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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龄化背景下,养老信托的制度保障研究
作者:   来源: 中国信托业协会  2017-07-19

  信托的本质是一种财产转移和财产管理制度。
  养老信托由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与受托人专业、连续的管理功能,既保证了养老财产的安全,又解决了老年人无力或不愿管理财产的问题,使财产能够充分被利用并增值,为老年人的养老生活提供资金和养老服务安排。
 
  一、养老信托在养老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和特点
 
  (一)养老金融及其种类
  金融的核心在于风险管理和时间价值。在广义范畴上,养老金融是指将养老需求或养老产业发展与金融市场对接,通过养老资产在金融市场的投资,实现养老资产的保值增值。养老资产与金融市场对接后就形成了养老金融产业。
  金融的本质就在于资金的融通,养老金融的范畴可以从最广义上去理解。广义范畴的养老金融包括了所有参与商业运营的养老金融市场,市场对接对象包括有养老保障功能的政府社保机构的社保养老基金、有养老保障功能的企业年金、有养老金融需求或养老服务需求的公益或商业养老机构,以及有养老保障需求的个人或家庭。
  因此,对应金融市场的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行业分类,养老金融也可以分为银行养老理财、商业养老保险、养老证券、养老基金、养老信托等。
  
  (二)养老信托的概念和特点
  养老信托属于养老金融中的一个子类,养老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养老目的而对养老财产进行管理或者处分,或为受益人提供全面养老服务的行为,以及将财产或财产权用于养老产业的开发和建设的行为或安排。
  养老财产管理信托的发起方以委托人为主,受托人在中国一般是信托公司,在向客户提供养老咨询服务的过程中,为客户设计特定的养老保障规划,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财产信托,为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的养老保障履行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等受托职责。
  养老产业信托的发起方一般是受托人,即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基于养老服务产业发展的前景和老年人的养老需求,发起设立养老服务项目,向包括养老服务需求者在内的社会投资者进行推介,募集包括资金在内的财产或财产权,开发和建设养老服务产业,促进社会养老产业发展,投资者获得养老服务业的服务消费权益或养老产业的资产增值收益。
  养老信托兼具养老服务和信托的双重特征,主要有如下特征:
  (1)长期性。
  长期性是所有养老规划所具有的特征,也是养老信托的特征之一。养老信托的长期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委托人可以而且必须在中年时期、劳动能力和财富创造能力强时就筹划养老安排和养老规划,而养老资金和养老消费的需求则需要等到老年,甚至暮年时才使用和消费,跨越时间短则十余年,长则四五十年;二是即使老年人安排的养老信托规划,跨越的期限也长达二十年,甚至三十余年,随着人均寿命的延长,养老信托跨越的期限将更长。
  (2)养老目的性。
  养老信托产品的目的是弥补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在资金和养老设施方面的不足,使受益人获得更高保障水平的养老保障服务,因此,养老信托资产的使用和管理要以实现受益人特定的养老保障和特定的养老服务为目标。为了实现特定目的的养老服务,受托人需要提前与委托人进行充分的沟通,需要对受益人个性化的养老需求进行充分的调查和分析,以合理规划和设计养老信托的规模、资产类别、信托资产的使用和管理方案,确保委托人为受益人安排和规划的特定养老目的能够实现。养老信托资产的使用需要进行适当的限制和约束,以确保委托人为受益人安排的养老保障功能能够实现。
  (3)财产隔离功能。
  信托财产的隔离功能又叫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指信托一旦设立,信托财产就既独立于委托人的财产,又独立于受托人的财产,仅仅服务于信托目的。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受托人,死亡或者被依法撤销、解散、宣告破产,信托财产都不属于其遗产或清算财产,不承担民事责任。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可以将受托人基于自己的利益而处理信托财产在法律上的可能性减少到最小限度,从而极大地提高信托财产的安全系数。这种财产隔离功能保证了受益人收益的稳定性和确定性,符合养老保障的实际情况。
  (4)信义和专业理财。
  所以信托,即“信+托”,信任之后才有托付。信托的设立一定要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上,信托本身就是以受托人的忠诚履职为特色的,受托人至始至终都要以委托人的意愿按照信托协议的约定履行职责,同时也要受到监管机构严格的监管。养老信托灵活稳妥、专业的理财能够较好地保障养老资产的稳妥管理。养老金融服务于老年人群的资产保障、投资需求和养老消费。
  
  一是通过完善包括保险、基金在内的各类契约型储蓄机构、以及金融产品创新,为老年人群的基本生活提供安全保障网;
  二是把促进当前消费与养老结合起来,基于商业信用进行养老金融创新;
  三是根据老人特点,开发出更多的银发投资产品,提供更综合全面的财富管理服务。
  因此,养老金融在整个金融链中涉及社保资金的运作和管理、年金及类年金的管理、私人养老的财富管理、养老融资服务,以及养老保险、信托、基金、证券、支付结算和专项服务等。
 
  二、中国养老信托的制度障碍
 
  养老信托的特点和优势决定了其是解决目前养老困境的手段之一。近几年来,中国信托公司在养老信托领域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探索,部分信托公司也开发了几款养老信托产品。但是,目前养老信托产品呈现数量少、规模极小等尴尬局面,养老信托在理论上的作用与业务实践存在巨大的反差。
 
