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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行业专题报告:个人养老金箭在弦上,险企细则谋篇蓝海市场
作者:   来源: 未来智库  2022-10-18

  1. 大风起兮云飞扬,个人养老金账户制试点临门一脚

  1.1. 政策红利纷至沓来

  2022 年 9 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促进保险公司参与个人养老金制度有关事项的 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险企参与个人养老金细则”),以推进多层次、多支柱 养老保险体系建设,促进保险公司积极参与个人养老金制度,并向业内征求意见。2022 年 4 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其中明确“相关金融监 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对参与个人养老金运行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 督促相关金融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做好产品风险提示,对产品的风险性进行监管,加 强对投资者的教育”。险企参与个人养老金细则是金融机构参与的首个细则。

  养老金融大有可为,明确账户制探索为个人养老金发展奠定基础。2018 年以来银 保监会先后试点税延养老险和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成立国民养老保险公司,为保险机构 融入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提供指导意见,在丰富商业养老金融产品、满足 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需求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022 年 4 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 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提出要推动发展适合中国国情、政府政策支持、个人 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的个人养老金。个人养老账户资金可用于购买符合规定的银行理 财等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的金融产品。

  1.2. 当前险资参与第三支柱建设试点:税延养老险&专属商业养老保险

  税延养老险试点逾 4 年,试点区域未能扩大。2018 年 4 月 12 日,财政部联合税务 总局、人社部、银保监会、证监会下发《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 通知》,自 2018 年 5 月 1 日,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 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税延养老险是一种提供个人所得税 税收递延的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包含养老年金、身故、全残保障,产品的保险期间为终 身或长期,提供年缴和月缴两种缴费频次。产品为保证返还账户价值终身月领(或年领)、 固定期限 15(或 20)年月领(或年领)。当前税延养老险的试点对象包括两类:1.在试 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 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我国税延养老险采取 EET 模式,其中在缴费环节纳 税个人扣除限额按照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 6%和 1,000 元孰低办法确 定(个体工商户等限额为不超过当年应税收入的 6%和 12,000 元孰低);账户资金收益 暂不征税;商业养老金收入,其中 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 75%部分按照 10%的比例税 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即按照 7.5%进行递延征税)。截至 2021 年末,全国所有试 点地区累计实现保费收入 6.29 亿元,件均保费 1.35 万元,其中上海地区保费占比接近 八成,件数占比逾六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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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点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自 2021 年 6 月 1 日起,银保监会在浙江省(含宁波 市)和重庆市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自 2022 年 3 月 1 日起,试点区域扩大到全 国范围,在原有 6 家试点保险公司基础上,允许养老保险公司参加试点。试点险企创新 开发投保简便、交费灵活、收益稳健的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消费者达到 60 周岁及 以上方可领取养老金,且领取期限不短于 10 年。积极探索服务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 员和各种灵活就业人员养老需求。允许相关企事业单位以适当方式,依法合规为上述人 员投保提供交费支持。根据银保监会统计,截至 2022 年 1 月底,6 家试点公司累计承保 保单近 5 万件,累计保费 4 亿元,其中快递员、网约车司机等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 投保近 1 万人。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投保简便、交费灵活、收益稳健等特点已逐渐为消费 者所理解和接受,保险公司已初步形成了符合自身特点的经营模式,特别是在服务新产 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方面积累了一定经验。

  1.3. 优限额,降税费,个人参与积极性有望提升

  2022 年 9 月末,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政策支持、商业化运营的个人养老金实行个 人所得税优惠:对缴费者按每年 12,000 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投资收益暂不征税,领 取收入实际税负由 7.5%降为 3%。相较当前税延养老险(当下唯一具有税收优惠的个人 养老金业务),主要有三处放松:1)取消目前税延养老险的投保缴费税前扣除限额按月 收入的 6%和 1000 元(或年收入的 6%和 1.2 万元)孰低限制,有助于提升参保范围和 件均保费。2)投资收益暂不征税,目前税延养老险投资收益积累阶段免税,递延至领 取阶段缴税。3)降低领取阶段实际税率至 3%。目前税延养老险商业养老金收入,其中 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 75%部分按照 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即按照 7.5%进行递延征税),本次调整至 3%,我们具体展开分析如下。

