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十三五”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
作者:   来源: 山西民政  2017-06-22

  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是践行“民生优先”理念,满足全省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的必然要求,也是扩大内需、拉动消费、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养老服务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山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以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若干措施的通知》,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具体要求。践行“五大发展理念”,以调整产业结构为主线,本着“政府托底、社会参与、市场调节”的发展思路,充分利用我省资源和区位优势,抓住机遇,创新发展,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大力推进民生幸福工程,把发展养老服务业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切实提升全省老年人的满意度,增强获得感,建立健全与山西老龄化发展形势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的养老服务体系,做大做强做优养老产业,把养老服务业作为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来布局,为推进全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转型、调结构、增新动能出一份力,为“不断塑造山西美好形象,逐步实现山西振兴崛起”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市场推动。加大对政府兜底养老保障设施建设的投入,逐步提高对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和失独老人的保障力度,加大对基层和农村养老服务的投入,加强资源的整合和调控,更好地发挥政府在规划引领、政策引导、制度建设等方面的作用,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中的主体作用,增加有效供给,满足多元需求,不断增加康养产业在我省现代服务业中的份额。
  2.深化改革,创新驱动。推进养老服务体制机制改革,在制度创新、模式创新、体系创新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加强管理创新与技术创新,着力营造公平、开放的市场环境和政策环境,激发各类主体的能动性和创造性,增加养老服务和产品供给,提升养老服务业信息化水平,为全省养老服务业发展提供原动力。
  3.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加强社区居家养老的基础性地位,促进居家养老、社区服务和机构养老的协调发展。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养老服务的协调发展。着力推动设施建设的标准化、养老服务运行管理的规范化、从业人员的专业化、服务主体的社会化,实现养老服务业硬件和软件建设同步提升。
  4.突出特色,示范引领。充分发挥比较优势,借助我省气候、旅游、文化等资源优势和历史文化底蕴,突出区域特色,积极构建“一区两片”养老产业战略发展格局,培育产业集群,打造具有山西特色的健康养老发展模式和养老服务品牌,借助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机遇,实现优势地区率先发展,鼓励各地开拓思路、因地制宜,通过实施康养园区、特色康养小镇、养老机构等多个层面的示范带动效应,推动我省养老产业快速发展。
  (三)发展目标
  到“十三五”末,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功能完善、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全省养老床位达到19.5万张,每千名老人拥有床位达到35张。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动社会力量成为养老服务业发展主体。
  机构和社区养老大力发展。到2020年,全省养老机构超过1500家,其中民办养老机构和公办民营养老机构占70%以上。农村日间照料幸福工程基本覆盖千人以上行政村,依托乡镇敬老院打造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城市社区全部建成日间照料机构,60%以上社区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医养资源深度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社区居家养老机构实现服务功能紧密结合,以护理人员上门服务的方式为行动不便的居家老年人提供助医助洁等服务。养老机构实现医疗卫生服务全覆盖,为机构内老年人提供更加完善的医疗、康复护理服务。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开设老年人挂号、就医等绿色通道。到“十三五”末,每个县(市、区)建有1所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或医养联合体,失能半失能型护理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30%以上。
  服务队伍更加专业。完善养老服务专业人才的培养、考核、评定制度。养老护理员入职补贴制度落实到位。养老护理人员劳动报酬的合理增长机制初步形成。到2020年,从业养老护理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85%以上。
  产业规模显著扩大。以老年生活照料、医疗护理、产品用品、健康养生、体育文化、金融服务、老年旅游等为主要内容的养老服务业全面发展。力争到2030年,全省培育1个省级康养示范园区,3个省级康养园区、10个特色康养小镇,养老服务提供的就业岗位达到30万个以上。围绕我省“一区两片”战略发展格局,通过实施“1310工程”,扶持培养10-20个行业影响力和竞争力强、具有示范性、带动性的养老服务集团,吸引外省老人到山西旅游旅居、养生养老,拉动消费,健康养老服务业在现代服务业占比提升2到3个百分点。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市、县、乡三级基本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履行政府托底保障职责,满足基本养老服务供给。加快市、县、乡三级基本养老保障体系建设,重点保障特困人员中的老年人、经济困难的高龄和失能老年人的养老需求。市级建设一所不少于300张床位的养护院,县级建设一所不少于100张床位的综合性社会福利中心,乡镇建设能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服务设施。对闲置的公办(建)养老服务设施,积极开展公建民营,提高床位使用率,拓展服务功能、扩大服务半径,积极为当地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高龄、空巢、失独、留守等老年群体提供服务。
