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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资管新动作:险资和养老金可投资债转股
作者:   来源: 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  2020-05-08


  周三(56日)消息,银保监会向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下发《关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针对债转股业务作出明确说明。

 

  险资、养老金等可投资债转股

  《通知》主要涉及6大要点,具体如下:

  1、明确债转股资产标准。债转股投资计划应当主要投资于市场化债转股资产,包括以实现市场化债转股为目的的债权、可转换债券、债转股专项债券、普通股、优先股、债转优先股等资产。

  2、明确收益率情况。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投资者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3、明确合格投资者标准。自然人方面,具有4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8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60万元。法人方面,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同时强调,合格投资者投资单只债转股投资计划的金额不低于300万元。此外,自然人投资者参与认购的债转股投资计划,不得以银行不良债权为投资标的。

  4、投资准入说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可以使用自有资金、合法筹集或管理的专项用于市场化债转股的资金投资本公司或其他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作为管理人的债转股投资计划,但不得使用受托管理的资金投资本公司债转股投资计划。

  此外,保险资金、养老金等可以依法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且其他投资者可以使用自有资金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

  5、投资范围说明。债转股投资计划可以投资单笔市场化债转股资产,也可以采用资产组合方式进行投资。资产组合投资中,市场化债转股资产原则上不低于债转股投资计划净资产的60%

  债转股投资计划可以投资的其他资产包括合同约定的存款(包括大额存单)、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等。

  此外,债转股投资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200%。分级债转股投资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

  6、关于交易转让说明。投资者可以通过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下称登记机构)以及中国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场所和方式,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债转股投资计划份额,并按规定办理持有人份额变更登记。转让后,持有债转股投资计划份额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同时,债转股投资计划应当为封闭式产品,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投资者不得进行认购或者赎回。债转股投资计划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产品到期日。

  此外,债转股投资计划原则上应当为权益类产品或混合类产品,可以进行份额分级,根据所投资资产的风险程度设定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中间级份额计入优先级份额)。其中分级债转股投资计划不得直接或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监管规则需做相应修订

  多位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人士表示,《通知》的政策意义在于允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管业务,可以面向特定社会公众募资开展债转股投资计划的管理。

  不过,从现实效果看,债转股作为高度专业的“小众”领域,社会公众的接受度相对较低,且《通知》对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比资管新规要高,面向特定社会公众募资的难度较大;但《通知》允许保险资金和养老金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这是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一直以来所希望拓宽的募资领域,后续政策的顺利落地实施还需要险资、养老金投资管理等监管规则作出相应修订。

  有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负责人表示,保险资金本身期限较长,与债转股项目较为契合。在选择项目时,主要关注安全性和收益率。在安全性上,主要关注主体,所选主体所处行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战略行业,而且这些主体都是行业的龙头。在收益率上,整体较有竞争力。

  对于债转股项目的难点——定价和退出机制,该负责人介绍,定价主要看交易结构,偏债按固定收益定价,偏股关注估值;退出既有回购方式,也有永续方式,还有纯股权通过资本市场退出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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