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按照5:3:2的保费比例投保养老机构责任保险
作者:   来源: 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01-10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确定,以政府支持、养老机构投保、保险公司运作、老年人受益为原则,推行政府、养老服务机构和入住老人按照5:3:2的保费比例投保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政府对公办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投保费用,采取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财政5:3:2的比例给予补贴。
  企业根据国家政策规定,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商业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依法依规在投资开办的养老机构内设置医院、门诊、康复中心等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在房地产交易、登记、公证等机构设立绿色通道,降低收费标准,简化办事程序,提升服务效率。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纳入深化养老服务业体制改革和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总体部署,创新体制机制,统筹研究商业养老保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按职责分工细化完善配套措施,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共同推进商业养老保险工作,促进全区商业养老保险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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