  (二)推进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足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短板,将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置于优先发展的位置,大力推进具有综合功能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和饮食服务的社区老年餐桌建设,为社区居家老人提供各类服务。要将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与教育、医疗机构建设同等摆位,作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确保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真正落地。
  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根据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由当地统筹安排开展养老服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不达规划要求的,各地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未经法定程序,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一律不得挪作他用。
  鼓励将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委托专业的养老服务组织运营,为社区居家老人特别是高龄、空巢、独居、半失能老人提供以日间托管和上门服务为主要方式,以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精神慰藉、护理保健、紧急救援等为主要内容的专业化和个性化服务。大力培育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为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支撑。
  (三)提升农村养老服务水平。持续抓好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幸福工程建设,重点保障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长效运行。完善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各项服务功能,满足广大农村老年人日间用餐、娱乐休闲、图书阅览、健身活动等需求。整合村卫生室医疗资源,在照料中心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就近的医疗保健服务。继续开展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示范创建活动,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对示范县、示范村给予一定奖励。“十三五”期间,全省创建农村日间照料示范县20个,示范村300个,引领全省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功能更完善、管理更规范、服务更到位,运行更长效。
  (四)推动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若干措施的通知》规定的扶持政策,充分发挥市场在养老服务业发展中的决定性作用,满足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建立养老服务业负面清单制度,清理阻碍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不合理规定。全面清理、取消申办养老机构的不合理前置审批事项,优化审批程序,简化审批流程。支持各类市场主体举办包括居家、社区、机构在内的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组织,切实增加养老服务供给,努力使养老服务业成为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发展、推动经济转型的重要力量。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候鸟式异地互动等形式的养老集团,扶持培养一批影响力和竞争力强、知名度高、具有示范性、窗口性的养老服务品牌。组建山西省养老投资公司,作为全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省级投融资平台,与商业保险资本和社会资本合作,通过市场化运作,做大做强我省养老服务业。鼓励有条件的市县成立养老服务投融资平台,改变养老服务组织弱、小、散现状,扶持壮大养老服务组织,整体提升养老服务水平,切实满足养老服务需求。
  引导支持社会力量通过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公私合作(PPP)等模式,整合改造利用社会闲置资源,支持将部分乡镇医院、办公用房、楼堂馆所、疗养院等闲置资源改造成养老设施。凡通过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建成的养老服务设施,符合相关政策条件的,均可享受建设补助、运营补贴等资金支持和税费减免、水电气热费用优惠等扶持政策。
  (五)构建“一区两片”康养产业战略发展格局。在全省构建布局合理、适宜养生的“一区两片”健康养老产业格局。“一区”即以太原为中心,辐射晋中、忻州和吕梁部分市县,构建我省健康养老中心区;“两片”即以大同为核心包括朔州右玉、怀仁的晋北片区和由长治、晋城两市组成的晋东南片区,规划建设融旅游、度假、养老、医疗为一体的健康养老集群,将旅游与养老有机结合起来,既做夏季候鸟式养老的乐园,又做温暖过冬的家园。抓好养生养老推介,从2017年起,将我省优质养老资源打包推介,到合肥、武汉、南昌、长沙等冬天阴冷、夏天潮热的中部省会城市进行养老宣传展示,吸引当地老人到我省旅居养生养老;与海南省联手合作,共同打造“冬居海南,夏养山西”的健康养老品牌,抢占市场先机,促进我省旅游和养生养老产业的发展。
