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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支柱养老保险相关税收政策分析
作者:   来源: 中汇信达  2022-09-30

  养老保险的三大支柱: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即企业年金以及个人养老金。第一支柱是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二支柱是补充养老保险,是由企业和职工根据自身经济实力,自愿建立的旨在为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补充性养老金制度。企业年金不是强制性的,而是职工自愿参与的,可以选择交也可以选择不交。第三支柱是个人养老金,个人养老金制度属于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都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

  

  一、养老保险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个人养老金保险只是个人缴纳,因此不存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但对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是由单位和个人各自承担,因此,对单位承担部分的税前扣除应区分情况:

  1、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2、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年金即补充养老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512号)规定:“第三十五条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二、三大支柱保险的个人所得税

  三大支柱养老保险,不论是单位缴纳还是个人缴纳的,其最终的受益人是个人。对单位承担的保险以及个人缴纳的保险是否应当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领取时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及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1、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养老保险法规定,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按照规定应当划入统筹账户,而个人缴纳部分才会划入个人账户。《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5条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因此,单位为职工承担个人应负担部分的法定保险金,如果已并入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工资薪金所得时允许扣除;如果没有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也不再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企业年金的个人所得政策。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其中,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不得超过参保者工作地所在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超过上述规定的标准缴付的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单位为职工缴纳了企业年金后,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缴存的职工都会用于一个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单位和个人所缴纳的企业年金费用全部存入在个人账户当中,归缴存者个人所有。等到职工退休后,我们就可以将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取出了。退休人员可以选择将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全部取出,也可以选择按月领取企业年金,每月领取金额为企业年金账户储蓄总额÷计发月数,直到将个人账户储蓄额全部领取完毕为止。企业年金一般是不允许取的,但是如果企业年金缴存者移民,出国定居;因为生病或者伤残丧失了劳动能力,那么可以申请一次性领取出来。另外如果缴存者死亡,或者退休后企业年金账户余额还没有领取完就不幸死亡,那么企业年金账户余额可以被继承。

  企业年金对单位承担的部分归个人所有,也属于在任职或受雇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所得,但在存入个人账户时并未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并且对个人承担的部分作为“其他扣除费用”已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所以个人退休领取企业年金的时候,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2019年1月1日实行新个人所得税法后,对个人领取年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根据不同的领取方式,扣取的方式也不一样,总体来就讲两种方式,按“月度税率表”和“年度税率表”两种。具体计算方法如下:一是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二是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三是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四是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五是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注意:在2013年12月31日以前,个人所得税规定: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对单位和个人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开始缴付年金缴费,个人在2014年1月1日之后领取年金的,允许其从领取的年金中减除之前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且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就其余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个人分期领取年金的情况下,可按之前缴付的年金缴费金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百分比减计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减计后的余额,按照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养老金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个人养老金是属于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对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即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都可以自愿参加个人养老金。个人养老金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的上限为12000元;参加人通过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建立个人养老金账户。参加人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或者具有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形,经信息平台核验领取条件后,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领取方式一经确定不得更改。领取时,应将个人养老金由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转入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参加人死亡后,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中的资产可以继承;对个人养老金的税收优惠上,2022年9月27日国常会的会议内容明确“对缴费者按每年12000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同时明确“投资收益暂不征税,领取收入实际税负由7.5%降为3%”。即对个人达到规定条件时领取的个人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比例税率计算的实际税负率为7.5%,个人养老金在实际税负7.5%的基础上再降为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作者:纪宏奎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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