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金如何分割?
作者:   来源: 家族财富管理师  2022-08-17

  一、实务指引

  (一)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养老保险金是国家通过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向退休职工发放的生活费用,是退休职工的主要收入和生活保障。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应当取得”是指当事人已经退休,具有享受养老保险金的基本条件,但由于某种原因尚未将养老保险金领取到手的情形。

  (二)离婚时养老保险金应如何分割

  离婚时,养老保险金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不一定可以分割,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具体的处理方式如下:

  1.离婚时,男女双方均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已开始实际取得养老保险金

  (1)在离婚时,对于双方已实际取得了养老保险金的,离婚时可以进行分割。

  双方可先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已开始实际取得养老保险金金额,按照有利生产、便利生活、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一般法院会查明双方名下各自养老保险金金额,接着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账户已经领取的金额进行平均分割,或由领取养老保险金多的一方按月给少的一方补付差额。

  (3)在举证方面,提出分割养老保险金请求的一方,需要提供相应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养老保险金金额明细,以便确定双方分配金额。

  2.离婚时,男女双方均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已缴纳了一定数额的养老保险费,但尚未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

  (1)对于离婚时,双方只缴纳了养老保险费,但均未达到退休年龄,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的,则无法将养老保险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如果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该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则法院不予支持。

  (2)但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养老金账户中实际缴付部分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则该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依法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只是在分割时,根据相关政策,养老保险费缴纳者未达到退休年龄不可领取养老保险金或取出保险费,夫妻离婚也尚不是提前支取养老保险费的法定事由,因此,一方应分得的养老保险费部分只能由另一方个人财产同等数额予以补偿。

  (3)在举证方面,提出分割养老保险金请求的一方,需要提供相应在婚后给一方缴纳养老保险的缴存明细,证明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了一方基本养老保险费金额。

  3.离婚时,一方已开始领取养老金,另一方尚未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

  (1)双方可以自行协商如何分割,协商不一致的,由法院判决的。

  (2)法院一般依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及利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或者以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及利息与另一方已经领取养老保险金总额为基准,结合实际情况平均分割。

  

  二、相关判例

  (一)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7月认识,2015年登记结婚,2021年6月经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自愿离婚,女儿陆某2由原告扶养,抚养费由原告负担。

  后因夫妻婚内共同财产并未进行分割,故请求人民法院查清具体数额并依法平等分割。

  (二)法院观点

  基本养老金虽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领取,目前可能尚未满足领取的条件,但属于将来应当能够取得的财产,故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基本养老金中,因被告尚未退休,故不能对养老金的总额进行分割,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从工资中缴纳基本养老金的个人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主张个人实际缴纳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故属于双方婚姻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有:班某公积金账户余额13094.68元、工资卡中国银行6217××××4601余额3837.30元、中国工商银行6212××××7114余额70.47元、微信余额65.45元,婚姻期间个人缴纳部分养老金13385.42元;陆某1招商银行6214××××2703余额339.73元、微信余额144.23元。上述夫妻共同财产应进行平均分割,相互抵扣后,被告尚应向原告支付14984.68元。

  (三)案号

  (2021)桂0703民初4455号

  【法律法规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1063条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1065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25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养老保险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80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基本养老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社会保险法》

  第14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私人财富管理师是指以服务人群(个人或企业)为中心,设计出一套全面的财务规划,通过向服务人群提供现金、信用、保险、家族信托、婚姻家庭、税务、投资组合等一系列金融服务。对服务人群的资产、负债、流动性进行管理,以满足服务人群不同阶段的财务需求,帮助服务人群达到降低风险、实现财富保值、增值以及传承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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