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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基金投资须遵循的“四项基本原则”
作者:   来源: 金融界  2018-12-10

  继全国社保基金和企业年金之后,职业年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和个人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养老基金已经陆续实行市场化的投资管理体制。养老基金投资关系国计民生,必须遵循安全性、收益性、长期性、合法性“四项基本原则”。
  第一,安全性原则。
  安全第一,是养老基金投资的首要原则。养老金是亿万国民的“养命钱”,直接影响民生福祉,无论怎么强调其安全性的重要都不为过。养老基金投资实行政府监管、市场化运营,其安全性甚至影响养老金制度的政府公信力。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国家遴选一流的投资管理机构担任其投资管理人,投资的安全性因此也直接影响投资管理机构的声誉和品牌。
  养老基金投资安全,包括本金安全、投资收益波动小等要求。本金安全是养老基金投资安全的“底线”。虽然养老金投资管理不能限定绝对保本,但是养老金的性质决定了保本是投资管理的基本目标。如果本金安全受到损害,那么投资管理人百口莫辩。实行市场化的投资,投资业绩难免会受到市场波动影响,但由于养老金投资的委托人普遍都是风险厌恶型投资者,因此保持投资收益率相对稳定,也是养老金投资管理满足委托人投资偏好的基本要求。
  实现养老基金投资安全,政府部门要加强投资监管,从制度建设到机构准入再到投资过程监管,都要实行全流程的严密监管。投资管理机构要严格遵循保本投资策略、严格遵守投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严密监测市场动态和投资表现,确保投资安全。委托人和受托机构要把投资监督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在投资政策制定、投资战略资产配置决策等方面把安全作为首要投资原则,在投资过程监督方面以安全性作为最重要的监测标准。
  第二,收益性原则。
  在投资安全基础上追求适当的投资收益,这是养老基金投资的基本风险收益目标。养老基金之所以采取市场化的投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保值增值。养老基金的长期投资收益率原则上必须超越通货膨胀率、银行存款利率、国债利率等收益率指标。如果不能战胜通货膨胀率,那么就意味着养老基金投资实质上处于贬值状态;如果不能超越银行存款利率和国债利率,养老基金就没有必要实行市场化、分散化的投资。养老金投资收益的表现反映了国家养老基金投资管理制度的优越性和可行性,反映了投资管理机构的投资管理能力,直接影响受益人的“获得感”和投资效应。
  为保证养老基金投资获得适当的、良好的收益,政府要不断完善养老基金投资管理制度,不断扩大投资范围、优化资产配置比例,使投资“有利可图”。受托机构和投资管理机构要优化投资管理策略、提高投资管理专业能力、抓住投资机会,使养老基金投资实现合理的回报。
  第三,长期性原则。
  长期投资是养老基金投资的天然特征和本质要求,也是养老基金投资的独特优势之一。个人养老金投资理论上涵盖个人从入职到退休的漫长生命周期,可以长达50年以上。在公共养老金当中,全国社保基金是养老金的国家战略储备,原则上长期“只进不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主要投资目标在于提高基金的充足性而不是追求流动性。在期限匹配上,养老基金投资主要的担忧不是“短资长配”而是“长资短配”。长期投资的特性可以使养老基金在金融资本市场发挥“稳定器”的作用。
  基于长期性原则,养老基金的投资管理合同、投资管理策略、投资管理绩效评价都应该“从长计议”。相对较长的投资管理合同期限,可以支持养老基金投资管理人优化策略、规范行为、追求长期稳定的业绩。因为投资的长期性,养老基金投资可以较大比例投资合格的具有较高投资收益的长期投资工具包括权益类投资工具,以更好地采取长期投资策略和价值投资策略。养老基金投资不能因为追逐短期利益而实行“追涨杀跌”“跟风投资”“羊群效应”的非理性投资。一般投资管理机构的业绩评价趋向短期化,公募基金的业绩评价甚至短到“逐日盯市”、按日估值,使投资管理机构为短期业绩目标所累。对于养老基金投资业绩评价,长期业绩表现评价的重要性远远超过短期业绩评价的重要性。
  第四,合法性原则。
  我国各类养老基金投资都有相应的投资管理法规,依法投资、合法投资是养老基金投资的“红线”“高压线”。合法性是养老基金其他投资原则的基础和前提。
  我国对各类养老基金的投资都作出了明确、严格的法律规定。区别于欧、美等国家养老金投资管理制度采取“审慎投资法则”,我国的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法规采取严格的“数量限制原则”--对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都作出了严格的限制,投资的自由裁量权相对有限,不但资产配置有明确的法规边界,各类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法规还对机构主体、资产安全、风险控制、投资行为、投资监督等作出了明确的规范。
  坚持投资合法性原则,微观上有利于养老基金通过长期投资更好地实现安全性和收益性目标;宏观上有利于现代养老金体系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有利于金融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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