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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信托:“一站式”养老创新探索
作者:   来源: 市场资讯  2021-11-03


  在养老信托展业过程中,信托公司需要充分发挥以受托服务为本源的制度优势,创新探索以养老为信托目的的资金信托、服务信托以及慈善信托业务,以信托力量服务社会养老需求。

  养老信托不仅能为老年人提供养老资金的保值增值管理,还能根据老年人的个性化需求,提供内涵丰富的养老服务。

  我国正面临人口老龄化的社会压力,养老信托作为养老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拥有巨大的商业发展前景,更具有重要的社会民生内涵。

  近年来,信托公司致力于积极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养老信托,有力推进养老保障“三支柱”体系建设进程,对缓解我国未来人口老龄化压力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养老信托展业过程中,信托公司需要充分发挥以受托服务为本源的制度优势,创新探索以养老为信托目的的资金信托、服务信托以及慈善信托业务,以信托力量服务社会养老需求,兼顾效率与公平,扎实稳步促进“共同富裕”。

 

  养老信托,提供全面养老服务

  从《信托法》的界定来看,养老信托应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实现受益人养老目的而对财产进行管理、处分,或为受益人提供全面养老服务的行为。随着信托公司不断提高对养老需求、养老服务和养老市场的认知,养老信托作为服务信托的重要内容,在养老金融体系中的综合服务能力越来越受到重视。

  在推动养老“三支柱”建设方面,信托公司能够充分发挥信托跨资金、资本、产业市场的优势,与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基金公司互相配合、协同发展,为市场养老需求提供合适的养老金融产品和服务。

  针对第一支柱,信托公司能够提供基本养老基金的受托管理业务,以及提供适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社保基金信托投资的信托产品。针对第二支柱,信托公司能够提供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信托业务以及资金端投资业务。针对第三支柱,信托公司则可以提供涵盖从个人养老账户管理到配置养老金融产品的全链条服务。

  2021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银保监会信托部主任赖秀福建议将信托系产品作为中国养老第三支柱发展初期的产品主体之一,养老信托能够发挥信托独特的制度优势,为受益人提供“一站式”的综合养老服务。

 

  养老信托的制度优势:整合性、灵活性和安全性

  信托是英国衡平法精心培育的产物,在我国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信托富于弹性的社会机能,正是源于其独特的、创新的法律理念。包括我国在内的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引入信托法后,都一定程度上结合了本国国情和法律文化,但无不以继承信托的创新法理为前提。在养老信托的业务场景中,信托制度实现养老财产管理功能的优越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整合性、灵活性和安全性。正是基于信托制度优势的发挥,养老信托成为完善养老保障、参与养老金融体系建设的重要力量。

  ●整合性

  养老信托的优势首先体现为信托制度的整合性,主要表现在养老信托的服务功能和服务范围两个方面。

  从金融服务的功能来看,相对传统的财产转移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信托“受托人”这一中间设计能够将财产转移功能与财产管理功能整合为一体。

  基于这种整合性,受托人可以根据委托人的意愿,在同一个养老信托的架构中同时实现委托人对财产管理和财产转移的诉求,在保证受益人权益得到实现的基础上,还能与家族信托、慈善信托等业务相结合,进一步实现后续养老财产的代际传承以及对公益慈善的捐赠。

  从金融服务的范围来看,养老信托可贯穿于养老金、养老服务与养老产业三个领域,为信托公司综合性地开展“一站式”养老金融服务提供制度保障。

  在养老金产品的提供上,信托公司可以为客户提供定制化的养老金保值增值及分配服务;在养老服务端,信托公司通过与专门机构开展合作,对接养老社区、医疗康养等养老服务机构,为受益人提供养老服务消费权益;在养老产业端,信托公司可以以长期养老资金对应优质养老产业的中长期投融资需求,从而将养老资金、养老服务和养老产业结合起来,形成养老金融的系统闭环。

  ●灵活性

  随着社会养老的发展和家庭财富的积累,老年人对养老财产管理、养老服务提供、养老生活消费等方面的需求也更加复杂多样,而养老信托能够基于信托制度的灵活性,为老年人提升晚年生活质量提供更多选择的空间。

