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鼓励企业个人建小型养老机构
作者:   来源: 西安晚报  2016-08-23
 

  居家养老是一种新兴的养老方式,为老年人生活带来方便。为促进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发展,省政府法制办制定《陕西省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新建居住区的养老设施 应与住宅同步交付使用
 
  《条例》规定,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也应配备专职老龄工作者,负责组织实施整合社会资源,建立社区养老服务平台等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县(区)政府应根据需要,在城乡社区建设日间照料中心、农村互助幸福院和老年活动场站等设施。
  同时提出,新建居住区的养老设施,应通过公共设施配套建设,与住宅同步规划、建设、验收、交付使用,多期建设的应首期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老旧小区养老设施不能满足服务需要的,市、县(区)政府应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政府应制定政策,通过多种方式支持社会力量管理运营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利用闲置场所,建设贴近小区的小规模、多功能养老护理机构,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家庭需要无障碍设施改造或基本生活辅助器具配置的,由县(区)政府配备。
 
  养老服务从业人员 要建立诚信档案
 
  老年人能否享受到良好的服务,与从业人员的素质密不可分。《条例》规定,政府应鼓励和支持居家养老从业人员接受专业培训,建立养老服务人员健康档案、诚信档案和从业资质制度,完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等激励政策。
  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和从业人员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造成居家老年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民政部门对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居家养老服务水电气价 按居民生活类执行
 
  居家养老服务要持续发展,离不开资金支持。《条例》提出,政府应将居家养老发展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县级以上政府应将每年本级留成福利彩票公益金的30%用于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地方体育彩票公益金应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居家养老服务。鼓励保险机构设立居家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老年人意外伤害险,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给予补贴。
  新建、改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经验收符合标准的,由县级政府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建成运营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每年度根据民政部门的评估等级,由市和区(市)县政府给予奖励。对民办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按服务项目、人次和对象,经民政部门或第三方评估给予运营补贴。居家养老服务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光纤、宽带和物业费用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擅自拆除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最高处百万元罚款
 
  政府应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享受政府补贴或政策优惠的养老服务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没有履行相应义务的收回补贴,取消其享受优惠的资格。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不得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不得损坏养老服务设施。擅自拆除或改变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途的,由属地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退还建设补贴和有关费用,并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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