  (六)提升医养结合纵深发展。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全面加强养老机构医疗服务能力建设,大力拓展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服务功能,实现医疗资源与养老服务的无缝对接,为全省老年人提供安全、舒适的养老环境和规范、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优先发展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推动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养老服务,提高医疗卫生机构的老年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强医疗养老联合体建设。推进医疗资源向社区、家庭流动延伸,依托基层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和网络,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社区居家老人提供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家庭病床、基层护理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有条件的地方试点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着力破解失能半失能老人的长期照料护理难题,有效缓解失能半失能老人的支付压力。
  支持社会力量开办具有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质和能力的医养结合机构,医养结合机构同等享受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的优惠政策,切实提高以收住失能、失智、高龄老人为主的护理型床位在整个养老床位数中的占比。
  (七)推进“互联网+养老”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进“互联网+”的应用,发挥“大数据”等信息科技引领作用,构建现代化互联网服务管理平台,以信息化养老终端采集数据为基础,利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手段建立系统服务与互动平台,通过整合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服务资源满足老年人在安全看护、健康管理、生活照料、休闲娱乐、亲情关爱等方面的养老需求。推行“互联网+养老”,加快社区居家养老信息网络建设,依托现有互联网基础设施,构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老年人居家呼叫服务系统和应急救援服务网络,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线上线下(O2O)等老年服务项目,发展智慧养老社区。省级层面重点推动养老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市级层面重点做好数据录入和更新工作,推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全面推动养老信息化工程。
  (八)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加大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力度,盘活现有存量,特别是床位空置率较高的公办养老机构,按照试点先行、总结经验、全面推开的步骤,以养老用途不改变、国有资产不流失、服务水平明显提高为原则,通过招投标或委托经营的方式,依法合规交由社会力量进行运营。通过给予运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公建民营机构发展。应由公办养老机构提供无偿或低偿托底保障的供养服务对象,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民办养老机构供养。鼓励公办养老机构以政府采购方式实行服务外包,更好地为入住老年人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
  (九)加强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加快推进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教育培训体系建设,分级分类培养养老服务研究人才、管理人才和专业技能人才。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增设养老服务专业学科、增开养老服务专业课题研究,在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膳食营养、心理咨询、社会工作、老年康复辅具研发配置等方面培养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开展养老服务管理人才培训,提高养老服务管理人员综合管理能力,探索培养具有整合资源、拓展市场、创新技术能力的养老服务业发展高级管理人才,为养老服务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建立以职业教育为基础,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并重,增量人员与存量人员培训并举的养老护理员培训教育和技能提升模式,大批量增加经职业技能鉴定的持证养老护理员,使广大老年人享受到专业的护理服务。
  鼓励学校与养老服务机构通过定向培养、共建实训基地等方式,实现教学与就业的无缝衔接,提高就业能力、拓宽就业渠道。继续实施养老护理员免费培训,加强营养配餐师、保健按摩师、康复理疗师等专业人才培训。鼓励各地建立专业技术人才激励制度,包括养老护理员与专业技术人员“入职奖补”、特岗津贴和工龄津贴等制度,提高养老从业人员薪酬待遇。综合运用媒体、保险、法律、表彰等手段,维护养老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树立先进典型,增强职业荣誉感,提升社会地位。
  (十)提高养老服务标准化管理水平。研究制定涵盖基础通用标准,居家、社区、机构服务设施建设、服务和管理地方标准,优先制定老年人服务需求评估、服务规范、服务质量监管和等级评定、养老服务安全管理等标准。重点制定居家养老服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养老机构服务、老年人入院评估、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等标准。结合养老服务发展需要,不断完善养老服务标准体系。鼓励支持养老服务组织固化服务规范、梳理服务流程,将企业标准上升为地方标准。加强标准化宣传培训工作,普及标准化知识,强化标准化理念,推动各项标准的贯彻实施。
