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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评价——我国养老目标基金评价
作者:   来源: 养老金融50人论坛  2019-05-22


  近年来,我国居民养老保障需求的日益增加,作为个人养老金重要投资品种的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随着《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的出台以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跟进,养老目标基金产品也将逐步发行面世。鉴于养老目标基金产品投资目的以及投资策略的特殊性,因此需要对其进行单独的基金评价。本文首先介绍了海外养老目标基金评价经验,从专业评级机构、学术研究机构、监管机构和基金公司几个不同的主体出发,分别介绍其目标日期基金和目标风险基金的评价思路。然后结合我国现状,提出养老目标基金评价需遵循长期性、适当性、一致性原则,在进行明确分类、建立相应比较基准的前提下进行养老目标基金评价,包括业绩评价、风险评价、基金经理定性评价、基金公司定性评价、基金费用评价五个方面。本课题包含三部分内容:产品概述及发展历程;养老目标基金评价海外经验借鉴;我国养老目标基金评价。

  我国的养老目标基金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现存目标日期基金产品,由于不符合《指引》中要求的FOF形式,因此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养老目标基金。而且,采用目标日期策略的基金数量仅有五只,许多评级机构并没有将其单独作为一个分类进行基金评价。随着《指引》的出台以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跟进,养老目标基金产品将逐渐丰富,鉴于养老目标基金产品投资目的以及投资策略的特殊性,有必要对其进行单独分类评价,因此本部分将讨论我国养老目标基金评价相关原则、思路以及需要考虑的问题。

 

  (一)我国养老目标基金评价原则

 

  养老目标基金以追求养老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为目的,结合《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和《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对养老目标基金进行评价除满足普通基金评价原则外,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长期性原则,即注重对基金的长期评价,以符合其养老资产的长期属性,培育和引导投资人的长期投资理念;

  第二,适当性原则,即注重对基金是否符合养老投资需求的评价,满足投资者的适当性需求,;

  第三,一致性原则,即基金评价标准、方法和程序保持一致,不得使用未经公开披露的评价标准、方法和程序。

 

  (二)我国养老目标基金评价思路

 

  结合海外养老目标基金评价经验和我国养老目标基金评价原则,在进行我国养老目标基金评价的时候需要考虑到评价方法的普适性和可操作性,因此在评价思路上,可以以晨星综合评价方法为参考,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在基础分类、评价基准和评价指标的选择上进行适当的调整。

  1.我国养老目标基金分类标准

  目前,我国共发行三只目标日期基金产品,由于发行数量较少,并没有针对目标日期基金进行单独分类,而是根据其股票和债券比例被划分到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两个类别中。

  随着养老目标基金产品的逐步发行,对于目标日期基金和目标风险基金的单独分类将成为对其进行评价的基础。

  针对目标日期基金,由于其采用目标日期策略,因此不同目标日期的基金对应的资产比重不尽相同。建议以目标日期作为分类的依据,以一定的时间间隔对基金进行分类,在产品发展初期以10年为一个类别,后面逐渐细分到5年为一个基金类别,并将已达到目标日期的产品作为一个单独类别进行评价。

  针对目标风险基金,其根据特定的风险偏好设定权益类资产、非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因此其分类以权益比重为划分标准。比如权益占比70%及以上的划分为积极型,权益占比50%-70%的划分为成长型,权益占比30%-50%的划分为稳健型,权益占比30%以下的划分为保守型。

  2.我国养老目标基金比较基准

  基准对于基金评价的意义在于两方面,一方面,有利于统一比较标准,在同样的基础上对同类别的基金进行相对收益的比较;另一方面,对于基金管理人的评价,以是否偏离基金合同约定的业绩基准为标准,可以考察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过程中是否严格按照产品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与投资范围进行投资,有利于为基金持有人获取长期稳定的收益。

  我国养老目标日期基金比较基准,应突出养老属性,设计适合养老投资需求的比较基准,以合理约束和规范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标准。

  目前,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编制针对目标日期基金的目标日期指数,其编制思路是基于人们在不同年龄段拥有的人力资本与金融财富水平,设置相应的风险承受水平,从而进行不同资产间的优化配置,为不同退休日期人群提供一站式养老储蓄的基准指数。由于中证目标日期指数2016年8月才发布,所以我国现有的三只目标日期产品并没有采用中证目标日期指数作为基准,而是采用了自定义的宽基指数作为其比较基准,这与海外养老目标基金产品类似,多数基金公司在养老目标日期基金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选择上,通常依据自身下滑曲线设计或投资策略,编制与本基金资产配置比重相同的市场指数作为基金合同约定的比较基准,这使得不同基金公司同一目标日期产品的比较基准不尽相同。而对于基金评价机构,需要采用统一的基准对不同公司的基金进行比较,因此可以考虑选择中证目标日期指数。

