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张店区要求新建小区须配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作者:   来源:   2016-04-12
  新建居住小区须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达到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社区人口规模在1-1.5万人、1.5-3万人、3-5万人的社区,应分别配套建设面积不少于750平方米、1085平方米、1600平方米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旧居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达不到建设指标要求的,须在2020年年底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不低于200平方米的日间照料中心或养老服务设施。农村幸福院建设标准原则上占地不少于2亩、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床位不少于20张。  
 
  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享政府财政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按建设规模给予分类补助。其中,对达到国家规定建设标准(750-1085平方米、1086-1600平方米、1600平方米以上)的,区财政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7万元的建设补助;对达不到国家规定最低建设标准、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及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和组织,经核准,区财政分别给予每处2-5万元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幸福院,区财政每家给予3万元建设补助、1万元开办补助;对经过核准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幸福院,按照相关标准给予每年2-5万元运行补助;对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每个奖补5万元。
 
  养老专业护理人员从业2年以上有补助
 
  对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技师等级证书、高级等级证书、中级等级证书,在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护理岗位连续从业2年以上的人员,分别给予2000元、1500元、1000元的一次性补助。鼓励本、专科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对于与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从业满1年以上的,分别给予2000元和1500元一次性补助。推动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工资待遇与专业技能等级、从业年限挂钩,逐步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工资待遇。(张毅玮 孙洪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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