  (一)政府支持养老信托发展
  随着老龄化的来临,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有关部委都出台了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核心的政策和规划如下。
  1.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养老服务业发展
  近年来,随着中国老龄化问题的日趋严重,中央政府高度重视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对养老服务业的发展进行了规划,并出台了一些基本政策,支持社会各界采取多种方式促进养老服务业的发展。
  2011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这是中国第一次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专项规划范围,并提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打破行业界限,开放社会养老服务市场”。
  2013年9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要任务、政策措施与组织领导。
  2016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出台,其中第六十四章“改革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提出,“完善统账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构建包括职业年金、企业年金和商业保险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持续扩大覆盖面。实现职工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完善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健全参保缴费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基本养老金合理调整机制。推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其中第六十五章“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提到,“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通过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增加养老服务和产品供给”。
  2.有关部委明确支持信托公司发展养老服务业和养老信托
  2016年3月,人民银行、民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到2025年,基本建成覆盖广泛、种类齐全、功能完备、服务高效、安全稳健,与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符合小康社会要求的金融服务体系”。其中,特别提出,“鼓励信托公司利用信托制度优势,积极开发各类附带养老保障的信托产品,满足居民养老领域金融服务需求,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加快老年医疗、健身、娱乐、旅游等领域消费信贷、信托产品创新。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业务。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探索代际养老、预防式养老、第三方付费养老等养老模式和产品,提高居民养老财富储备和养老服务支付能力”。
  2001年颁布实施的《信托法》规定,公益信托的范围包括救济贫困等社会公益事业。2016年3月颁布、9月起正式实施的《慈善法》,明确将“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写入“慈善活动”范围中,并专章规定了慈善信托。
  3.地方政府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
  各地方政府响应中央号召,纷纷出台了适合本地的养老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如2016年8月,北京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北京市“十三五”时期老龄事业发展规划》,这也是北京市首次将老龄事业发展规划上升为重点专项规划。规划提出,支持建立担保托管中心,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担保、老年人以房反向抵押贷款担保、养老服务机构银行贷款担保、养老服务机构土地租赁托管等服务。“十三五”期间,北京市将制定全市统一的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房屋抵押登记合同范本,建立抵押登记专项绿色通道,试点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
  
  (二)制约养老信托发展的障碍
  中国要发挥信托制度在解决老龄化面临的诸多问题方面的作用,还需要全面梳理信托公司运营的政策要求,调整一些不适合养老信托业务发展的制度障碍,其中以下几个方面比较重要。
  1.合格投资者门槛
  2009年2月修订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其中“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三)个人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实践中,信托公司在设计养老信托产品时,存在受限于该规定的情况。主要原因是大部分符合上述合格投资者标准的自然人,其自身已经具备了一定养老的规划、能力和安排,对于养老信托产品的需求并不高,而对于养老信托产品有较大购买意愿的潜在人群,往往是经济能力并没有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需要通过信托产品的收益和安排来帮助他们实现养老的计划,这些自然人一般难以达到目前的合格投资者门槛,而且由于单人的认购金额较小、受众更为分散,也受制于单个信托计划不得超过50人的限定。现有的规定事实上造成了相当大比例的个人被挡在合格投资者的门槛之外。
  2.养老产业优惠政策
  2014年4月,国土资源部印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规定:“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占用土地,可确定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在办理供地手续和土地登记时,土地用途应确定为医卫慈善用地”,“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原则上以租赁方式为主”,“为降低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成本,各地可制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出租或先租后让供应的鼓励政策和租金标准,明确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向社会公开后执行”,“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虽然在国家层面已经出台了上述针对养老地产方面的优惠政策,但是存在如下问题:首先,其中提到的具体优惠力度并不清晰,实际适用尚未有明确的标准;其次,该指导意见在各地的执行中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尺度,难以达成政策出台的初衷;最后,各地也并没有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跟进出台细化的执行办法。
  养老产业并未从中收获实际的降成本效益,中国养老产业盈利模式和可持续发展模式仍在探索,信托资金投资养老产业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制约了养老产业信托业务的发展。
  3.信托财产登记与税收政策
  2001年,中国颁布实施《信托法》,但《信托法》对不动产财产的信托登记没有进行详细规定,致使不动产等财产难以纳入养老信托财产规划,信托税收优惠没有在基本法律层面得到解决,致使开展养老信托没有税收优惠空间,老人和信托公司在开展相关业务时都缺乏足够的动力。
  设立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国信托登记制度建设的重要突破,但是仍不能解决信托财产登记和养老信托税收优惠等问题。对于养老信托而言,如果股权和不动产等财产难以作为信托财产,将大大影响养老信托的运营空间。
  4.其他
  2016年3月18日,银监会向各银监局下发《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监管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58号文”),这是继2014年4月银监会下发《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99号文”)之后,又一次下发的系统性风险指导。“99号文”提出,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非标理财资金池业务,在此基础上,“58号文”要求,加强信托业务的流动性风险监测,加大非标资金池信托排查清理力度,摸清底数,督促信托公司积极推进存量非标资金池清理,严禁新设非标资金池,按月报送非标资金池信托清理计划执行情况,直至达标为止。
  关于信托公司资金池业务,主要特征是信托资金投资于资本市场、银行间市场以外没有公开市价、流动性较差的金融产品和工具,从而导致资金和资产“多对多”的对应关系、期限错配。而养老信托产品的长期性,要求其能够达到一定的收益率才能保证抗通胀、增值保值,因此在这一规定之下,信托资金的投资运用范围和领域大大受限,养老信托业务操作难度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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