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床三年”折射孤寡养老问题
作者:   来源: 光明网  2018-10-11

  近日,北京市怀柔区一张姓患者医院“赖床三年”的案件宣判,怀柔法院一审判决张先生给付怀柔医院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费、鉴定费等共计41万余元,此外,张先生的监护人王女士在判决生效30日内,将张先生带离医院。拿到判决后,王女士表示,自己不会上诉,也不会执行判决,因为其因此事已经离婚,目前暂住亲戚家,无力安置张先生。
  此事中的“赖床三年”,与之前大量报道过的“医赖”现象,并不相同。不腾床的张先生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上无父母下无子女。王女士作为张先生的同母异父妹妹,被法院指定为张先生的监护人,在法律上或许不存在争议,但在情理上说,几十年不曾联系的同母异父兄妹之间,忽然要履行对一方的监护义务,似乎不太现实。并且,监护与赡养并不是同一概念,兄妹之间并不存在赡养义务。
  如此看来,张先生“赖床三年”的真问题是无人赡养、无处养老,而法律也找不到应该承担赡养义务的人。让王女士赡养张先生,既不合理,法律上也并不顺理成章。这一纸判决,既很难被当事人执行,法院也难以强制执行。
  事实上,对于张先生这种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孤寡老人,民政机构设置的社会福利院、养老院有代为赡养的义务。社会福利院是各地民政局设立的社会福利事业机构,主要收养因年老、疾病、生理或心理缺陷而丧失劳动能力,出现生活困难的人,保障其合法权益。如“赖床三年”的张先生,其已逾七旬,无法自食其力保障生活,而同父异母的妹妹王女士也六十有余,难以进行有效的监护。
  解决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孤寡老人在医疗、生活等方面的问题,实际上需要多方协调,以对其进行合法又合理的安置措施。尤其是对于政府部门来说,要建立相关的社会福利保障机构,完善孤寡老人及相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士的生活保障措施,提供基本的生活托底服务。在立法层面,除了明确监护人的相关内容,更需要明确兜底保障的举措。在解决相关问题时,除了相关的法律程序争议、合法,更重要的是看孤寡老人的问题是否能得到真正的解决。
  因此,“赖床三年”的案例也在进行一个提醒:老龄社会将临之际,对一些孤寡老人“另类途径养老”的问题,政府部门、立法层面都应充分估计到这种情况的发生,未雨绸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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