  1.统一年化 12,000 元限额。当前按月收入 6%的限额规定导致需逐月确定抵税额度 上限,加之购买税延养老险的保费是在签单时确定的,月收入波动导致税延抵扣额度波 动,增加额度计算难度频度,容易出现政策享受不充分或者重复纳税的情况。例如,某 纳税人如在年初投保,每月缴纳保费金额确定为 900 元(预计月收入 15,000 元),而后 续实际按收入核算的全年抵扣额度在 800 元~1000 元间月度波动,则其在低于 900 元缴 费月,多缴纳保费无法抵税,还要在领取时按照 7.5%的税率缴税,而其高于 900 元缴 费月,未能充分享受税优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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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投资收益免税。目前税延养老险采取 ETT 模式(也即缴费环节免税、投资收益环 节延税,领取环节缴税的模式)。我们假设产品的初始费率、资产管理费用率和产品利 润率合计为 1.5%,按照账户年化 3.5%利率累积(每月 0.29%),1000 元每月本金,积累 期为 30 年,对应年金终值中累计投资收益达 26 万元,本次调整后对账户节税规模达 19,493 元。

  3.领取收入实际税负由 7.5%降为 3%。同样以上述假设为例,对应年金终值中累计 本金为 36 万元,本次调整后对账户节税规模达 8,403 元。

  新规有望提升参与积极性。我们以上海为例,进行投保个人案例分析,案例假设如 下:30 岁男性投保,60 岁退休,缴费期限为 30 年,“五险一金”缴费比例 17.5%。税 延养老保险产品的初始费率、资产管理费用率和产品利润率合计为 1.5%。账户按照年 化 3.5%利率累积(每月 0.29%),不考虑工资增长,个税差额折现率为 3.5%。当前税延 养老险试点政策规定参保人退休后需按照领取金额的 7.5%缴税,考虑到领取时缴纳基 数含全部投资收益,以及 6%收入限额要求等因素,政策优惠对月税前收入 10,158 元及 以下的纳税人群意义不大。当前从试点情况看,个税税率在 20%以上的高收入人群最有 动力购买税延养老产品,但这部分人群占比相对有限。本次调整后,临界值调整至为 7,251 元(假设按照每月 1000 元上限缴费),有望提升纳税人参保积极性。

  

  2. 参与细则解读

  2.1. 吸取税延养老险试点叫好不叫座教训

  税延养老险自 2018 年 5 月试点以来,四年有余,但未能拓展试点区域,累计保费 规模预计仅为 7 亿元左右,成效低于预期。我们认为税延养老险试点叫好不叫座,主要 原因如下:1.覆盖群体有限。享受税延养老保险优惠的前提条件是缴纳个人所得税、取 得工资薪金和连续性劳务报酬。但我国目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群占比较低,2018 年个 税政策调整后,根据财政部有关数据,纳税人口占城镇就业人员的比例从 44%降至 15%, 我们预计当前纳税人口约为七千万人左右。2.优惠力度不足。试点政策规定参保人退休 后需按照领取金额的 7.5%缴税,考虑到领取时缴纳基数含全部投资收益,以及货币时 间成本等因素,政策优惠对当期个人所得税率 10%(月收入 8000~17000 元)的参保人 群意义吸引力不强;对于当期个人所得税率 3%(月收入 5000~8000 元)的参保人群, 甚至会出现领取期税率与当期税率倒挂,大大削弱了上述人群的参保积极性。从试点情 况看,个税税率在 20%以上的高收入人群最有动力购买税延养老产品,但这部分人群占 比相对有限。3.手续办理繁琐。一方面,税额计算复杂。承保税延养老保险需要企业配 合,经办人员每月需收集抵税凭证,制作报税表格,耗时耗力,企业容易产生抵触情绪。 另一方面,税收抵扣繁琐。抵扣流程需要保险公司、客户单位、税务部门和中国银保信 等多部门联动操作。4.销售渠道单一。目前保险公司主要通过企业团体保险方式直接销 售税延养老保险,该渠道实现保费收入占比 90%以上。公司总部鲜有设立部门对接服务 该款产品,传统代理人队伍因销售佣金激励极低,对税延养老险产品推广积极性也十分 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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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体来看,税延养老险试点叫好不叫座核心原因在于两方面。一方面是产品本身具 有一定门槛,需要投保人和销售人员具备一定金融保险知识和收入基础;另一方面是税 延养老保险产品件均保费较低、利润空间小,传统个险代理人缺乏销售积极性。同时, 试点区域一直未能全国推广也是限制这一险种快速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2.2. 优化门槛:预计符合要求险企不足 30 家

