条件;司法部门要为老年人法律维权提供支持和援助。
  (四)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和管理制度。
  1.建立完善城镇“三无”和农村“五保”老人政府供养制度。对选择入住国办养老机构的,由政府集中供养;散居的由政府发放生活补贴,其保障标准随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2.建立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制度和养老护理补贴制度。对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老人,享受低保待遇、获得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孤老优抚对象,80周岁以上空巢老年人等,居家养老的,通过中介机构评估,由政府出资,向中介服务组织购买养老服务;选择入住养老机构的,通过评估,由政府发放一定数额的养老护理补贴给所在养老机构。
  3.建立民办公助制度。对于社会力量新建、改建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土地租期等指标,给予建设补助。对于民办以及公办民营的养老服务机构,达到一定养护规模的,给予运营补贴。
  4.探索建立老年人康复辅具补贴、护理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制度,增强老年人对护理照料的支付能力。逐步为80岁以上的贫困老人免费配发辅助器具。探索建立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合理分担养老服务业风险。
  5.加强养老机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研究制定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老年人入院评估、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等办法,建立养老服务准入、退出、监管制度和服务质量认证体系。深入开展养老服务示范活动。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规范养老服务市场,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建立科学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管理组织体系,切实加强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的指导。积极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发挥其在行业自律、监督评估和沟通协调等方面的作用。
  (五)加快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加强养老服务职业教育培训,有计划地在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设立养老服务专业和课程,依托高等院校、技师学院、中等职业学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大型福利机构建立养老服务培训基地,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医学、护理、营养和心理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加强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推行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十二五”期间,市级重点培训中级养老护理员。探索建立在养老服务中引入专业社会工作人才的机制,推动养老机构开发社工岗位。鼓励支持养老机构吸纳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建立健全以培训、使用、评价、激励为主要内容的政策措施和保障制度,确保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有关待遇。加快培育从事养老服务的志愿者队伍,促进志愿服务的经常化、制度化。
  (六)提高养老服务信息化水平。以社区居家老年人服务需求为导向,以社区日间照料中心为依托,采取便民信息网、热线电话、爱心门铃、健康档案、服务手册、社区呼叫系统、有线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构建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为老年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通过网上办公实现对养老机构的日常管理。实现居家、社区与机构养老服务的有效衔接,提高服务效率和管理水平。
  (七)促进养老产业发展。促进养老事业与养老产业的良性互动,积极支持发展老年用品、休闲旅游等养老产业,鼓励金融保险机构为养老产业提供相关服务。引导企业开发老年保健、老年照护、老年康复辅具、老年住宅、老年宜居社区等产品和服务市场。鼓励社会组织和市场中介机构参与老年产业发展,提供评估、咨询和第三方认证等服务。加强对“以房养老”、“土地养老”等方式的研究探索,有条件的地方可先行探索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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