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记者从合肥市财政局获悉,《合肥市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办法》正式印发,明确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可获贷款贴息补助,对创建达到省级示范标准的智慧养老机构、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项目,给予不少于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可获贷款贴息补助
《办法》明确,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实际新增床位数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床位数300张以下的新建社区办养老机构,正常运营1年后,按每张床位2000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床位数300张及以上的新建社会办养老机构,正常运营1年后,按每张床位5000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
社会办养老机构(不包括公办养老机构、老年医疗机构、老年住宅、老年社区等)正常运营第2年起,由市民政局组织实施第三方评估,按实际入住自理型老年人数给予每张床位每年2400元运营补贴,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服务的,给予每张床位每年3600-7200元运营补贴。社会办养老机构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的,按照不低于同期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城乡“三级中心”可获20万元一次性补贴
根据《办法》,符合条件的县级养老指导中心、街道(乡镇)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养老服务中心(站)将获2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县(市)区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同时,对运营正常的县级养老指导中心、街道(乡镇)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养老服务中心(站),每年给予2万元运营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县(市)区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达省级示范标准的智慧养老机构一次性奖补20万元
《办法》还指出,将对通过验收的省级示范标准的智慧养老机构、省级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项目,以及符合《安徽省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建设规范》要求的养老服务三级中心给予补贴。
其中,对创建达到省级示范标准的智慧养老机构、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项目,给予不少于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在省级拨付的补助资金中列支;对创建达标的社会力量运营的智慧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其一次性建设补贴和日常运营补贴标准在原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上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