  (十一)全面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总结全省养老机构责任统保保险试点工作经验,广泛征求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的意见建议,完善保险条款,全面实施养老机构责任保险。从2017年起,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覆盖全省11个市。探索拓展保险范围,支持引导保险公司进行产品创新,按照公平公正、保本微利原则,合理设计保险产品、科学厘定费率,满足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老年人等多方、多样化责任保险需求,构建养老服务业风险分担机制,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十二)建立养老服务需求和供给评估制度。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评估机构,定期对老年人能力状况、经济收入情况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其接受服务的层次类型、轮候顺序及政府补助资格。制定完善政府、社会和市场分类轮候及机构、社区、家庭和个人分类养老的评估标准和办法。在政府购买服务、养老服务补贴、托底养老服务对象核定等方面强制使用评估结果,同时,推广评估结果使用,在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中适用评估结果,使养老服务更具公正性和客观性,也使老年人获取养老服务准确预期。进一步健全第三方评估机制,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技能和服务质量开展评估评审,推动养老服务机构达标升级。
 
  三、重点工程
 
  立足全省养老服务业的基础和发展趋势,根据养老服务业发展需要,组织实施养老服务十大工程,推动行业加速发展、转型发展和创新发展。
  (一)实施市县两级公办养老机构全覆盖工程。加快推进太原、朔州、忻州、晋中、临汾五个市级公办养老机构以及清徐县、山阴县、祁县、长治县、沁源县、高平市、古县、曲沃县、襄汾县九个县级社会福利中心建设,市级公办养老机构不少于300床,县级社会福利中心不少于100床。到2020年,使市、县两级公办养老机构实现100%全覆盖。
  (二)实施城市社区养老服务示范工程。按照“示范引路、以点带面、逐步推广”的推进原则,采取政府扶持、社会参与的发展思路,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设、管理,实现投资和经营主体多元化,举办品牌化、规范化、连锁化的城市社区养老服务网点。全省11个设区市和市辖区在2020年底以前建成至少2-3个方便实用、功能齐全、规模适度、长效运行、具有示范作用的综合性社区服务中心和3-5个管理到位、服务规范、规模适度、有示范效应的城市日间照料中心,并给予一定的运营扶持政策。鼓励没有条件建设照料中心的社区建设老年餐桌,到2020年,全省城市社区养老服务基本实现全覆盖。
  (三)实施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示范工程。发挥先进典型的引领示范作用,继续开展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示范县、示范村创建活动,创建一批各具特色的先进典型和先进做法,总结推广长效运营的机制和措施,力争到2020年在全省创建20个示范县、300个示范村,起好引领和示范作用,实现全省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幸福工程基本覆盖千人以上行政村的目标。
  (四)实施“一区两片”健康产业规划工程。积极编制我省“一区两片”健康养老产业规划,聚集全省主要的养老优势资源,发挥气候、旅游、文化、区位等资源的支撑作用,以高端养老服务为引领,推进多元化发展,促进相关支撑产业聚集发展,增强核心发展的辐射引领作用,打造全国具有知名度的养生养老目的地。规划实施“1310”工程,即规划建设1个省级康养综合示范园区(大同)、3个省级康养园区(晋中、晋城、忻州)、10个特色康养小镇。
  (五)实施大同市康养产业园区建设工程。利用大同的区位优势,充分发挥历史文化、旅游资源、交通区位等优势,抓住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战略机遇,把大同融入京津冀发展圈,率先推动大同先行先试,建设大同市康养产业综合园区。园区建设采取“1+3”模式,市区在云州街北文瀛北路以东约两平方公里规划建设大同市康养产业示范园区,在阳高县罗文皂、大同县火山群、浑源县汤头温泉建设特色养生养老基地。将大同市中医院整体打包,实行康养、医养、智能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专用人才培训基地一体化,建立康养产业联盟,推进大同市康养产业融入京津冀发展战略。吸引30万北京、天津老人到大同养老,把大同打造成北方养老之乡。
  (六)实施医养结合示范工程。全面加强养老机构医疗服务能力建设,大力拓展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服务功能,实现医疗资源与养老服务的无缝对接。到2020年,所有医疗机构开通老年人优先挂号、优先就医便利服务绿色通道,80%以上的三级综合医院、50%以上的二级综合医院开设老年病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入住养老机构和居家老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70%以上,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各县(市、区)至少建成1个医养结合机构或医疗养老联合体。
  (七)实施长期照护保险试点工程。积极开展长期照护保险制度试点工程,确定1-2个市进行试点,探索长期照护保险的保障范围、参保缴费、待遇支付、管理办法、运行机制等体系建设,利用1-2年时间,积累经验,力争在“十三五”期间,形成长期照护保险制度架构体系。
  (八)实施养老信息化工程。整合老年人口、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老年人能力评估、养老从业人员等数据统计分析,建设集养老机构管理系统、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与百岁以上老人补贴管理系统、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养老评估系统等为一体的省级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市县重点加快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支持企业、机构及社会组织借鉴引进外省市已经成熟运营的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和老年电子商务平台,创新养老服务需求和供给模式,为社区居家老人提供配餐送餐、家政预约、物品代购、服务缴费、上门护理等各项服务,通过线上建设平台、线下提供服务,实现“点对点”式的养老服务需求与供给精准对接。
  (九)实施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程。坚持“积极稳妥、公开公正、管办分离、持续发展”原则,按照我省出台的公建民营实施方案,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养老用途不改变的基础上,将政府出资兴建并拥有所有权的养老机构,通过公开招标,委托给具有一定资质的社会主体进行整体性的运营管理。到2017年底,要完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保障公办养老机构改革顺利推进,每个市确定1—2个公办养老机构进行公建民营试点,原则上今后新建的、已建成尚未投入使用的和运营效果不好的公办养老机构都要逐步实行公建民营模式,到2020年公建民营机构达到各级公办机构总数的30%以上。