  对比险企参与个人养老金细则和《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中对经营个人养老金相关业务要求,我们发现险企参与个人养老金细则中明显优化了险 企参与门槛。具体来看:1)对资本金要求从“注册资本金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 15 亿元”调整为“上季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 50 亿元且不低于公司股本(实收资本)的 75%;”;2)维持“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 150%”,将“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最 低要求由 100%下降至 75%;3)新增“上季度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低于 100%”要求。

  2.3. 丰富产品:引入两全等多元化产品,存续产品也能纳入范畴

  根据细节,满足条件的年金保险、两全保险,以及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产品都可以 成为个人养老金产品。当前税延养老险产品以养老年金保险+附加产品账户类型(A、 B1、B2、C 款)为产品设计,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以万能险+投资账户(A/B)为产品设 计,两者均设计为年金类产品,并且需要专属产品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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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征求意见稿》的表述来看,只要是符合条件的产品,无论是存续期产品还是新 发产品均可以纳入个人养老金产品范畴。《征求意见稿》明确“对已有个人养老金产品 的保险条款和费率使用情况的说明”,当前市场普遍的理解即使是已经存在的或新设计 的产品,均能作为个人养老金产品。同时,明确“保险公司应与参加人单独签订保险合 同,并在公司相关信息系统中对该合同做出明确标”,存续符合条件的产品需要重新标 识即可。可以预见的是,相较于此前税延养老险、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未来个人养老金制 度的税延政策惠及产品范围将大大拓宽,对于个人养老金参与者而言,将提升保险产品 的吸引力。

  2.4. 鼓励险企提升参与积极性

  《意见》要求险企加强信息披露和业务宣传与衔接。一方面,《意见》要求险企在 自营网络平台为个人养老金建立业务专区以提供相关服务,并强化权益信息的披露,进 一步完善业务体系。另一方面,个人养老金制度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政 策的衔接将有序推进,《意见》鼓励试点险企对此做好政策解读与业务宣传,以保证业 务的稳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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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比 2018 年 4 月试点的税延养老险,本次个人养老金业务保险公司有望提高重视 程度。一方面,彼时传统个险队伍发展景气度上行,而税延养老险主要以团险和互联网 渠道销售为主,并且仅在上海、福建(含厦门市)、苏州工业园区三地试点,覆盖人群有 限,保险公司主动参与积极性不强。另一方面,个人养老金账户制探索由国务院牵头下 发文件,并需直面来自银行和基金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竞争,保险公司需不断优化产 品设计,积极抢占先机。如果说保险公司参与税延养老险试点可以形象比喻为“第一个 吃螃蟹的人”,而未来参与个人养老金试点则属于“一起抢食蛋糕”。