  在养老金的管理方面,养老信托作为一项财产安排制度,为老年人财产管理的制度供给提供了补充,回应了老年人对养老财产管理的个性化需求。信托公司能够根据委托人不同的收益和风险偏好对养老财产进行保值、增值和分配,以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安排长期养老金管理和支出规划,设计收益权分层的结构化养老信托产品。

  在养老服务的提供方面,信托机构能够根据委托人的意愿设定相应的条款,灵活提供包括养老社区居住、医疗康养服务等多种养老服务的消费权益。在服务管理中,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从养老服务的筛选、采购及监督,到服务费用的按时支付等,需要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尽职尽责地主动管理,保证受益人的利益得到实现。

  ●安全性

  在社会养老的发展中,养老财产的安全性是一个非常值得关注的问题。在养老行为中,老年人往往把养老财产移交给他人代为管理,在财产转移后,难以预防财产接受人因品行或能力方面的缺陷导致养老财产蒙受损失。相比于传统的财产转移和管理制度,信托制度具有独立性与安全性的特点。

  在财产管理上,信托财产不仅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固有财产,其损益也具有独立性,可以说在以账户制为基础的养老第三支柱建设中,养老信托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在制度安排上,养老信托有受托人约定职责和法定职责的双重设计相约束,受托人的职责非常具体明确。这是养老信托受托人的职责所在,也是受托人文化“守正、忠实、专业”的体现。

  在稳定性保障上,养老信托在法律上具有连续性的设计,在养老信托设立后可以不因各种意外情况发生而终止,还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监护人,确保委托人能够稳定地实现自己的目的,不因委托人的失智、去世等情况的出现而使受益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养老信托业务的创新探索

  养老信托作为养老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能为老年人提供养老资金的保值增值管理,还能根据老年人的个性化需求,提供内涵丰富的养老服务。目前,有多家信托公司针对客户需求对养老信托产品进行创新探索,其业务类型主要涵盖三个方面。

  以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的养老理财信托:在养老信托资产的保值增值管理规划中,信托资金不仅可以投资于资本市场、货币市场等金融市场领域,还可以连接产业,分享实体经济的价值增长,依据不同风险和收益偏好的投资者需求设置结构化收益。

  以提供养老服务为目的的养老服务信托:信托机构能够与养老服务机构、康养机构等形成业务合作,发挥信托账户财产独立、风险隔离、灵活支付优势,为受益人提供养老消费权益和个性化分配等服务。

  以助老扶老为目的的养老慈善信托:老龄化社会和“共同富裕”的发展目标对具有公益特征的养老事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慈善信托作为三次分配的重要方式之一,可以创新养老慈善模式,汇集更多养老慈善资源,更好地服务于养老慈善事业。

 

  以账户制为载体提供“一站式”综合服务

  以账户为载体发挥信托制度的灵活优势,是养老服务信托未来发展的主要趋势。2020年重阳节,中航信托推出了“鲲瓴养老信托”品牌系列产品。区别于传统的养老产品,鲲瓴养老信托通过依托专属信托账户,创新性地将养老服务、受托传承、投资保值三位一体有机结合,为客户提供“养老+传承+投资”“一站式”综合服务,通过养老信托专户,实现养老费用支付、养老社区入住以及保值增值等目标,为有独立养老意愿、高品质养老需求、养老传承兼得诉求的客户提供了综合性金融解决方案,积极构建养老服务信托新生态。

  鲲瓴养老信托在收益方式上采用定期浮盈分配和委托人指令分配相结合的形式,面向的养老客户群体在需求上也具有一定的共性:希望在本金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实现高效传承、希望养老信托可以满足养老费用代理支付需求以及希望享受体验高品质的养老服务。

  为实现有效传承、资金流动、无忧养老等综合服务目标,鲲瓴养老信托在产品设计上具有以下特点:在信托目的上兼顾养老与家族传承,通过金融架构设计确保养老资金在各个阶段的分配和管理;在养老服务提供上与国内大型养老社区展开合作,为客户提供高端养老社区入住权益和医养保障权益;在满足委托人需求上,针对各类型的养老诉求设计了多套养老方案,同时结合客户个性化需求提供定制专项服务;在资产配置上通过对各类资产的有效组合、专业配置,分散市场系统风险,以信托财产支付信托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养老费用,实现养老财产的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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