  (十)实施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工程。积极探索对养老产业建设领军人才和养老服务经营管理人员的引进、培养、激励工作,吸引懂业务、善经营、会管理的高知人才入职养老产业。加强与有关高校合作,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膳食营养、心理咨询、社会工作等专门人才。建立护工培养实训基地,对农村转移劳动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解决养老护工短缺问题。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山西护工”培训就业计划促进健康服务业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十三五”期间完成3万名养老护理员培训就业。各地结合实际,建立收入与职业资格级别相匹配的薪酬制度和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提高养老从业人员的待遇和地位。建立养老护理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入职奖补”制度、特殊岗位补贴制度和工龄津贴制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级层面建立省政府领导为召集人,民政部门牵头,发展改革、财政、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公安消防、商务、工商等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养老服务业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的目标任务细化分解,列入政府各部门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任务予以落实推进。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从实际出发,对照本规划提出的各项目标,找准“十三五”工作的切入点,制定实施方案、专题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抓好督促检查,推动当地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放宽市场准入。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政策环境,进一步放宽健康养老行业准入,实行“先照后证”,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养老服务领域,全部向社会力量开放,精简审批流程,激发社会力量投资养老的积极性,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养老服务业。加大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推广PPP模式,推动民间投资项目尽早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养老机构和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
  (三)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投入,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发挥省级财政一次性建设补助、以奖代补等资金的杠杆作用,不断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向社区居家养老和农村养老倾斜。各地也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发挥引导放大效应,撬动更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养老服务业。支持和鼓励建立养老产业专项引导基金,实行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落实福利彩票公益金50%以上用于养老服务的规定。
  (四)完善投融资政策。通过创新信贷品种、增加信贷投入、放宽贷款条件、扩大抵押担保范围等方式,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组织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通过股权质押、发行债券、众筹平台等方式融资。推动证券市场融资,引导养老服务企业在全省区域股权市场融资。
  (五)做好养老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加快城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编制。着眼长远、科学谋划,专项规划要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相衔接。做好养老服务设施与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相协调,以及与现有养老服务设施、医疗卫生、公共交通、生活配套等资源的整合利用。2017年到2018年,各市城乡规划部门协同民政部门尽快完成市级养老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不得随意改变规划确定的养老设施用地性质,保障养老设施用地,严禁挤占挪用。
  (六)落实用地政策。国土资源部门要将我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市(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用地计划指标,向养老服务业适当倾斜。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地。围绕“一区两片”养老发展战略格局,土地部门要保障用地供给,解决用地指标,满足养老园区、养生养老社区、特色康养小镇等项目建设用地需求。鼓励盘活存量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做变更。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养老服务设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每年养老服务机构项目建设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由各市统筹安排,应保尽保。各市用地计划指标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使用留省用地计划。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整体转让和转租、不得分割转让和转租,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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