  2.5. 优化对接平台:中银保信支持运营,对接人社部信息平台

  根据《征求意见稿》,个人养老金的保险行业平台,将由中国银保信支持保险公司 承保、理赔、保全等运营操作,对接人社部信息平台。中银保信负责建设并运营保险行 业平台,支持保险公司承保、理赔、保全等运营操作,按照规定将保险行业平台与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相关金融机构建立系统连接,制定保险 行业平台运营管理制度,做好信息统计和数据报送。 当前税延养老险缴费登记方式较为繁琐。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 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时,以中保信平台出具的税延养老扣除凭证为扣税凭据。取得工资、 薪金所得和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应及时将相关凭证提供给扣缴单位。在抵扣环 节,新版个人所得税 APP 上可自行申报 6 项专项扣除,却没有税延养老险专属选项, 而是需要投保人自行每月向公司人力/财务发送《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扣除凭 证》,在降低便利度的同时也不利于提升宣传效应。期待个人养老金试点后,中银保信 优化运营支持。

  

  3. 保险机构参与个人养老金业务分析

  3.1. 直面来自大资管机构的同业竞争

  养老金融星辰大海,但仍需直面来自大资管机构的同业竞争。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 资金用于购买符合规定的银行理财、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运作安全、 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的满足不同投资者偏好的金融产品,参加人可自主 选择。根据《意见》,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资金用于购买符合规定的银行理财、储蓄存 款、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的满足 不同投资者偏好的金融产品。银行具有天然的开立账户优势和丰富网点资源及客户储备, 竞争优势十分明显。公募基金的竞争优势在于资产主动管理能力强,投研能力领先同业, 但在引导基民长期投资理念上仍有提升空间。保险公司在长期投资资金管理能力、长寿 风险管理、医疗健康养老产业协同等领域有着一定竞争优势,但在品牌积累上仍有改善 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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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保险公司竞争优势分析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保险公司在产品组合创设、长期投资资金管理能力、长寿风险 管理、医疗健康养老产业协同等领域有着一定竞争优势。公司积累了丰富的长期销售激 励考核机制、风险管控机制和较长期限的投资考核机制等。保险机构大类资产配置及相 应的全品种投资能力,更有利于客户资金熨平波动、穿越周期、获取稳定收益。保险公 司拥有产品组合保障功能,商业养老保险能够满足投保人在安全稳健、长期增值、长期 领取等方面的综合需求,同时在领取条件、领取方式、收益模式、安全性和流动性安排 等方面进行创新,探索“产品+服务”模式。

  3.3. 保险公司投资账户对比

  3.3.1. 试点公司税延账户运作情况

  目前税延养老保险包括 A、B、C 三种类型,合计四款产品,其中 A 款为收益确定 型,提供长期稳定收益率(目前一般保证利率为 3.5%~3.8%),核心优势在于长期抵御 通胀压力;B 款收益保底型分为 B1 和 B2 两种类型,分别以按月和按季结算,目前结 算利率中位数约为 4.5%,短期来看收益率高于 A 款低于 C 款;C 款收益浮动型,目前 均采用投连账户单独经营,各试点保险公司账户收益率因投资风格差异明显。对于 C 类产品,保险公司应当采用独立账户的管理模式。C 类产品投资账户的估值,应坚持公 允价值原则,鼓励使用市值计量,并应当使参保人在产品转换时能够以反映公允价值的 产品账户价值进行转换,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产品查询网站页面披露信息,当前有 19 家公司税延养 老险产品在售,其中 7 家保险公司仅推出 A 款和 B 款没有涉及 C 款,12 家保险公司推 出 A、B、C 三款产品。其中,涉及 C 款产品,我们对比了公开资料查询可得的产品合 计 9 款,投资组合、基准收益率和当前累计收益率情况汇总如下:从投资组合和业绩比 较基准来看,大部分采用了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7 天通知存 款利率组合,其中平安养老税延养老险 C 款产品“含股量”最高,其业绩比较基准中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权重达 80%,且公司投资账户中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账户价值的 60%;太平洋人寿的税延养老险 C 款产品强调以绝对收益率基准,公司在 投资指引中,每年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具体业绩基准,2018 年 6 月以来的累计收益率超 过 32%,相当可观。泰康人寿的税延养老险 C 款产品“含债量”最高,其业绩比较基 准中债综合指数(全价)权重达 75%,且账户投资于上市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上限为 60%。 投资于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其他金融资产等资产的比例下限 为 40%,追求相对稳健的长期收益,2018 年 7 月以来的累计收益率超过 27%,历史回 撤和波动相对较小。横向比较来看,累计收益率最高的是平安养老的税延养老险 C 款 产品达 88%,相对收益率最高的是仍是平安养老的税延养老险 C 款产品达 64.8%。

