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残疾人等个税减征比例提高至80%
作者:   来源: 南方日报  2016-11-14

  近日,省地税局发布了《关于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公告》(下称《公告》),明确残疾人、孤老、烈属及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个人可减征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和优惠力度进一步加大。部分项目所得减征比例提高到80%,年度减免税额度最高不超过9万元。
  《公告》将残疾人、孤老、烈属(下称“残疾人等”)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减征比例由50%提升至80%。同时,将残疾人等年生产经营所得3万元以下(含3万元)减征100%提高至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减征100%;3万-5万元(含5万元)减征50%提高到超过10万元部分减征60%。
  省地税有关负责人介绍,相比此前政策,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性质所得,减征幅度提高了30%,对个体工商户等则降低了享受优惠的门槛。更多纳税人能享受到优惠,特殊群体取得的劳动所得,税负将进一步减轻。需要提醒的是,残疾人等纳税人依据规定享受的减免额,全年累计不能超过9万元。
  《公告》还提出,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及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可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征优惠。
  按照《公告》,对残疾人、孤老、烈属个人所得税的减征,由纳税人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中工资薪金所得属于减征个人所得税范围的个人,可由其所在单位统一办理。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办理减征则需要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省地税有关负责人称,纳税人对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减免,所属期为2016年7月1日之后的,可享受新政优惠;对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的减免,所属期为2016年1月1日之后的,可享受新政优惠。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可在以后年度抵减或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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