  另外,针对目标风险基金,也需要编制统一的市场指数作为比较基准。根据我国目标风险基金分类建议,目标风险基金的指数也可以根据不同的权益比例分为积极型、成长型、稳健型、保守型,对应的权益比重为70%、60%、40%、20%。

  3.我国养老目标基金评价指标

  养老目标基金具有养老保障属性,更需关注绝对收益情况,而且由于投资周期较长,对于基金业绩长期风险控制要求更高,因此在评价时收益指标和风险指标的选择和普通基金有一定区别。

  结合海外养老目标基金评价经验和我国现有的公募基金评价体系,在对我国养老目标日期基金进行评价的时候,我们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指标选择:

  (1)业绩评价:关注基金净值增长率和超额收益。净值增长率考察基金在评价期间资产净值的增长率,超额收益考察基金与基准指数相比较的超额收益情况。考虑养老目标基金评价长期性原则,建议至少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对养老目标基金进行评价,评价周期选择三年、五年、十年为标准进行相关指标计算和业绩评价,且汇总整体长期业绩评价时,赋予五年以上的长期业绩更高权重。

  (2)风险评价:以养老资产的保值增值属性为出发点,关注业绩波动性。考虑到养老目标基金对资产价值下跌更为敏感,因此建议以索提诺比率(SortinoRatio)计算风险调整后收益。另外增加下行风险和最大回撤指标,以增加绝对收益的评价比重。

  (3)基金经理定性评价:主要评价基金经理和养老目标基金投资团队投资经验、业绩稳定性、在基金管理中对基金合同履行情况以及投资策略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重点考察目标日期基金对于下滑曲线的设计是否考虑目标养老人群的适当性需求,目标风险基金的设计是否符合目标人群的风险偏好或风险预算等。

  (4)基金管理公司定性评价:从公司及其人员的合规性、公司治理结构、人员稳定性、信息披露和风险控制能力定性评价基金管理公司。养老目标基金是居民长期、持续的投资,因此基金管理公司的稳定、合规性影响着养老资金安全,需要对其进行审慎评价。

  (5)基金费用:养老目标基金采用基金中基金形式,其费用评价考虑交易费用控制情况。采用内部子基金结构和开放子基金结构的基金中基金,其子基金管理费用较大差别,将直接影响投资收益。

  以上五个方面是建议在评价养老目标基金时采用的指标或评价思路,在计算不同指标结果之后对养老目标基金进行排名或者打分,进而根据一定权重汇总得到总的评价结果。

 

  (三)我国养老目标基金评价需要考虑的问题

 

  相较于普通公募基金产品来说,养老目标基金产品发展历程较短,尤其是目标日期基金即使在美国也不到三十年历史。因此,对于目标日期基金和目标风险基金的评价仍旧有许多值得探讨的地方,尤其是《指引》刚刚发布,尚未有真正意义上的产品面世。另一方面,基于我国社会老龄化进程和资本市场发展现状,我国养老目标基金产品指引要求与国外略有不同,在设计我国养老目标基金评价思路时,虽已针对我国特色进行改进,但仍有一些需要考虑的问题。

  (1)针对下滑曲线的评价问题。从海外目标日期基金评价思路看,针对下滑曲线均多进行定性分析,较少进行定量分析。且晨星认为目标日期基金的下滑曲线有其特殊性和差异性,应由基金公司内部自行评价,因此在其评价体系中没有针对下滑曲线的专门评价。各学者和学术机构针对下滑曲线的评价方法各有其局限性,普适性也较差,难以得到较好的评价结果。

  (2)目标风险基金风险跟踪问题。根据我国《指引》规定,目标风险基金可采用某一约定的风险约束作为目标风险进行资产配置,类似指数基金跟踪基准指数,在评价的时候是否应对其跟踪误差进行评价。由于在海外并没有针对目标风险基金的特殊评价方法,因此选择什么样的指标进行跟踪误差的评价仍需探索。

  (3)不同评价方面权重问题。以晨星为主的基金评价思路,采用五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但是针对这五个方面均赋予等权重进行汇总,并未突出哪一方面的重要性。但养老目标基金由于其养老属性,评价时是否应有所侧重,分配不同权重需进一步探讨。

  (4)我国投资者风险偏好和海外投资者风险偏好差异问题。由于我国投资者和海外投资者风险偏好存在差异,且各类资产波动率不同,因此在基于风险偏好对目标日期基金、目标风险基金进行分类,以及设计对应的基准指数时,应考虑在权益比重上进行差别对待。

  (5)封闭期和限制投资比例问题。根据我国养老目标基金《指引》要求,养老目标基金应当采用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或设置投资人最短持有期限,并限制对应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或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海外目标日期基金绝大多数是开放式基金,仅对养老金账户内资金流动性进行限制,投资者如在退休前提取账户内资金,将面临较大损失。但我国采用定期开放运作方式,则在基金流动性管理上有一定区别,进而需将此问题纳入评价考核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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