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红火火老年游发生事故谁担责
作者:   来源: 江阴市人民法院  2018-12-05

  75岁的花某等20人由王某为代表与旅游公司签订团队境内旅游合同一份,约定:花某等20人参加“张家界五日游”的旅游项目,出发时间2017年3月10日、结束时间2017年3月14日,共5天,住宿4夜,每人旅游费用1386元,旅游费用包括导游服务费、交通费、住宿费、餐费、景点门票费,整个旅行过程是从江阴出发、到江阴解散。花某等人于出团前支付了旅游费用。本该尽兴而归,谁曾想事故却在此事发生了。2017年3月14日晚十一时左右,花某等20人在高铁无锡车站下车出站过程中,花某因站台内灯光昏暗,在下台阶时踩空跌倒,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后,花某被送往医院治疗。
  另查明,旅游公司与王某签订的旅游合同为简化版本,合同中未载明旅客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仅在使用说明中载明:本简化版本省略内容(第一章至第六章)以《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为准,与其具有相同效力。但在“我已通过(□旅游局官网、□旅游社店堂张挂、□纸质完全版本旅游合同等)方式阅读了《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第一章到第六章内容,同意遵守并将其列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内容中,选择项□内均为空白。花某与旅游公司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花某一纸诉状将旅游公司起诉到了江阴法院。
 
  【裁判说理】
 
  法院审理认为,旅游者代表王某与旅游公司签订的旅游合同系简化版本,并未明确载明安全注意事项以及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且从合同载明的旅游者阅读《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第一章至第六章的方式看,选择项□内均为空白,证明王某在签订旅游合同时并未阅读过相关内容,旅游公司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已经履行相关义务,因此认定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旅游公司未对安全注意事项以及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进行告知、说明或者警告,违法了法律规定,存在明显的过错。从查明的事实看,整个旅行行程到旅游团回到江阴才结束,花某乘坐高铁到达无锡,整个行程尚未结束,故在花某出高铁无锡站时,旅游公司仍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花某参加旅游项目时,已经年满74周岁,旅游公司在庭审中陈述针对老年旅游者在出站时无法进一步提供安全保障措施,也未采取特殊措施,也违反了法律规定,存在明显过错。
  根据花某的陈述,其在下台阶过程中,自身未能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在灯光昏暗的环境下,未能审慎地查明行进的路况,踩空台阶导致跌倒,具有一定过错,应对自身损失承担一定责任。综合考虑旅游公司的过错及其违约程度,结合本次事故中花某受伤的情况,法院酌定花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由花某自负30%,旅游公司承担70%。
 
  【法官点评】
 
  近年来,旅游业蓬勃发展,旅行社针对我国老龄化程度加深的情况纷纷推出了老年人团体旅行项目。但旅游者权益受损的事件时有发生,如何合理分配游客和旅行社之间的责任承担一直是司法实践中颇具争议的问题。在游客权益受损时,其既可以旅行社违反合同义务为由主张权益提起违约之诉,也可以旅行社侵权为由提起侵权之诉。本案中,花某以旅游公司未尽到安全告知、风险提示义务,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为由选择合同之诉要求旅游公司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系违约之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对旅游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作出了规定。旅行社作为专业的旅游经营性组织,针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群体,在承担一般安全保障义务的前提下,还应针对特殊群体的团员承担更高的义务,如提前通知何种项目不适合特殊群体人员,提前预防可能对特殊群体人员产生的危险等。本案中,旅游公司针对花某等老年游客在人流量较大的火车站出站时未采取特殊措施,未对安全注意事项以及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进行告知、说明或者警告,显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于老年游客,无论是在环境较复杂的风景区,还是酒店餐厅内,甚至是上下车过程中,在其自身身体反应能力与应急能力较差的情况下,旅行社更应进一步提供安全保障措施,而不仅限于口头提示。故,旅行社应完善基础设施和人员配置,在餐饮、住宿、乘车等各环节做好安全保障工作,以完备的安全保障措施杜绝游客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
  安全隐患的防止与注意义务,并非由旅行社一方单独承担,而是在旅行社与游客之间分配,也即旅行社承担的是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义务,如果存在受害人或者第三人对于损害结果具有明显过错的,可以减轻旅行社的责任。本案原告花某虽是高龄老人,但其在法律上仍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人身安全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花某在灯光昏暗的环境下,未能审慎地查明行进的路况,踩空台阶导致跌倒,具有一定过错,应对自身损失承担一定责任,这也是为何本案在最终确定花某自身承担30%责任时考量的重要因素。因此,老年游客应谨慎参与旅行全过程,尤其在人群拥挤或环境险峻危险之地应当审视清楚、量力而行,必要时向旅行社或其他机构寻求帮助,因其自身注意义务的缺失而导致人身伤害,自己也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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