  3.3.2. 试点公司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投资账户运作情况

  目前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投资账户包括 A、B 两种类型。投资组合账户(A,稳健性 账户)的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 2.0%,该投资组合账户在全面评估证券市场的系统性 风险和预测大类资产预期收益率基础上,主要配置长期固定收益类资产、少量配置具有 投资价值的权益类资产,追求长期稳健的投资收益。投资组合账户(B,进取型账户) 的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 0%,对应的日利率为 0%。该投资组合账户在全面评估证券 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预测大类资产预期收益率基础上,灵活配置长期固定收益类资产和 具有投资价值的权益类资产,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同时追求长期较高的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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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主要结论及投资分析

  首先,我们预测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数。2019 年新版个人所得税法实施,起征点由 3,500 元/月提升至 5,000 元/月,根据 2018 年 8 月财政部估计“修法后个人所得税的纳 税人占城镇就业人员的比例将由现在的 44%降至 15%”。近五年,我国城镇非私营单位 平均工资收入的复合增速达 9.6%,综合考虑我国人均收入的提升以及政府减税降费的 要求,我们假设未来 17%的城镇纳税人口比例保持不变。我们估计 2023 年个人所得税 缴纳人数约为 8,192 万人。2021 年我国城镇就业人员总量达到46773万人,我们假设 2022 至 2025 年全国城镇人口增速分别为 1.0%、2.0%、1.5%和 1.5%,2026 年至 2030 年降至1.0%,则对应 2030 年预计纳税人数为 8,958 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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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我们预计个人养老金账户制试点地区放开节奏。我们预计 2023 年开始正式 试点,首年试点地区人口占比为 30%,2024 年提升至 60%,2025 年提升至 90%,2026 年实现全国推广。

  然后,我们估计个人参与度。根据前文分析,个人养老金有且仅对纳税个人才有吸 引力,并且边际税率越高,吸引力越大。根据 CHFS(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 2017 年调查数据,税前平均月工资(扣除五险一金后)在 8,000 元以上人群占纳税人口 比例为 21%(2017 年个税起征点为 3500 元/月)。综合考虑新税法后减税降费、居民收 入提升以及 2022 年 9 月国常会对个人养老金领取期实际税率下降的综合影响,我们假 设符合条件人群的参与度将从 2023 年的 31%逐年提升至 2030 年的 38%,对应 2025 年 参与人数达 2,506 万人,对应 2030 年参与人数达 3,404 万人。

  再次,我们预计抵扣上限未来保持稳定增长。考虑政策因素的影响,我们假设从 2024 年到 2030 年隔年增长 15%,也即从 2023 年每年的 12,000 元上限逐年增加至 2030 年的 18,251 元,单均个人养老金参与额度假设为上限 80%。我们预计当年度新增个人 养老金缴费 2023 年为 731 亿元,2025 年为 2,767 亿元,2030 年为 4,970 亿元;对应至 2025 年年度累计个人养老金缴费(假设缴费继续率为 95%)规模为 4,883 亿元,至 2030 年为 22,837 亿元,具有较大的增长空间和潜力。

  最后,从产品端参与主体来看,我们预计商业银行有望通过账户优势率先抢占份额, 公募基金得益于较好的历史投资业绩份额提升较快,保险机构份额相对稳定。我们预计 2025 年商业银行、公募基金和保险公司当年度新增缴费市场份额为 47%、38%和 15%, 至 2030 年为 45%、40%和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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